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赣市府字〔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等4个文件作出的简化政府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简化政府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一)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第(十二)条“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需申报国家、省投资计划的项目除外),实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两步并一步’的程序,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规定。
(二)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54号)第一条“简化政府投资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步走’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并估算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下同)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估算总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对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三)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40号)第三点第3条“中心城区年度项目计划中由市本级政府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用技术项目,程序从简,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之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计建设[1996]115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6.17
【实施日期】1996.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
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
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率与质量,确保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
一、投资项目的选定与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目标、规划、需要和财政预算,经过论证、评估及审批,确定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价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项目开展中,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对于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项目,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上报资金预算。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并且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对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安排投资,确保资金使用有效、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投资项目的评估与验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评估与验收。
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是否达成,投资效益的综合评价,是否达到资金管理要求等。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将验收情况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
四、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重点内容包括:1、项目选定及立项的决策过程、评估报告等材料;2、项目开展过程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3、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情况,建设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评估等情况。
总之,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推进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并提高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效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在投资项目的管理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梧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维护工程投资预算严肃性,杜绝随意增加工程投资,防止出现新的工程欠款及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2010年12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范围财政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基建投资项目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要求为防止和杜绝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完成前期工作,才能招标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初步设计审查。
(四)投资概算审批。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
(六)预算编制和财政评审。
(七)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完成上述(一)至(五)项前期工作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委和项目业主配合,并邀请相关专家和监督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设计单位根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优化,以利于项目设计的优化及投资成本的控制。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要求(一)工程预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后按规定实施。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债务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是指对本县范围内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主管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县发改、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编报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进行资金支付,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四条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性资金不得用作投资项目支出。
第五条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绩效优先原则。
第六条投资项目预算是本级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应在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就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和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贵政办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日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肇府〔2018〕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肇府〔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超概算现象的发生,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一)加强立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投资估算约束的有效性。
1.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是产生工程造价的源头。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资质良好、信誉度高的机构客观、科学、全面地编制工程估算,保证估算可以发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作用。
2.建立立项阶段绩效评价机制。
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或政府与社会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除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项目外,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之前,先征求市财政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初步评价可行后,可视情况需要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我市实际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及其使用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资金以及市发展改革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文〔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规范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以及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纳入市本级管理的项目。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侧重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五、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牵头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方案。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长县政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 年12月2日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的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资金或对政府捐赠款;(四)通过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政府承诺偿还的资金;(五)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引进的、政府付费的资金;(六)县域各镇(街)以财政投资、融资方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事项。
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加强工程变更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成立县工程变更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进行会审管理,建立联审制度。
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常务副组长,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审查。
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人大财经工委、县政协经济科技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招标采购局、县投评中心,办公室设县投评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投评中心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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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增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含:(一)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县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条工程增量是指由于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原因造成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合同预算清单内、外项目工程量增加,即新增部分工程分项工程量的净增加费用;如果因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调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50万元以内且不增加工程造价的,不认定为工程增量。
设计变更是指需要变更、追加、补充原有施工图的设计文件;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合同外约定施工等,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和承包方所作的现场签认证明。
第二章源头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和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不得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项目总投资超概算10%以上的应报原概算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地勘、设计、预算编制、监理、施工的管理。
须请有资质单位做好地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清单核对的把关工作,防止设计和预算编制漏项、缺项引起的工程增量。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将相关违约处罚约定告知投标人,并在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列入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和处罚办法,防止相关提供服务单位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工程增量。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工程建设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供应单位的资格和资质审查,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部门应严格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防止清单漏项。
第三章认定与审批
第六条增量工程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对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先行施工的增量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报告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边报批边施工时,及时在十天之内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条工程增量实行分级负责审定。
为便于工程增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县政府成立定南县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增量认定小组),增量认定小组直接向县政府负责,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审计局、县发改委等部门组成。
(一)工程增量累计达50万元以上或工程增量在30万元以上,均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报,政府同意后再报增量认定小组审核金额,再由增量认定小组将审核资料上报县政府审定。
(二)工程增量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增量认定小组申报,再由增量认定小组将审核资料上报县领导审定。
第八条增量申报资料要求及相关步骤
(一)资料要求。
增量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做好设计方案,并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研
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现场勘查核验、专家论证等办法,分析工程增量产生的原因,对工程是否实施增量及增量项目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并形成以下书面材料:(1)有设计单位的,一律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
非设计单位责任形成的增量的,则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现场签证证明;(2)工程量增加的原因或依据;(3)工程量增加的内容及范围;(4)工程增量预算资料;(5)工程增量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6)增量报告。
(二)相关步骤
1.建设单位须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次序,向增量认定小组报送增量工程的相关资料(受理后十五天之内报齐资料),以及该工程的招投标资料。
2.增量认定小组受理增量工程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定及进行资料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再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核要求
1.由于现场签证导致工程增量的,必要时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要到现场实地察看,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增量认定。
2.对增量较大、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增量工程监督认定小组应聘请专家参与研究。
3.工程增量单价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计算,即在计算增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低单价计算;在计算减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高单价计算;无相应清单项目单价的则按现行定额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来计算。
4.工程增量决策管理实施应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增量实施过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办理隐蔽工程项目的增量的验收等手续。
隐蔽项目的增量须由增量认定小组抽检复核认定(建设单位组织不得超过三次),而其它非隐蔽项目的增量确认,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在工程审计决算时,由县审计局把关确定。
5.增量认定小组在建设单位报齐增量工程资料七天内进行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定,并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核资料。
第九条凡增量工程未按规定报批的,县审计局对该项目工程增量部分不予审核。
第十条增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由增量认定小组直接负责审定的工程增量,实施过程不拨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并入合同内项目办理工程结算(增量工程应单独体现)。
须报县政府审定的工程增量经批准后,按县政府审定结论签订补充协议,并入合同价款,按合同规定拨付进度款。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预算造价编制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依法进行处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退出定南市场;同时,建设单位应将以下处罚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1.由于地勘单位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增量偏差达到合同价的10%以上的,处以地勘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
2.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设计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
3.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监理核定工程增量与增量认定小组或审计决算审核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理监理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的罚款作为失信违约金。
4.预算编制不认真负责,出现预算编制错误,招标前仍未发现并造成工程增量的,按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处罚。
5.对已实施的增量工程,如果属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事实(即已拨付该增量工程款的)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6.工程增量单价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计算,即在计算增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低单价计算;在计算减量时,采用中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较高单价计算;无相应清单项目单价的则按现行定额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来计算。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负责,设计变更、现
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实施。
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增量工程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除对未批先实施的隐蔽项目不受理外;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
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取消建设单位当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或“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项目已申报增量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县政府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