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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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安保卫责任管理细则

医院治安保卫责任管理细则

医院治安保卫责任管理细则医院治安保卫责任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及各岗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必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没的重要内容,是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医院领导负责,纳入医院管理范围。

第五条: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度。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医院实行分级管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医院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科室负责人,是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组织护院力量,同时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

第七条:医院、各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1、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

2、对职工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祸事故的“四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观念,做好防范工作。

3、鼓励职工群众同违法立功行为作斗争。

4、做好各类纠纷的调解和转化工作,防止因此引起的案件发生。

5、向病人、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宣传,提高其防范意识,严禁在病房吸烟和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的使用,不要将大量现金,有价征券,和贵重物品带到病房,以免发生火灾事故,和丢失被盗。

6、组织文体活动,要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

7、医院的混堂(室)换衣室应有柜子保管衣物,汽车停放应有车房,要有专人管理,防止盗窃案件产生。

8、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无条件整改的,应将情况报告给医院治安负责人,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医护人员和就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推进落实平安创建,及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三)加强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及周边治安秩序管理;(四)对医疗机构内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治安突发事件,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五)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化警务室,统一外观标识,规范职责任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护设施,选派专(兼)职民警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警务室应落实专职民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医疗机构安全工作考核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和“平安医院”创建标准。

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1 、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

对欺侮、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坚决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旳,要依法采用一切必要措施坚决制止,并采用刑事强制措施。

2 、坚决依法坚决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旳,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旳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3 、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旳,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旳,要依法从严惩处。

4 、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查必到点,有条件旳要设置警务室;三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警务室。

5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旳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追踪问题处理成果。

6 、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查守护。

医疗机构安全保卫规定(3篇)

医疗机构安全保卫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财产的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单位负责、群众参与;(三)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四)依法管理、科学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四)督促检查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五)处理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医疗机构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包括:(一)门卫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登记、检查,确保人员、物品安全;(二)巡逻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巡逻队,负责对医疗机构内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三)技防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安装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技防设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四)安全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一)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二)药品库、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库、财务室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盗窃、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三)夜间、节假日等时段: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夜间、节假日等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等多项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各地要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

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

健全警医联动机制,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通知要求,应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特别是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科室做好防范。

医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梳理掌握,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要列出清单,重点关注,向公安机关报告。

通知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众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医院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3.通过内部安全审计,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医院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是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障患者、家属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明确组织架构、强化治安防范、规范事件处理、加强药品和医疗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通过员工培训与教育、患者及家属安全管理、外部协作、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管理、安全巡查与隐患排查、安全文化建设等具体措施,不断提升医院安全管理水平。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医院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和就医环境,确保医院持续、稳定发展。
3.加强对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防止恶意破坏。
十五、安全巡查与隐患排查
1.开展定期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人并限时整改。
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医院安全稳定。
十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
2.通过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宣传活动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二十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2.明确应急响应的组织架构、职责分配和响应流程。
3.定期进行应急响应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十六、安全风险保险
1.推行安全风险保险制度,为医院和员工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2.与保险公司合作,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降低安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院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文件
一、目的与原则
为确保医院治安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家属及员工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组织架构
1.成立医院治安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治安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近年来,各地“平安医院”建设工作不断深化,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加强警医联动,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战线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高度重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

各地各单位要把维护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强化监督指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主动靠前指挥。

平安医院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及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二、夯实安全基础,提升防范能力(一)加强三防体系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保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建设。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卫人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加大安保人员法律基本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逻;加强防护器械装备储备,定期检查维护;加强技防系统建设,优化监控摄像头布控,加强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的监管监控。

医院治安保卫制度范本

医院治安保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院治安秩序,保障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就诊患者、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一切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全面管理、分区负责、责任到人。

第四条医院设立治安保卫部门,负责全院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医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及家属、来访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配合医院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医院工作人员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就诊患者和家属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就诊患者及家属对患者的监护和保护负有责任。

第八条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加强对门卫、保安等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治安保卫措施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治安保卫职责。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如财物室、药房、放射科等,确保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医院应加强对消防、交通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消防、交通法规。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治安保卫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控制嫌疑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处理医院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八条发生医患纠纷时,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着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医院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治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医院治安秩序,保障患者、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医院设立治安管理组织,负责医院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管理组织由保卫科、警务室、保安队伍等组成,各自职责分明,协同工作。

第三条治安管理职责(一)保卫科职责:1. 制定医院治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治安管理工作;2. 组织治安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治安意识;3. 负责医院内部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4. 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医院内的治安案件;5. 定期检查医院治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警务室职责:1. 负责处理医院内的治安案件;2. 指导保安队伍进行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3. 协助医院保卫科开展治安管理工作;4.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医院内的治安情况。

(三)保安队伍职责:1. 负责医院门岗、巡逻岗、监控岗等岗位的治安管理工作;2. 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对进出医院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3. 及时发现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报告保卫科或警务室;4. 参加治安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自身治安管理水平。

第四条治安防范措施(一)门岗管理1. 门岗保安要对进出医院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医院;3. 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保卫科或警务室。

(二)巡逻防控1. 保安队伍要进行定时、定点的治安巡逻,确保医院各个区域的安全;2.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如财物室、药房、患者休息区等;3. 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及时报告保卫科或警务室。

(三)监控系统1. 确保监控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做到无死角覆盖;2. 保卫科要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3. 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四)应急预案1. 制定医院治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2. 遇到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3.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处理治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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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2014-04-01
1 、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

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阻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 、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3 、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4 、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三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

5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追踪问题处理结果。

6 、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逻守护。

2014年4月14至17日,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督导组对我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检查了警务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保安人员、保安器戒配备等情况。

2014年5月,省卫计委、司法厅、公安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州开展平安医院创建、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和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进行督查。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2013年12月20日
2014年12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今年12月起,开展为期1年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方案》提出,公安机关要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

对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

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方案》指出,要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医疗机构应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如实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应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

要健全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方案》指出,要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力争2014年年底覆盖75%的县级行政区域。

及时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力争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方案》要求,各地要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

将专项行动情况纳入各省“平安医院”创建考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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