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现就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一)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市商务委负责)(二)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
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三)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二、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四)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五)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等部门《闸北区鼓励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等部门《闸北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闸府办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809037002
【发布日期】2009.04.16
【实施日期】2009.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等部门《闸北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
总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1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务委等部门《闸北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闸北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顺应外资企业发展需求,着力吸引对区域产业经济具有拉动作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我区,特制定若干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本意见所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或市商务委认定的、在我区新注册的或由外省市迁入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性公司和地区总部性质的管理性公司。
其中: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
【工信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工信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xxxx〕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特征的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经济发展能级和质量效益,推动区域经济加快创新转型,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总部企业集聚和持续发展。
二、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且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企业。
主要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本区认定的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
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xxxx〕98号)认定。
本区认定的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由区投促办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三、扶持办法(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xxxx〕283号)执行。
同时,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意见明确的扶持内容。
(二)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1.对新引进的总部特征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对具有总部特征的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人才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上海无自有住房的,经认定,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在上海首次购置自有住房的,补贴30万元;在虹口购置的,补贴再增加20万元。
对在总部企业担任副总经理级别以上职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奖励。
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沪府规〔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在沪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发展战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 财税〔2009〕63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沪科合(2009)031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 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 沪府办发〔2008〕50号《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 沪财企[2009]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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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要法律法规(续)
• 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 浦府[2000]38号《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 沪浦科[2003]34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浦科[2003]78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浦东新区与上海市优惠政策的衔接
按照“从优不重复、不叠加享受、总量扣除”的原则 1、开办资助和奖励,将市级政策的新区负担部分,与新区三税形成地方部分补贴相对应,每年抵扣。 2、对新区政策享受期已届满,经认定后可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则按市级政策落实(包括新区负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总部及优惠政策
刘溢垒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009.09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
上 海 市 鼓 励外 国跨 国公 司设 立 地 区 总部
的暂行规定 实施细  ̄(0 3 2 0 年)
为 了更好 地 实施 < 上海 市鼓 立的地 区总部
资 的 ,应 当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励外 国跨国公司设立地 区总部的暂 行规定> ,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
一
外 国跨 国 公司 以管 理性 公 司 完税 凭证作 为审批 和 验 资 的必 备 的形 式在 上海 设 立地 区总 部 的 ,
文件 ; ‘
认定和审批
除符 合和 基本 符合 < 暂行 规定 >
8 、市 外经贸委要 求的其他文
应 ( )以投资性公 司形式设立 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 , 当向市 件。 一
并提交 < 暂行规 定 >第 七条所 列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3 、外 国投 资者的资信证 明文 表人签署 的委托授权书 。 市外 经 贸委 在收 到设 立管 理
复印件) 和法定 1 、投 资性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 件、注册登记文件( 署 的申请 书; 2 、母 公 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 地 区总部基本职 能的授权 文件 ;
高科 技人 才 ,可 申办 三至 五年 有 效 的 < 国人居 留证 > 以及相 同 外 期限的 多次返回工作签证 。
件) O1 和 " 商投 资企业批 准证 书》
副 本一 ;
四,资金管理
鼓 励 本 市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监 管 要求 .积 极为
跨 国公 司地 区总 部提 供 所需 要 的 结算 .汇兑 等金 融服 务 。地 区总
在我驻外使领馆 申办签证的 ,可向
定 三 方协 议 .通过 在 该银 行及 其 上海市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处 口岸签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是中国最具国际化的城市之一,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在此设立地区总部。
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地区总部的发展,上海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旨在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该办法的核心是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地区总部发展。
这些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多个方面,包括建设总部办公楼、培训和人才引进、科研和创新等。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上海市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根据办法,跨国公司在申请专项资金时需要提交详细的发展计划和预算,并承诺按计划使用资金。
同时,跨国公司还需要配合监督机构进行资金使用的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测和评估。
相关机构将定期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这种评估机制有助于改进政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
除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该办法还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与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共同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是上海为了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全球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
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进一步吸引外商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支持对象本区新引入和已在本区设立的,并在2017年2月1日(沪府发[2017]9号文执行之日)后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三、支持标准(一)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的标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前注册成立并现注册地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未享受过国家发布的“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从认定之年起三年)。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注册成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房资助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
(二)对总部型机构支持的标准1、总部型机构租房资助的标准:对注册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万美元(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部型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超过100万美元),未享受过国家发布的“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总部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从认定之年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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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为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定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助与奖励
(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
1.开办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
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
(二)资金的来源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
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帐户操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三、人员流动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 临时入境
对设在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2 长期居留
(1)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以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3 永久居留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 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5 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6 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上海户籍的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7 出国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上海户籍员工,可凭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申办护照。
(二)简化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持L、F、X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方便国内优秀人才的引进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以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物流整合。
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物流运作模式的最新发展和需求,不断探索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以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业务的发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