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_的四点不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备案费为每件800元),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 备案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10年。
•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 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 ③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10万人民币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
•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 综合案例11-3: 宁波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例 • 综合案例11-4: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SUNWATT及图形”商标电池案
• 知识产权权范围包括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 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专 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用权。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标权、 著作权、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请求海关扣留侵 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 值的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 ①货物价值<2万人民币时,提供等值担保;
• ②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人民币 担保金;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 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
文件的复印件; • 商标注册、著作、专利权证明或证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新形势下海关涉案财物处置困境及解决对策探究

纳税Taxpaying经济纵横新形势下海关涉案财物处置困境及解决对策探究丁锦(杭州海关,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大打击走私力度,查获的涉案财物数量庞大,品种繁杂。
在后续处置工作中,涉案财物涉及的诸如法律问题、经费问题、环保问题、人力问题、与地方部门的权责问题等已成为当前海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牵扯精力大,解决难度高的拦路虎。
本文以涉案财物处置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对海关涉案财物处置中的难点分析,提出进一步细化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借助检验检疫技术优势广开处置思路,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数据共享平台等方法,为更科学、有效地做好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出新思路。
关键词:海关;涉案财物;处置在海关实施打击走私犯罪和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罚没涉案财物既是调查取证的重要一环,也是挽回国家、权利人经济损失,打击犯罪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
目前,海关对处置涉案财物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在实际处置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各地海关在具体操作时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海关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的困境(一)处置环境不完备增加了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和执法成本当前惯用的销毁手段主要为常规处置和“绿色环保”处置两种。
常规销毁手段由于其成本低廉、方法简单、灭失彻底,一直是涉案物资处置的主要手段。
主要涉及的诸如塑料、皮革、化纤等材质的日用品类物资,会先采用碾压、粉碎、切割、拆解等方式预处理,再统一运至垃圾焚烧场焚烧或填埋。
但常规销毁带来的结果是由此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会对环境造成相当程度的污染。
采用“绿色环保”销毁方式主要针对电池、化妆品、药品、化工品、机电类等涉案财物,需要根据不同类别联系对应的环保销毁企业集中回收、分拣、提炼(纯)后再利用,但该种“绿色环保”方式处置费用较为高昂,导致权利人认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成本过高,拒绝承担保证金以外的销毁及仓储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需根据涉案案值提供担保。
海关执法能力学习考试题库海关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执法能力学习考试题库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模块三(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答案选项中,选出1个最合适的答案。
1.下列关于海关权力行使的表述,错误的是:A.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B.复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合同C.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D.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72小时D《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2.在特殊情况下,运输工具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的,必须经__________________批准。
A.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机关B.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C.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D.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B《海关法》第八条3.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________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A.进境货物的收货人B.出境货物的发货人C.运输工具负责人D.报关企业C《海关法》第十四条第一款4.根据《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____以前,向海关申报。
A.10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C《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________,向海关申报。
A.装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B.装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内C.该批货物卸货之日起14日内D.该批货物卸货之日起15日内A《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申报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____。
A.滞报金B.滞纳金C.保证金D.滞期费A《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7.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进口货物时,________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A.进口货物收货人B.进口货物承运人C.监管场所经营人D.运输工具负责人A《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8.根据《海关法》规定,下列关于海关查验的表述,错误的是:A.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B.进出口货物免验的具体办法由直属海关制定C.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D.对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查验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B《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四)项9.进口货物因超期未报而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___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文档模板范本: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海关机构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档将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进行详细阐述。
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概念及作用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主要包括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监管、检查和扣留等工作,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 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市场;3.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原则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海关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工作;2. 公平原则:对所有侵权商品都要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不得歧视任何一方;3. 保密原则:海关机构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开展保护工作,不得泄漏商业秘密;4. 合作原则:海关机构需要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开展保护工作。
四、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案申请;2. 商品监管与检查;3. 扣留处置;4. 行政或刑事制裁。
五、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应急措施在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中,有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种:1. 紧急扣留措施;2. 立案审查和处理;3. 紧急调查。
六、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监督管理为了保障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检查;2. 资料备案;3. 行政问责。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劳动创造成果所形成的权益。
2. 海关保护:指海关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检查和扣留等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学:知识产权法考试卷及答案.doc

法学:知识产权法考试卷及答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 )。
A.因专利权转让而终止 B.因专利权放弃而终止 C.因专利权人死亡而终止 D.因专利权无效而终止 本题答案: 2、单项选择题 哪一年颁布的《专利法》( ).A.1984 B.1981 C.1982 D.1983 本题答案: 3、填空题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为“( )” 本题答案: 4、名词解释 科学发现 本题答案: 5、名词解释 编辑作品 本题答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6、多项选择题注册商标改变下列()内容时,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A.文字B.图形C.注册人地址D.注册人名义本题答案:7、单项选择题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B.知识产权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C.知识产权法属于刑法的范畴D.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本题答案:8、问答题如何理解先用权。
本题答案:9、多项选择题请求宣告发明专利无效的理由是()。
A.申请专利的发明违反国家法律B.申请专利的发明不具备实用性C.申请人的主体条件不合格D.发明的申请文件的修改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本题答案:10、问答题简述授予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本题答案:11、单项选择题依我国专利法,以下哪种情况虽然技术内容已经公开,但仍符合新颖性要求()。
A.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国外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B.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国内公开使用C.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举办的国家展览会上展出D.他人在申请日前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本题答案:12、单项选择题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并共同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三方又未约定专利权归属的,当甲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时,()。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考核试卷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
15.海关在处理侵权案件时,以下哪些做法是合理的?
A.及时通知权利人
B.听取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的陈述
C.保护涉嫌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D.公开处理结果
( )
16.以下哪些情况下,涉嫌侵权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A.侵权行为涉及较大金额
B. 5个工作日
C. 10个工作日
D. 15个工作日
( )
11.以下哪种情况下,海关可以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强制扣留?
A.有权机关的扣留通知书
B.权利人的申请
C.海关现场查验发现侵权嫌疑
D.以上都正确
( )
12.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以下哪种说法错误?
A.海关对侵权货物有权进行扣押、没收
B.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请保护
( )
4.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侵权货物的处理措施是?
A.扣押、没收
B.罚款、拘留
C.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D.以上都正确
( )
5.在我国,以下哪个单位有权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A.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B.任何单位和个人
C.仅权利人
D.仅权利人的代理人
( )
6.海关在查处侵权货物时,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不通知权利人?
B.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C.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
D.以上都正确
( )
9.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人需要向海关提供以下哪些材料?
A.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知识产权证明
B.侵权证据
C.申请书
D.以上都正确
( )
10.海关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查扣后,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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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沈李洁(上海海关上海200434)摘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 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
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TRIPS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62-02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分别向WTO 提出两起申诉。
其知识产权诉讼的三项诉请中有一项直接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关,而另一项则间接相关。
虽然美方的要求部分超出了TRIPS 协议的基本保护要求,但同时也显示出《条例》在立法技术和执行程序上的一些不足。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过宽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是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客体,即海关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局限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4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
TRIPS 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则有7种,分别是版权和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TRIPS 协议的专利等同于我国的发明专利,而TRIPS 协议的工业设计则范围小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但TRIPS 协议第五十一条仅要求其成员必须对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提供边境保护,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成员则“可以”规定同样的保护程序。
因此《条例》的规定,在专利保护方面其实已超越了TRIPS 协议的要求。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象的范围,学者间存在不同看法,有些认为宽,有些认为窄。
崔国斌认为美国ITC (国际贸易委员会)与海关之间分权和配合的制度较为合理。
ITC 职权范围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诸多领域,海关的职权范围则仅限于商标权、版权、商号等侵权产品的进口行为。
对海关职权的严格限制,区分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差异,符合海关出入境货物控制行政机关的性质。
①然而TRIPS 协议要求的仅是最低保护限度,目前众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已超越最低保护限度。
笔者认为目前的保护对象其实与海关的能力并不相符。
专利权,特别是发明类专利,由于其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一线海关关员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发现侵权商品。
我国专利权边境保护的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的数量,2000年为19.3%,2001年为6.3%。
②2006年,侵权货物仍然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
③而大部分国家普遍将专利权的边境保护工作交于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其保护效果明显优于我国。
而地理标志这类知识产权,通常与商品的产地直接相关,而产地信息则会显示在发票、提单等报关资料中,由海关在关境加以保护,其效率和成本就大大低于境内保护。
为更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我国有必要将专利排除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外,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边境保护,免除海关承担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定义过窄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分别是《条例》与TRIPS 协议中对于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的定义。
《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等条款规定,享有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何谓“知识产权权利人”,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此也没有说明,只是在部分条款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享有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的权利。
而在已经被废止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曾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作过相应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由于没有其他文件的说明,这一解释是否继续沿用,尚处于未知状态。
TRIPS 协议也没有对权利持有人作明确定义。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权利持有人则广泛定义为知识产权的初始权利人、继受权利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相较而言,美国等国家关于权利持有人的定义,能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更为科学、合理。
在现有规定下,我国商标权的继受人和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都不能独自享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各项权利,其备案、侵权商品的扣留请求权都必须依赖于权利人的配合方能进行。
而海关的执法也可能面临着真正的知识产权受损害人不能保护自己权利,而名义上的权利人却事不关己不予配合的情况。
但在具体案件163中,海关曾采取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做法。
如佛山海关处理的力士香皂一案,海关根据在中国大陆享有力士香皂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上海利华公司的请求,扣留了从泰国合法生产并进口大陆的力士香皂。
该案件虽在《条例》实施之前,但海关的行为事实上超越了当时法律的规定。
在这一点上,海关有必要参照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权利持有人的定义,对《实施办法》第二条加以修订,以避免一线海关无法可依,执法无据的情况。
三、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的“自用、合理数量”标准不明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进出境物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本处于次要的地位,但2004年起该途径发现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2006年邮递渠道已成为侵权货物进出口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全年2473起案件中,邮递渠道的案件约有900多起,占全部案件的36.6%。
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而TRIPS 协议第六十条“可忽略不计的进口”规定,“成员可将旅客个人行李中携带的或在小件托运中运送的少量非商业性商品,排除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
”“自用、合理数量”与“少量非商业性商品”表明了两法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侧重点。
《条例》着重“自用”,TRIPS 协议更注重“非商业性”,而“自用”的外延明显小于“非商业性”。
我国的立法理念也完全符合近来国际上对于少量侵权商品态度的转变。
由于全球化带来的大量跨国人员流动,以及互联网跨国C2C 贸易的兴起,以老鼠搬家为特征的少量侵权商品已经占到了全部侵权数量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理念上的先进在制度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对于何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商品,我国海关相关规章并没有加以明确。
原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定义对于侵权商品极可能不适用。
如行李中的服装,几十件可能都是自用、合理数量,但如果服装是侵权商品,还是按照同样数量标准,认定为符合“自用、合理数量”,则明显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此次美国向WTO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诉由之一,就认为我国法律存在“免责”门槛,变相在保护盗版、假冒商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如我国法律规定盗版500张以上的光盘才达到刑事责任标准。
虽然按照TRIPS 协议,美国这一诉由应不能成立,但刑事责任500张的标准尚且认为是偏低,行政处罚标准毫无疑问同样面临降低的压力。
况且模糊标准还会带来执法不统一、不透明的问题。
因此海关有必要对侵权商品的“自用、合理数量”加以明确并从严解释,严格控制行李、邮运渠道侵权商品数量上升的趋势。
四、侵权假冒没收商品的执法透明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没收侵权假冒商品的后续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办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又对其加以细化。
然而上述条款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此次美国向WTO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诉由之一,即认为按照中国海关此项规定,允许假冒商品在除去假冒商标及其他侵权特征的情况下,进入中国销售的做法不符合WTO 规定。
该诉由按照TRIPS 协议的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四十六条属于TRIPS 协议第三部分第二节“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该部分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程序,而不限于边境保护。
该条规定“……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除了个别场合,仅将非法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拿掉,尚不足以允许这类商品投放商业渠道。
”属于第四节“边境保护”的第五十九条再次重申了这一点,“……主管当局应有权依照上文第四十六条的原则,责令销毁或处置侵权商品。
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除个别场合外,主管当局不得允许该侵权商品按照原封不动的状态重新出口,或以不同的海关程序处理该商品。
”由此可见,TRIPS 协议认为去除假冒商标的简单方法,是不足以消除侵权特征的。
如被海关频繁查获的侵权NIKE 运动鞋即使消除侵权商标,由于其整体外观和内在设计等方面与正牌商品的相似性,,假如通过拍卖等方式流入国内市场,极可能通过添加商标的方法,再次成为与正牌商品难以区别的侵权商品。
如此,知识产权权利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唯权行动,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取得任何效果。
在侵权假冒商品的处理程序方面,海关现行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也保障不足,影响了海关的执法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虽然规定,“……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却没有规定拍卖侵权商品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信息知情权,特别是消除侵权特征的具体方法,这一决定侵权商品能否投入商业流通的关键信息。
《实施办法》的第三十条也同样只规定了海关对“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监督,而没有提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2006/2007年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知识产权工作组报告也提出了此类意见,其九点意见的第八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认为,“权利人应在程序中被视为正式意义上的当事人,享有‘相关当事人’的一切权利。
补救措施包括权利人应参与处理假冒产品的过程。
”虽然我国海关每年拍卖的侵权商品数量只占总没收数量的极小部分,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开放透明的处理程序,造成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权利人母国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