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5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

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

(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

(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

(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从2013年起,每年6月底前,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予以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将审核认定结果按照要求(格式见附件2)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省局将有重点地组织核查各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和征管情况并对各地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名单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对未经核准认定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为10%。

二、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1.实行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一律实行按月或按季以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8%扣除已向项目部、分支机构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主管地税机关,下同)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格式见附件3 )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3.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应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含开具《外管证》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核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应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的,由总机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

4.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的,一律视同独立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1.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依照所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2.5%扣除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所得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证明的(格式见附件4),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1.5%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3.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含开具《外管证》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的2.5%扣除相应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的,由建筑业纳税人(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证明的,一律视同独立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一)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的,按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和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二)对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凡不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或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据的,均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的2.5%征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税法遵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学习培训,及时将有关改进和规范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和要求传达到基层一线征管单位和人员,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政策的理解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措施的广泛宣传,做好纳税辅导,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统一思想认识,严肃征管纪律。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政策,依法征收。要增强大局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规范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上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找借口、搞变通,确保政令畅通。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税务总局和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以及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做法应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省局将结合执法检查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三)加强征收管理,强化征管责任。一是要把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关。既要严格查账征收方式的条件和标准,同时,也要严禁方法简单在一定区域“一刀切”地搞核定征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建账建制,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二是要加强预缴申报管理,做好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和巡查巡管,明确各环节的征管责任,严防疏于管理造成税款流失,严格征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同时,要结合汇算清缴加强对查账征收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评估风险高、有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三是要严格建筑企业《外管证》的管理,强化《外管证》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同一项目《外管证》先缴销、后开具规定,着力加强《外管证》的开具、缴销、备案登记、及时反馈、税款清算、账目核对等后续跟踪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四)建立信息反馈,增进协调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制度。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要加强项目登记管理,并及时将项目登记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在30日内反馈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保信息传递及时,防止漏征漏管。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确认表

2.建筑企业查账征收认定情况统计表

3.查账征收证明

4.核定征收证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9日

附件1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确认表

年月日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号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利润总额

上年企业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上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上年纳税

申报情况

账簿设置情况(包括种类、名称)1

2

3

4

5

6

7

8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局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设区市局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建筑企业查账征收认定情况统计表

编报单位:年度序号

单位

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资本

建筑资质

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

省内项目情况

(个数)

省外项目情况

(个数)

企业联系电话

直管项目部

二级分支机构(含所属项目部)

直管项目部

二级分支机构

(含所属项目部)

附件3

证明

我公司(名称),注册地在,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征收管理,,并经认定实行查账征收。现在你处设立的并经认定实行查账征收。现在你处设立的(项目部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名称)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我公司统一进行核算或管理,且该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能全部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

特此证明

总公司法人签名:

总公司名称(盖章)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证明

我公司(名称),注册地在,其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征收管理,并经认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现在你处设立的(项目部或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名称)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我公司统一进行核算或管理,且该项目收入能全部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

特此证明

总公司法人签名:

总公司名称(盖章)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30 •【字号】赣地税发[2013]117号 •【施行日期】2013.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11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

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多个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直接归集的,直接归集,再按同一清算单位的归集原则处理;扣除项目金额难以按不同清算单位直接归集的,应按各清算单位的建筑面积分摊归集。 (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对归集后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先在已售面积与未售面积之间分摊,再在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产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计算扣除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应区分核算对象据实扣除。 (三)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地下车库(位),其发生的成本费用

税务处理引用法律法规常用规定条款汇编.

税务处理引用法律法规常用规定条款汇编 一、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引用的基本法规: 1、营业税:基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九条。并按行业的一些特别规定引用具体的条款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例如:房地产行业采用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第一款;对核定其营业额的再引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款。 2、城建税:基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项、第五条。 3、教育费附加:基本引用《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2005]令第448号)。 4、资源税:基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扣缴义务人还应引用第十一条。 5、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违法事实部分,引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进行纳税调整。房地产企业等行业如有特殊行业规定的应引用相应法规。如:《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核定征收:引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第()款、三、十条规定; 6、个人所得税:违法事实叙述基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款、第三条第()款、第六条第()款、第八条规定,涉及具体政策应引用相关的实体法文件。处理时,只引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7、土地增值税: 预缴的:基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并再引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2006年7月1日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99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 清算的:基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在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情况下引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江西地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 进一步解释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2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理解歧义,政策把握不准,各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此,现将该政策执行中相关疑难点进一步解释如下: 一、“宗地”的具体解释 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 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 4、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现将通知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施政企分开,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与此同时,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重新明确。为此,参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现行优惠政策,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身特点,将减免税条件设定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考虑到此前福利工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是授权各省(区)确定的,为保持政策及管理的适当衔接,通知还规定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仍由各地确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 一、汇总 (2) 二、说明 (2) 1、增值税、营业税 (2) 2、所得税 (3) 3、契税 (3) 4、印花税 (4) 三、文件依据 (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

一、汇总 二、说明 1、增值税、营业税 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A17001纳税申报管理作业指导书

纳税申报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作业指导书通过规定纳税申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加强过程控制,规范纳税申报的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管理。 3.0职责 3.1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申报和申报资料完整性、基本数据逻辑的审核,负责申报数据录入和申报、查补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款的开票征收、汇总、上解,负责印花税票贴花销售和代征代扣代售税款、税票、发票的结报管理; 3.2属地分局(所)负责缺失申报资料的督促补齐和申报数据的分析。 4.0工作程序 4.1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报告,报送如下报表和资料: a)营业税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除外)的营业税申报统一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并按不同行业和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的附表: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交通运输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分别填报《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房地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发

生服务业应税行为的填报《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的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和《建筑安装单项工程情况报告表》; b)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个人所得税申报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填报《地方税(费)代扣、代征报告表》,其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还应同时填报《个人收入支付清单》; e)其它地税各税(基金、费)的申报和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纳税人的营业税申报填报《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f)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资料; g)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h)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异地已税凭证; i)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抵扣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j)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k)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核准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l)电子申报的纸质文件及资料; m)已填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票款结报手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 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9 •【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 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26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 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 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 4.卷内备考表(略) 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 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国税局包括设区市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所称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和审核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赣地税发[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 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4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 第八条纳税评估指标是地税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 第九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地税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1 •【字号】赣地税发[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意见 (赣地税发〔2009〕6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税源管理,大力培植地方税源,保障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省局决定大力加强税源建设。现就2009年税源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税源建设的重要意义 1.税源建设具有基础地位。税源是经济税源的简称。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经济税源需要通过强化税源管理来转化为现实的税收收入。近年来我省地方税收管理实践证明,税收管理的基础必须是税源建设。离开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就会丧失依法征税的主动权。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框架下,我们必须首先从战略高度提高对税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内容上突出税源管理,并形成一整套的税源监控的制度和方法。 2.税源建设体现现实要求。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税源下滑,其中既有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等导致经济税源减少的因素,又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政策性减收因素,保持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任务十分严峻。各级地税部门要从客观现实认识到加强税源建设,提高

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各税种、行业税收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保障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具有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税源建设摆到地税工作的突出位置。 3.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经济是税收的源泉,税收是经济的缩影。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把实现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建立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加强地方税源建设,服务好地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培植好税源、保护好税基,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税源建设的主要目标 4.地方税源发展壮大。落实税收经济观,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培植地方税源增长点,不断促进税源发展壮大,实现地方税收与经济协调持续稳定增长。 5.税源清楚数据准确。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税源分布、结构和发展等情况一清二楚;税源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录入管理规范有序,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 6.税源管理程序规范。税源管理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征、管、查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转高效。 7.税源管理效能提高。税源管理成本不断降低,征收率明显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按期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达到95%以上。 8.税源控管能力增强。建立起税源监控制度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体系,实现税源的有效控管,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源流失,努力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 9.服务税源措施到位。地税人员的经济税收观明显增强,能正确处理好依法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管理也是服务的理念,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到位,服务税源措施方便快捷,规范高效,构建服务型地税部门。 三、大力培植地方税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地税发[1996]038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单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帐务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无帐可查的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第四条纳税人缴税的方式:

一、对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即对纳税人所取得的预收款,当地地税机关先确定一个征收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全部转让完毕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房地产的。税务机关可先根据合同规定的售价来计算增值额,以每期收到的价款来确定征收比例,分期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售房歉付清后,再清算,多避少补。 三、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地产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土地增值税额后,规定一个缴税期限,下达缴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只对土地进行一些基础性加工或改造,不进行房屋建造,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建造并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造即再行转让的。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 第六条地方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代收代缴单位应指定专人征收税款,建立税款征收台帐,分业户登记,做到逐户、逐次登记。 第七条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提供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增值税征管小的问题。纳税人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及代收代缴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纳税人和代收代缴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结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 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0 •【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 •【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 见 (赣国税发[2006]18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 (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

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各级国税机关要调整、充实负有税源管理职责的内设职能部门的人员力量,并综合考虑税收管理员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因素,对税收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重点税源、城区税源、纳税信用等级差的税源的监控管理需要,做到税收管理员数量与税源规模相匹配、税收管理员素质与税源管理难度相匹配。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改善税源管理的基础条件,为税源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 (二)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税收管理员配套管理制度,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主要履行税收宣传、纳税辅导、信息采集、税源调查、纳税评估、税收监督等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制度,日常税源管理情况以日志形式记录形成工作底稿,建立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执法有记录、过程能监控、结果易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规范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抓好税源管理任务的统筹整合,营造税收管理员公正执法、专心管理的良好环境。市、县国税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正文: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2号)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 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7 •【字号】2017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2017年第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深入地推进地税“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大力营造主动扶企降成本、共推改革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鼓励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五、对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税收减免。在原有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享受减免企业的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凡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新办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程序和权限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5 •【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 •【施行日期】2011.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 (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 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 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 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 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 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 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 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2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区市、县(区)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建筑安装劳务。 二、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2008年底之前成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三、考虑到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调整为10%。各地不得以各种方法变相提高或降低应税所得率。 四、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地、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一律不得对其实行按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项目登记,加强跟踪管理。

有关外经证的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强对所辖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六、建筑安装企业在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在施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如实行承包的,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有银行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 号 2014-01-08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回迁安置房—— 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回迁安置房的特点: 1.户型等自然情况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回迁的房子多为点式高层建筑,高层房屋相对多层房屋的得房率较低,所以房屋的使用面积会比期待的小;高层房屋一般为了满足多户设计的需要,所以户型往往不够理想;如果是一梯多户的话,想找南向或南北向会非常困难。为了满足回迁的需要,楼房很可能会建造的比较密集,那么中低楼层的采光可能会有问题。 2.房屋建成后要经过摇号选择房屋。面对众多动迁户,能否挑到中意的房屋真的要靠运气。 3.等待的时间太长。回迁安置的时间都很长,一般要三年。俗语说“计划没有变化快”,在漫长的等待中,会有很多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比如价格波动,延期安置等。 4.前段时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事件,使很多人开始关注房屋的质量问题。 5.一些不良开发商会用超建达到“以最少的资源安置最多动迁户”的目的。所以在安置房中常见到“超建”房,而此类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会出现问题,要么办不了,要么等很长时间。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赣地税发[2013]55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赣地税发〔2013〕5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 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 (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 (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 (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从2013年起,每年6月底前,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予以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将审核认定结果按照要求(格式见附件2)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省局将有重点地组织核查各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和征管情况并对各地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名单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对未经核准认定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为10%。 二、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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