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标 签】城建税,城建税征管【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8号【发文日期】2006-07-24【实施时间】2006-07-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单项税种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做好收入分析。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城建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
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分析预测城建税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税源变化较大的纳入预警范围,掌握企业“三税”的征收情况,比对收入进度,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城建税征管质量,确保城建税的增长高于或与“三税”增长同步。
2.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三税”缴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三税”重点纳税人城建税的征管,主动督促纳税人申报入库城建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城建税收入进度,造成城建税与“三税”入库不一致现象。
3.强化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
一是要落实好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门市开票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快推进代征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征管信息的交流,防止城建税与“三税”管理脱节,收入不同步,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情况,以便按时附征城建税入库,同时要加强“双定”户核定工作,及时同国税部门协调和交流,防止漏征漏管;三是要尽快与国税部门建立城建税征管的长效协作机制,协调征管事宜,解决征管问题,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情报交换制度,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及时把应征收的城建税征收入库,防止税款流失。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4]26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1.02【实施日期】2004.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函[2004]26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税务登记认定管理(一)开业(变更)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实行登记备查制,纳税人符合开业(变更)条件、手续完备的,即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再由办税服务厅将办理情况及时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征管部门复核后根据征管范围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核查后进行税种、票种核定。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由办税服务厅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后,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先进行实地核查再办理开业(变更)登记。
内、外资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出口退税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办法,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国税机关办理。
政府部门设有统一办证中心的,在设区市城区可以实行集中受理。
(二)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实行登记备查制,即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下户核查;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业登记、核查情况,并进行实地抽查。
对纳税人停业到期未申请延续的,视同复业处理,不再办理复业登记。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审批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清算,税源管理部门清算结束转征管部门复核审批后注销。
清算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由征管部门复核后统一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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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9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规范税收执法,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征管工作现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揽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建筑安装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和项目依法征收,做到依据充分,计税准确,征管规范。
三、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工程作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四、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且准确、完整地对工程作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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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2006年3月28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备案类减免税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等明确规定采用征前减免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征后减免、逐年审批的办法。
二、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由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或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由审批国税机关使用正式文件批复,建立相关登记台账,并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纳税人采用征后减免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申请日期应在次年5月30日前。
县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属于上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应按规定时限呈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四、需要呈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县级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后,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直接转报审批机关。
五、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征后减免的,统一采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批复。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略)——结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赣国税发[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119号2003年5月26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也是规范税收征管行政行为、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有效途径。
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
(二)大力转变纳税服务的工作观念。
一是要全面、准确理解税收执法的内涵,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二是要淡化权力意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要将过去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具体的行政行为规范;四是要从片面追求服务形式的误区中解脱出来,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五是要充分认识到提供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由有偿服务向无偿服务转变。
(三)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
新型的纳税服务工作是税收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手段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纳税服务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赣国税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1.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略)2.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略)3.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卡(略)二○○六年一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和征收方式等不同情况,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明确管理内容,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实施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以管理对象全面、管理内容精细、管理方法科学、管理手段规范、征纳成本最小、税收服务优化、税源监控有效为目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
分类管理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效能原则。
分类管理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
既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又突出管理重点,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3.19【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等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办法。
三、企业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县级税务机关初审后,报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表样详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的明细表及其情况说明;(五)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证明资料;(六)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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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
从2013年起,每年6月底前,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予以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将审核认定结果按照要求(格式见附件2)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省局将有重点地组织核查各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和征管情况并对各地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名单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对未经核准认定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为10%。
二、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1.实行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一律实行按月或按季以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8%扣除已向项目部、分支机构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主管地税机关,下同)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格式见附件3 )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3.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应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含开具《外管证》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核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应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的,由总机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
4.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的,一律视同独立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1.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依照所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5%扣除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所得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证明的(格式见附件4),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1.5%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缴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3.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含开具《外管证》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的2.5%扣除相应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的,由建筑业纳税人(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证明的,一律视同独立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一)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的,按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和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二)对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凡不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或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据的,均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的2.5%征收。
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税法遵从。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学习培训,及时将有关改进和规范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和要求传达到基层一线征管单位和人员,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政策的理解力、操作力和执行力。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措施的广泛宣传,做好纳税辅导,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统一思想认识,严肃征管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政策,依法征收。
要增强大局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规范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上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找借口、搞变通,确保政令畅通。
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税务总局和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以及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做法应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省局将结合执法检查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三)加强征收管理,强化征管责任。
一是要把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关。
既要严格查账征收方式的条件和标准,同时,也要严禁方法简单在一定区域“一刀切”地搞核定征收。
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建账建制,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二是要加强预缴申报管理,做好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和巡查巡管,明确各环节的征管责任,严防疏于管理造成税款流失,严格征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同时,要结合汇算清缴加强对查账征收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评估风险高、有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是要严格建筑企业《外管证》的管理,强化《外管证》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同一项目《外管证》先缴销、后开具规定,着力加强《外管证》的开具、缴销、备案登记、及时反馈、税款清算、账目核对等后续跟踪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四)建立信息反馈,增进协调配合。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制度。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要加强项目登记管理,并及时将项目登记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在30日内反馈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保信息传递及时,防止漏征漏管。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确认表2.建筑企业查账征收认定情况统计表3.查账征收证明4.核定征收证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4月19日附件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确认表年月日单位:元申报单位地址经济性质行业类别开户银行账号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办税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发证日期税务登记证号发证日期纳税人识别号上年职工人数上年注册资本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企业所得税额上年征收方式上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上年纳税申报情况账簿设置情况(包括种类、名称)12345678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经办人签章:(公章)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签章:(公章)年月日县(市、区)局意见:经办人签章:(公章)年月日设区市局意见:经办人签章:(公章)年月日附件2建筑企业查账征收认定情况统计表编报单位:年度序号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资本建筑资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省内项目情况(个数)省外项目情况(个数)企业联系电话直管项目部二级分支机构(含所属项目部)直管项目部二级分支机构(含所属项目部)附件3证明我公司(名称),注册地在,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征收管理,,并经认定实行查账征收。
现在你处设立的并经认定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