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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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省松花江出境水质超标的报告-黑环发〔2015〕56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省松花江出境水质超标的报告-黑环发〔2015〕56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省松花江出境水质超标的报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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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松花江出境水质超标的报告
黑环发〔2015〕56号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以来,我省松花江干流源头肇源断面水质一直超标,主要污染物是氨氮,浓度超过1.0毫克/升,处于Ⅳ类水质。

1月至3月间,我省多次对上游吉林省松花江出水三岔河断面和嫩江口内断面进行监测,三岔河断面氨氮浓度在1.9至2.2毫克/升,属于Ⅴ类或劣Ⅴ类水质;嫩江口内断面氨氮达标,处于Ⅱ类至Ⅲ类水质。

由此,我省认为肇源断面的氨氮污染主要由吉林省出境水质超标所致。

据国家水质自动站监测,2015年第1至第10周,吉林松花江出境松原断面氨氮浓度在1.68至2.07毫克/升,持续10周为Ⅴ类水质,其中7周氨氮浓度超过1.9毫克/升,接近劣Ⅴ类水质。

2015年前3个月,吉林省松花江出境水质氨氮持续超标,导致我省松花江干流源头肇源江段水质超标,特此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7日——结束——。

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

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

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1981年6月2日颁布 1981年6月2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要求,为保护松花江流域的人民健康和生态平衡,防治污染危害,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松花江水系各干流、支流、湖泊与水库等一切水域。

第三条凡属松花江水系沿岸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综合利用,严格限制排废量和物料流失,认真治理“三废”。

除老企业应分期、分批改造,增置处理设施外,新、改、扩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以便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是制订松花江水系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和主要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五条本标准依据松花江水系环境、现状、水体用途及控制目标,将水体划分为五级:I级水、II级水、III级水、IV级水和V级水。

以本流域内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最为有利的水质,作为最高标准;以对人和其它生物不产生急性损害和明显为最低标准。

依此,制订水体环境质量的分级指标。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如表1。

第六条松花江水系各干、支流水体,按保证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对环境水质的客观需求,在今后5-10年内必须努力消除污染,改善水质,达到进级要求。

进级要求。

进级的具体要求如表2。

第三章水质监测第七条松花江流域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城建、工交、农林、卫生、水产、水利、科研、部队及大专院校等有关部门和重点厂矿企业的监测力量,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汇总上报所在省环保局及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松花江流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其它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水质监测项目和方法。

应按(80)国环办字第77号文件《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程,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5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松花江流经我省60个市县,注入中俄界河黑龙江。

松花江水环境关系流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对外关系。

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流域的科学发展,更是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责任,保证《规划》按期完成(一)进一步明确松花江治污目标。

全省《规划》实施的目标为:到2008年年底,项目开工率达100%,项目建成投运率达50%;到2009年年底,项目建成投运率达90%以上;在上游入境水质达到规定目标的情况下,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达标率较2008年有所好转或保持稳定;到2010年,《规划》项目要全部达产达标,省辖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哈尔滨市不低于80%。

湖泊污染关注松花江水污染

湖泊污染关注松花江水污染
生存和人类饮用水安全。
水生态系统受损
松花江水污染导致水生生物种 群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
,破坏水生态系统平衡。
松花江水污染的治理与控制
农业污染治理
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生 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船舶污染治理
加强船舶油污和垃圾的处理和 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工业污染治理
加强工业废水处理和排放监管, 推行清洁生产。
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化肥、农药等残留物随 雨水流入湖泊,对湖泊 造成污染。
湖泊周边垃圾堆放和处 理不当,导致固体废弃 物随雨水流入湖泊,对 湖泊造成污染。
湖泊污染不仅影响湖泊 生态系统,破坏生物多 样性,还会影响人类健 康,如饮用水安全、渔 业资源减少等。
湖泊污染的治理与保护
治理措施
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 和监管,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固 体废弃物排放,实施生态修复工 程等。
水生态修复与保护
生态修复
采取生物、化学和物理等方法,对受损的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水生生物的 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保护措施
加强水域周边生态保护,控制开发强度,减少污染源,保持松花江水质的稳定。
水资源管理与利用
水资源管理
建立水资源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化用水结构,提 高用水效率。
综合利用
推进松花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如发展水产养殖、生态旅游 等产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04 湖泊污染的国际经验与借 鉴
国际湖泊污染治理的经验
立法先行
跨区域合作
许多国家在湖泊污染治理前,先制定了严 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 治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跨界湖泊污染问题,相关国家或地区 之间开展跨区域合作,共同制定治理方案 并协调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哈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哈政发〔2008〕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对环保工作的新要求,有关部门对《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为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时期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新要求,结合原《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哈政发〔2006〕8号)执行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为指导,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快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减少面源污染,加大监管、投资和监测力度,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各类功能区水质标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防治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水主要污染物比2005年削减15%以上,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干流出境水质达到三类标准,14条一级支流消灭劣五类水质,其它支流出境断面水质有所改善。

(二)阶段目标到2008年,水主要污染物削减1.28万吨,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干流出境断面水质保持稳定。

松花江水质报告

松花江水质报告

松花江水质报告1. 引言松花江是中国东北地区最长的河流之一,经过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省。

它是中国重要的水资源之一,为东北地区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和灌溉用水。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松花江的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

本报告旨在分析并评估松花江的水质情况,揭示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改善松花江水质,保护生态环境。

2. 方法为了获得松花江水质的可靠数据,我们运用以下方法进行了采样和分析:•采样点选择:我们在松花江上选择了代表性的采样点,涵盖了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多个地理位置。

•采样:我们使用了先进的水质采样设备,每个采样点每月采样一次。

•分析:我们将采样得到的水样送到实验室进行水质分析,包括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

3. 结果与讨论根据我们的采样和分析结果,松花江的水质存在以下问题:3.1 溶解氧含量偏低溶解氧是衡量水体中氧气含量和水体呼吸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我们的数据,松花江水域的溶解氧含量普遍偏低,特别是下游地区,存在缺氧现象。

这可能是由于工业废水和农业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水体流动缓慢造成的。

缺氧对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殖产生了不利影响。

3.2 氨氮和总氮含量超标氨氮和总氮是衡量水体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我们的数据,松花江水域的氨氮和总氮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限值。

这表明松花江受到了严重的农业和工业废水污染。

高浓度的氨氮和总氮对水体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都具有潜在的危害。

3.3 总磷含量超过标准总磷是另一个重要的水质指标,其高浓度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爆发和水华现象。

根据我们的数据,松花江水域的总磷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限值,特别是下游地区。

这可能是农田和农村地区的化肥和农药使用过量导致的。

4.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松花江水质存在严重的污染问题,特别是下游地区。

2.溶解氧、氨氮、总氮和总磷等指标超出国家标准限值。

3.工业废水和农业污染是主要的污染源。

为了改善松花江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污水处理:加大工业企业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百科知识精选松花江水系

百科知识精选松花江水系

水质09年松花江水系水质状况:总体为轻度污染松花江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

42个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5%、47.6%、2.4%和9.5%。

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

松花江干流总体为轻度污染。

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

与上年相比,水质明显好转。

松花江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

主要污染指标为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与上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5个省界断面中,Ⅱ类水质断面1个、Ⅲ类水质断面2个、Ⅳ类水质断面2个。

特点松花江流域一大特点是湖泊沼泡较多,大小湖泊共有600多个。

这些湖泊大部分在第二松花江下游、嫩江下游,以及嫩江支流乌裕尔河、双阳河、洮儿河和霍林河下游的松嫩平原的低洼地带以及松花江下游地区,有的湖沼在江道上或江道旁侧,并与江道连通,如镜泊湖、月亮泡、向海泡和连环湖等,这些湖泊对调节和滞蓄洪水,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简介松花江水系发育,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的河流有86条、在第二松花江,面积大于1万km2的支流有3条;在嫩江,面积大于1万km2的支流有8条;在松花江干流,面积大于1万km2的支流有6条(见松花江流域水系示意图)。

组成第二松花江是松花江的南源,除540.8km3面积属辽宁省外,其余都在吉林省境内。

第二松花江干支流流经吉林省的安图、敦化、吉林、长春、扶余等26个市、县,河流总长958km,流域面积7.34万km2。

主要支流有头道江、辉发河、鳌龙河和饮马河等。

整个流域地势东南高、西北低,江道由东南流向西北。

流域年平均降水量比较充沛,水资源较丰富,特别是上游山区,山高河陡,水能资源很也丰富。

第二松花江干流水能理论蕴藏量80.29万kW,河流落差1556m。

根据第二松花江、地貌,大致分为4段,即河源段、上游江段、丘陵区江段和下游江段。

从源头到二道江与头道江会合的两江口,为河源段。

河道长255.7km,集水面积18724km2,整个江段位于长白山山地。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6.27•【字号】吉政发[1983]143号•【施行日期】1983.06.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1983年6月27日吉政发〔1983〕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的规定,为使第二松花江水域的水质符合用水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渔业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适用于向第二松花江排放污染物质的主要工业企业单位。

流域内的其它排污单位,可执行国家颁布的各行各业污染控制指标。

第三条流域内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预断评价,经省、地区、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三同时”原则设计施工。

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设计标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各级环保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认真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第二章总量排放标准第五条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分为两期: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一期;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二期。

共九个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悬浮物、铬、汞、锌、苯胺、氨氮和PH值。

具体指标见附表及第六条。

第六条各排放单位的污水,PH值应控制在6-9范围内。

第三章有关规定第七条严禁向1级水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水和污物;不得向生活饮用水源上游2公里、下游0.5公里和工业水源上游1公里、下游0.5公里的江段排放任何污水;不得向水产养殖场直接排放污水。

第八条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严禁采用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污水。

污水中不得带有异臭和含有大量的浮游杂质。

第九条各排污单位严禁集中、瞬时排放污染物,力求做到均匀排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质监测方法,应按现行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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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文字号】黑政发〔1981〕25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1.10.20
【实施日期】198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1年10月20日黑政发〔1981〕251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依据《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按照松花江水系自然环境特点和工农业生产发展及人们生活对水质的要求,并考虑技术经济上的可能性与合理性,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凡向松花江水系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标准。

第3条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都必须在计划下达后,首先提出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预断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三同时”的原则设计
和施工,竣工投产时污染物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第4条本标准自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5条水污染物依据对人和动、植物的危害程度,分为两类标准执行。

第(1)类:能在环境或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分别控制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一九八五年前和一九九0年前应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标准。

必须注意不得用稀释方法代替必要的处理。

第一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单位:毫克/升
第(2)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1)类的污染物,在一九八五年前、一九九0年前,分别控制在工厂排出口,应符合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单位:毫克/升
注:①悬浮物:造纸,制糖,1985年前<300mg/L,1990年前<200mg/L;水力排炭、洗煤、尾矿水1985年前。

500mg/L,1990年前<300mg/L。

②化学耗氧量:造纸(酸法)、制糖1985年前<350mg/L,1990年前<200mg/L。

第6条凡本标准未包括之污染物,应依据各专业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放射性物质控制指标》等规定执行。

热污染待松花江水系热负荷科研取得成果后,再订。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7条严禁在嫩江、牧丹江、汤旺河等源头增加新的污染源,对已有污染源除要执行本标准外,还将根据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对污染物处理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8条除重金属污染物外,因技术问题或其它原因,暂时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如据理充分,可通过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期执行本标准。

但延期执行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9条各工矿企、事业单位都应加强企业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杜绝事故排放,控制单位产品水耗,其污染物严禁稀释排放。

第10条不得用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污染物,输送污染物的管道和明渠,应有防渗措施,以免污染地下水源。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要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1条为保护饮用水源,在城镇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和风景游览地区上游,不得排入各种污染物。

并参照国家颁布的“101─5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程”执行。

第12条不得向水库、灌渠和渔业用水水体的江段直接排放污染物。

上述水体依据国家颁布的《渔业水质标准》、《污水污灌水质标准》执行。

第13条严禁向水体倾倒和堆放垃圾以及各种工业“废渣”,防止污染,淤塞河床。

各种污染物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或残渣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14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环境保护机构。

根据本标准及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执行本标准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督促所企业按期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5条各地、市环境保扩部门对违反本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危害程度实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向地方检察院起诉,追究领导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章水质监测
第16条排放水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应设有监测机构,每季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一次监测结果。

暂时没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

第17条对各监测机构报告的检测数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指派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复检,直至由省环境监测站进行仲裁判定。

一经确定检测数据确属弄虚作假,对有关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18条水质检测按《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进行。

第19条各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标准的执行,并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附录
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本标准按水污染物性质分为:
为解决松花江水系有机物污染,标准对耗氧性有机物实施总量控制,制订了五日生化需氧总量控制标准,可根据各地区、市、县的分配总量,由相应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自
行制定总量控制标准。

其它水污染物列为本标准,为浓度控制排放标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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