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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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合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合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知识产权是指对于由人的智力创造产生的具有独创性且能用于商业目的的作品或发明的法律保护。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合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在合同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商业成功至关重要。

以下是几个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方面:1. 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供对其独特产品或服务的法律保护。

通过这种保护,企业可以确保其创新成果不被他人侵权,从而激励企业继续创新并为其投资获取回报。

2. 品牌价值:商标和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

商标是企业的标识符,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其产品或服务。

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的机密信息,如专有工艺、客户数据和销售策略。

有效保护商标和商业秘密可以确保企业在市场上建立良好的声誉,并增加其品牌价值。

3. 知识转移和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创新,鼓励跨国公司间的技术转移。

合同中规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可以确保合作伙伴之间的知识和技术安全,促使更多的创新合作。

第二部分: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注意事项在商业合同中,特别是技术合作、研发合同或授权许可合同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以下事项值得注意:1. 持有权和许可权:合同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和许可人。

持有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许可人则是被授予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的持有权和许可权,以便确保权利的清晰和有效。

2. 转让和许可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条款。

转让是指知识产权的完全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而许可则是指一方授予另一方有限的使用权。

合同中应详细说明转让和许可的条件、范围和期限,以及相关费用和责任等事宜。

3. 保密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保密义务的条款,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机密性和保护。

双方应明确约定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如保密协议和限制信息使用的条款,以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滥用。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一、导言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至关重要。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此,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二、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法律法规的定义和分类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初期,了解法律法规的定义和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多个层次和类型。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分类,能够帮助学员建立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

2.法律法规的层级与效力了解法律法规的层级与效力对于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非常关键。

在法律层级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同时,也应了解法律法规的效力,区分是否具有强制力和可选择性。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1.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劳动法是一门研究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关系。

学习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可以帮助学员正确运用劳动法保护自身权益。

2.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规定。

在学习劳动合同法时,应了解合同订立、各类劳动合同的特点和权利义务、解除与终止等内容,以避免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与风险。

四、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学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可以帮助学员在日常生活和商务交往中正确运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应了解合同的要素、成立和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2.知识产权法的概述在现代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

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概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内容,将有助于学员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知识和创意权益。

五、行政法与环境保护法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学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责任等,可以帮助学员理解和应对行政行为带来的各类问题。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学习心得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学习心得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学习心得哎,说起合同法与知识产权的学习心得,我其实一开始是有些头疼的。

毕竟,这两个领域听起来就挺专业、挺复杂的,感觉像是法律界的“高冷女神”,让人敬而远之。

但自从我开始深入接触,慢慢啃这些“硬骨头”之后,我发现,原来它们也可以变得这么接地气,这么有趣。

先说合同法吧。

一开始,我觉得那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枯燥无味,就像是在读天书。

但当我试着用生活的例子去理解时,一切都变得不一样了。

比如说,我们平时签个租房合同,或者买个手机、电脑,这些都需要用到合同法的知识。

你得明白,合同里写的每一项条款,都是对你权益的保障。

比如租金多少、租期多长、押金怎么退,还有如果房子有问题,房东得怎么修,这些都得写清楚。

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你说不清楚,我也说不清楚,那就只能打官司了。

通过学习合同法,我学会了怎么去看一份合同,怎么判断它是否公平合理。

比如,合同里不能有“霸王条款”,就是那些只保护一方利益,对另一方很不公平的条款。

如果遇到了这样的合同,你得学会拒绝,或者跟对方协商修改。

还有,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所有的条款,别急着签字。

一旦签了字,那可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再说知识产权吧。

以前,我总觉得知识产权离我很远,跟我这个普通老百姓没啥关系。

但后来发现,其实知识产权就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

比如,我们平时用的手机APP,里面的软件代码、设计图案,还有我们听的音乐、看的电影,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些创作者的心血就白费了,他们的劳动成果也可能被别人随便拿走。

学习知识产权之后,我明白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比如,我们不能随便抄袭别人的文章、图片或者音乐作品,这是违法的。

如果我们想使用别人的作品,一定要先获得他们的授权,并且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样,才能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去创作新的作品。

而且,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它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学习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嘿,朋友们!今天来和你们唠唠我学习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那些事儿。

你们说,这合同法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把保护伞。

想象一下,我们在各种交易、合作中,就像是在走一条路,而合同法就是那路边的栏杆,让我们不至于跑偏或者掉下去。

它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好像给我们每个人都划好了活动范围,大家在自己的地盘里安心做事,不用担心被别人坑了。

比如说,你和别人签个合同做买卖,那合同里就清楚写着你该给啥,对方该给啥,啥时候给,要是有人耍赖,嘿嘿,有合同法在呢,咱可不怕!这多让人心里踏实啊!再来说说知识产权法,这可真是个宝贝啊!你们想想看,我们的那些创意、发明、作品,就像是我们亲手种下的一棵棵小树苗,那都是我们的心血啊。

要是没有知识产权法,别人随随便便就来摘果子,那我们得多委屈啊!有了它,就等于给我们的小树苗围上了篱笆,别人不能随便来捣乱。

就像那些作家、发明家、艺术家们,他们的成果得到了保护,才能更有动力去创造更多更好的东西呀。

学习这两门法的时候,我就感觉自己像是在探索一个神秘又有趣的世界。

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和案例,就像一个个小故事,让我越看越入迷。

有时候我会想,要是我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然后就会更加认真地去研究那些条文和解释。

而且啊,我发现这两门法不仅仅是在书本里有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无处不在。

比如说,我们买东西的时候,那不就是个小小的合同嘛;我们看到好看的电影、听好听的音乐,那也都是知识产权的体现呀。

学习的过程中当然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啦,那些条文有时候可真绕啊,感觉就像一团乱麻。

但我可没被吓倒,我就一点点地去理,去分析,慢慢地也就搞清楚了。

就像解一道很难的谜题,解开的时候那叫一个高兴啊!总的来说,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真的太重要了!它们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两个好朋友,时刻保护着我们的权益和创造。

我们要好好地去学习它们,理解它们,让它们为我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保障和乐趣。

朋友们,别小瞧了这两门法哦,它们的作用可大着呢!让我们一起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畅游吧,说不定会有更多的惊喜等着我们呢!。

商业法律全知识民法典一览

商业法律全知识民法典一览

商业法律全知识民法典一览导言:商业法律是指与商业活动和商业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复杂化,商业法律也日益重要。

2021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民法典,为商业法律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商业法律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全面介绍。

一、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业法律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一部分。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合法约束力的协议。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商业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订立要素主要包括订立方式、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等,并规定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商业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此外,商业合同法还明确了特殊类型的商业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的特殊规定。

二、企业法律组织形式企业法律组织形式是指商业活动中不同类型的法律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法律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设立,个人承担企业债务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共同出资、共同承担债务的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以其全部普通股份发起设立,发起人以其全部普通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约定对公司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商业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们保护了商业主体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标识。

专利权保护了发明者的技术创新成果,商标权保护了商业主体的商标标识,著作权保护了作品的原创性。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了知识产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保护程序,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追究责任和救济措施。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学习心得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学习心得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学习心得合同法与知识产权,就像两座神秘而又充满魅力的岛屿,在法律的海洋里散发着独特的光芒。

这两座岛屿,我有幸涉足其中,收获的可不仅仅是知识,那简直是一场奇妙的冒险之旅中的宝藏啊。

合同法这地方啊,就像一个超级大的集市。

在这个集市里,每个人都是带着自己的东西来交易的。

合同就像是交易的契约,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得明明白白。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个契约,就好比在集市上你说你要拿一个苹果换别人的香蕉,结果到时候你给了苹果,别人却不给你香蕉,那不乱套了吗?我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不过没这么简单啦。

我曾经想租个房子,和房东口头说了些租金啊、租期之类的事情。

可后来呢,房东突然变卦了,说要涨租金。

我当时就懵了,这不是欺负人嘛。

后来我才知道,口头协议虽然也算一种约定,但是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很多事情就说不清楚。

这就像在黑暗里走路,没有灯,一不小心就踩空了。

从那以后啊,我就知道合同的重要性了。

合同就是那盏明灯,不管是多复杂的交易,多琐碎的事情,只要写在合同里,就像是给双方都上了一道保险。

再说说知识产权这个神秘岛。

知识产权就像是一个宝藏守护者,守护着人们脑袋里那些闪闪发光的创意和智慧结晶。

比如说,你写了一本超级棒的小说,那这本小说就像是你的孩子,你花费了那么多心血在里面,要是别人随随便便就拿去当成自己的,你会是什么感受?肯定像自己的宝贝被人抢走了一样难受啊。

我有个朋友是做设计的,他设计了一个特别酷炫的标志。

结果呢,被另一个公司盗用了。

他当时气得不行,这就好比是他辛苦种出来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了。

他想办法去维权,这个过程可不容易啊,要证明这个标志是自己的原创,要走很多法律程序。

这也让我明白,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不能掉以轻心。

在学习合同法和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我发现它们之间还有点像邻居,互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时候一个合同里面就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者使用。

就像两家相邻的店铺,虽然卖的东西不一样,但是顾客可能会从一家逛到另一家。

合同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合同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 法》在总则第 43 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
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在缔约上创设过失观念,即将契 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
约关系中的过失,移置于契约外适用,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 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三、现有法律的规定
体 的行为规 范,企图用合同去规制行为从而产生权利义务关
具体来看,我国现 有的《合同法》只是 在分则中 规定了技
系,而是想在本源上抽象出它的指导作用。而这正是关键所 术合同,当时就有人认为由于专利合同的特殊性,不应在合同
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合同法已经正在逐渐渗入到 法中规定,而应制定专门法。鉴于此, 《合同法》第 355 条作了
知 识产权中 。
补救,即极特 殊地规定 了其他法 律乃至“行政法规”如果对专
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 利合同、专利申请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则依照那
书出版社的稿件,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 些法律及行政法规。这实际上仍旧等于把专利合同从分则中
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 又部分地摘了出去。
这一条即是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著作权上的运用。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从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 这条可以看出法律对创作人的倾斜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的
据诚信原则应负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所承担的民 “权”在通常情况下不随物转移,又照顾到诸如我国《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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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合同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效力: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
宣告成立。
合同法律知识
➢ 四、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时如何办?
1、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为格式合同。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④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
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 定品质的标志)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商标权的取得
① 禁止性规定。 ② 商标权经由注册而取得。 ③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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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知识
Knowledge of Contract Law
合同法律知识
➢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过, 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的三部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 合同法》同时废止。新《合同法》规定了不少前 三部合同法所未明确的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这部 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典,对于商业风险 的防范、商业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法地在市场上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般情况下,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 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商标的种类
① 商品商标(使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② 服务商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也称为服务标记) ③ 集体商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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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一、知识产权研究与中国合同法的起草(一)《合同法》分则中的知识产权合同。

《合同法》颁布后,起草参加者及知识产权主管与研究机构之外的人们,曾吃惊地发现:“分则”部分中,在技术合同之外几乎排除了其他知识产权合同。

而无论1995年3月出台的合同法“专家建议稿”,还是1995年7月出台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试拟稿”,都包容了一大部分版权合同、商标合同分则。

同一时期的报刊上的专家论述,也多是希望尽可能地把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统统收入分则。

1 从这一变化,可以反映出中国的知识产权界对《合同法》起草的参与,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对《合同法》形成的影响。

从1995年下半年起,直到1999年2月,知识产权界学者以论文形式、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以专题报告形式,不断指出原有各种草案中,因对知识产权缺乏深入研究而反映出的滞后2、概念性错误3等等,希望能够在日后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专门法去规范这类合同4。

这些意见不仅大部分被《合同法》起草过程所采纳,而且反映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合同法》的说明中。

按“说明”所述,《合同法》中第123条对一大部分知识产权合同应由什么法去规范,作了原则性规定。

只是在专利领域,“不纳入合同法分则”的呼声及专利合同的特殊性问题,反映到立法机关过迟,已很难把它们在短时间从“技术合同”分则中摘出。

不过,《合同法》第355条,已经作了补救,即极特殊地规定了其他法律乃至“行政法规”如果对专利合同、专利申请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不一致,则依照那些法律及行政法规。

这实际上仍旧等于把专利合同从分则中又摘了出去。

(二)权利与载体的可分性——知识产权在有形货物买卖中应予注意之点一方面,《合同法》中基本摘除了知识产权合同分则;另一方面,《合同法》又并未完全置知识产权于不顾。

因为,在并非知识产权的交易中,有时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在较早的“专家建议稿“及”试拟稿”中,并无这一条;在1998年9月7日公布征求意见的草案中,虽有这一条,但没有两个逗号中间的那半句话。

经知识产权界的建议而最后形成的这个条文,既明确了知识产权之“权”在通常情况下不随物转移,又照顾到诸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特例及当事人自愿权随物转的情况。

这一条仍旧存在的缺点是:以“软件”为例不够典型。

因为“软件”在现代恰恰是本身可以没有可转移之载体的网络传输作品之一(亦即“直接电子商务”的买卖标的)。

如果以“艺术作品原件”之类为例,也许更有利于说明问题。

这个意见并非知识产权界未曾提出。

只是由于更多、更重大的对《合同法》草案加以修改的其他意见在同一时期过于引人瞩目,这类枝节性意见则未被顾及了。

(三)商业秘密的特殊保护如果说在《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之外,有什么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的话,那么除了上述第137条外,就只有第43条了。

这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未成立,仍旧须依《合同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在一般人看来是说不通的,因而在直至1998年12月之前的诸草案中,也并无此说。

但毕竟国际上多年的贸易活动(尤其是技术秘密的贸易活动)已把这种责任作为惯例。

这种惯例多年前已见于国外专著及国际组织文件中5,并被介绍到中国6。

所以《合同法》最后接受了这种看似违背常理,却又是保护商业秘密所必不可少的规定。

(四)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国际与国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均不是首先在知识产权产业(哪怕是“知识产权核心产业”如软件产业)中开展起来的。

但在国际组织中,它却是首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受到高度重视,并被列为其缔约准备项目之一。

在国内的科研领域,又首先是知识产权界开始这方面研究的。

原因是无论间接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广告(也可理解为网络上的“要约邀请”)、网络上的合同谈判与签约,还是直接电子商务中的影视作品、录音作品乃至文学作品的销售,均会广泛涉及商标权、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域名权等新兴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界已经走在前面的对电子商务研究,发现了较早《合同法》草案完全未顾及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可能使该法在这一领域滞后的问题,促使《合同法》增加了这部分内容。

当然,发达国家如德国,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等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现有的几条对电子合同的规定,是远不够用的。

今后可能会增加“电子合同”分则,或另立电子合同法规。

但《合同法》总则中的现有规定,毕竟有利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这一“知识经济”的贸易领域,也有利于将来更细化的法规(或分则)的出台。

(五)“合同”的定义与知识产权的变更究竟在合同的定义条款(亦即《合同法》第2条)把合同界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内,还是界定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之内,在《合同法》整个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论。

《合同法》最终选择了后者,并不意味着坚持德国“形式主义”理论的学派占了上风。

虽然定义下得宽些,比定义下得窄些更不易出偏差,但认为将原草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实质性修改7,确是有一定道理的。

从实践中知识产权变更(即转让)的情况来看,无论法国的“意思主义”(按这种理论,应把“合同”界定在“债权债务”范围内)、还是德国的“形式主义”(按这种理论,则应界定在“民事权利义务”之内),在知识产权的变更面前,都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按照法国的“意思主义”,债权合同覆盖了整个物的交易过程;物权变更是债权合同的结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存在直接引起物权变更的其他合同;无论“交付”行为还是“登记”行为,都不过是对抗第三方的条件。

但是,法国“意思主义”论者忘记了(或不了解)专利权或商标权的转让登记,决不仅仅是“对抗第三方的条件”而已。

一部汽车在一个时间里只可能有一个人在驾驶,一项专利则在同一时间可能有上百人在分别独立地使用。

专利的转让如果缺少了登记(及其后必然结果的“公告”),则无人知晓,也极难推断这百人中谁是权利的“所有人”,谁是权利的“被许可人。

于是进一步的社会活动就无从开展了。

这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与有形物的财产权完全不同的地方。

按照德国的“形式主义”,则物权变更除债权合同的“意思”之外,另有“外在形式”;这种理论认为不动产的变更须有债权合同的“意思”加登记行为,动产的变更须有债权合同的“意思”加交付行为,亦即债权合同之外,另有物权合同,二者相加,财产权的变更方能完成。

但德国的“形式主义”论者论到这里却忘记了:版权转让中,既无任何可交付之物,又无需任何登记。

该转让合同一旦签字,有关财产权就自然地变更了。

这里不能说“形式主义”论者不了解实践中的这一特例。

因为这些论者在自己的专著中明明把“著作权”(即版权)称为“权利物权”。

就是说,在述及物权变更时本应想到它,而不仅仅想到“动产”与“不动产”。

这样看来,知识产权研究的成果,有可能促进我国民法有关债权及物权的研究,指出其尚待深化的问题,并有可能回答其中的部分问题。

二、《合同法》总则与知识产权合同(一)一般规定《合同法》中虽未包含多数知识产权合同(而且将来即使补充分则,也未必补入),但《合同法》总则中的大多数原则(即除去显然只适用于有形物交易或服务贸易的外),仍然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

尤其是以下几条一般规定:第123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128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在这几条里,应特别注意,第123条是其他几条及全部总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时的总前提。

对于专利合同及专利申请合同,由第355条增加了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则可能在实践中比版权合同、商标合同更“自由”一些。

(二)合同订立条款中,弱势一方可依靠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合同中,尤其是版权合同类下的出版合同中,创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

《合同法》第12条在起草后期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参考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一句,即含有从某一侧面扶助弱势一方的意义。

国家版权局是国内较早的提供示范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

它于1992年1月颁布的《图书出版合同》等示范合同,条款均比较合理,并无对创作者不利的内容。

但至今国内大多数出版社自定的“格式合同”,则幅度不同地改变了版权局示范合同的原样而有利出版社。

多数创作者面临这类格式合同,又往往不知是否可改回版权局示范合同的原样,或不知怎样改才合理,或不敢提出更改格式合同的建议。

总之,结果大都是创作者不情愿地“接受”了有关格式合同。

在现有的《合同法》总则中,至少有三条可以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创作者撑腰了。

首先,如果合同尚未签订,创作者可以要求把对方的格式合同修改得更公平一些。

这时可援引的是《合同法》第3条,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而实践中往往是合同并未按创作者的意愿签订,履行中创作者越想越“堵心”。

例如,如果出版社按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付费,仅仅能成为“专有出版权”许可或有限期转让的“对价”(Consideration)。

许多出版社却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了自己按国家标准支付稿费之后,创作者的出版权、在全世界各语种的翻译权、改编权、乃至广播权等等,统统归了出版社。

这种合同签订之后,创作者若感到对自己不公,就可以援引《合同法》第54条,即: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既未在谈判时修改,也未在履行中变更或撤销,则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创作者切勿忘记了《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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