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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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练习题(一)

《法学通论》练习题(一)

《法学通论》复习题一选择题(从下列各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或者数个正确答案,答案选错或未选者,该题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法的基本要素包括( BCD )A、统治阶级的意志B、法律概念C、法律原则D、法律规则2、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 BCD )A、规劝和号召B、指引和教育C、评价和预测D、强制3、宪法与普通法律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它的( C )A、一般性B、基本性C、根本性D、概括性4、我国现行宪法是在( B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A、1978年B、1982年C、1979年D、1984年5、( B )年宪法修正案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转变。

A、1988B、1993C、1999D、20046、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B )A、政治协商制度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D、无产阶级专政制度7、我国的( C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A、民主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选举制度D、少数服从多数制度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 C )的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A、三权分立B、少数服从多数C、民主集中制D、下级服从上级9、下列那一项( C )不是单一制国家的特点。

A、国家只有一部宪法B、国家只有一种司法机关体系C、国家没有地方政权机关体系D、公民只有一个国籍10、( D )决定了我国的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A、多种所有制B、社会主义制度C、市场经济体制D、社会主义公有制11、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包括( BCD )A、宪法和法律B、民法和经济法C、刑法D、诉讼程序法12、( B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人民政府13、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 D )岁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A、18B、22C、30D、4514、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D )A、权利B、义务C、权力和义务D、权利和义务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B )年。

法学通论复习题(E)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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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复习题(E)MicrosoftWord文档法学通论复习(E)一、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法2、法律体系3、债4、继承5、正当防卫二、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给定的四个选项中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代码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1、下列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本质的区别的是()A、是否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B、是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C、是否产生于社会关系D、是否体现了正义、公平等理念2、我国法律体系不包括()A、国内法律体系B、国际法律体系C、现行法律体系D、部门法律体系3.法律经济作用不包括()A、确认经济制度B、调整经济关系C、促进经济发展D、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4、法律行为从结构上包括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外在方面不包括()A、行动B、手段C、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D、意志与意识5、调整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是()A、宪法B、行政法C、民法D、刑法4、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A、法律的经济作用B、法律的政治作用C、法律的文化作用D、法律的公共事务作用6、现代国家,自然人取得原始国籍的主要方式是()A、血统主义B、出生地主义C、混合主义D、加入取得7、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8、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第二学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考试与答案

第二学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考试与答案

第二学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考试与答案————————————————————————————————作者:————————————————————————————————日期:江西财经大学2012-2013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秦守勤试卷审核人徐光华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法学通论》习题集

《法学通论》习题集

《法学通论》习题集《法学通论》习题集考试重点章节:A.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为主要考察内容,比重在85%以上;B.诉讼法(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C.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D.法制史不考察。

理论法学系《法学通论》教研室1目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1)参考答案 (7)第二章宪法 (14)参考答案 (20)第三章刑法 (26)参考答案 (36)第四章刑事诉讼法 (44)参考答案 (48)第五章民法 (52)参考答案 (61)第六章商法 (69)参考答案 (73)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77)参考答案 (81)第八章经济法 (86)参考答案 (90)第九章行政法 (94)参考答案 (99)第十章行政诉讼法 (105)参考答案 (108)第十一章国际法 (113)参考答案 (114)附录一近年来考试真题 (116)附录二参考书目 (163)附录三推荐书目 (165)11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范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1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违法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范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法学通论复习题(G)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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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复习题(G)MicrosoftWord文档法学通论复习题(G)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以下不属于中国法律渊源的是()。

A.宪法B.地方性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法源D.国际惯例2.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A.1/3B.1/2C.2/3D.3/43.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

A.人民民主专政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民族区域自治 D. 一国两制4.以下在一般意义上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A.某大型私人公司B.湖北经济学院C.湖北省省委书记D.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50B.100C.200D.5006.以下属于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是()。

A.犯罪目的B.犯罪对象C.犯罪工具D.犯罪行为7.我国民法中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是:()A.1年B.2年C.3年D.4年8.下列属于我国刑罚的附加刑的是()。

A.管制B. 拘役C.罚金D.死刑9.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B.20%C.30%D.40%10.小张和某公司签订一个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则根据法律规定,小张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

A.1个月B.2个月C.半年D.根据双方约定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前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内容有()。

A.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B.法的本质是社会利益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的内容决定于物质条件2.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了:()A.言论自由B.出版自由C.集会自由D.结社自由3.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A.单一制B.联邦制C.联合制D.独立制4.行政法的特点包括:()A.范围的广泛性B.规范的综合性C.内容的变动性D.效力的层次性5.在我国,不适用死刑的犯罪人包括(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习题集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习题集

案例一:公安民警不作为案2005年6月26日,张某和同乡程某到河南省某县城办事,当晚住进了县劳动就业培训招待所二楼一个临街的房间。

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上厕所时发现,街对面有三个人正在用一根铁棍撬一门市的卷栅门。

张某急忙叫醒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

这时,三人发现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

任某急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谁知值班人员听到报警后,却轻描淡写地说:“这么晚了,下着雨,哪有人偷东西,睡你的觉。

”将电话挂了,三人无奈之下,停了一会儿又拨打了报警电话,让值班人员快点派人过来,谁知值班人员很不耐烦地又挂了电话。

三人只好眼睁睁地看着盗贼将搬出的东西装上一辆摩的车,逃离了现场。

当晚失盗的为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

事后据尹某称,当晚被盗物品价值2万余元。

而从公安机关距离案发地不过一公里路程,若出警不超过5分钟。

事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110值班民警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

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

期间尹某多次找公安机关协商财物被盗造成的损失一事,均无结果。

无奈之下的尹某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接警不出警事实的存在,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被告超过两个月没有任何表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程序,故被告关于原告起诉程序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依据合法,计算方式科学,因此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应予以认定。

原告不派人看管门市,有一定责任,应对损失部分予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尹某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

法学通论期末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的无限私有权2.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是指: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B.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明确,但仍然进行了该行为C.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但认为不会发生D.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完全无知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 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C. 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D.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A. 行政机关B.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C.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D. 法律援助机构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2. 阐述民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轻伤。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2. 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

王某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请分析王某的请求是否合理,并给出法律依据。

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论述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并举例说明。

2.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五、综合应用题(每题15分,共15分)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进行处罚,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该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给出处理建议。

法学通论试题答案

法学通论试题答案

法学通论案例一的答案:案例简介因李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李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李某自己没有过失;或者说是此为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也行。

3、能。

因为此为李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

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或答由李某偿付。

因该款系李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

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

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法律争议与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评析与结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本题中情形正属于此。

对于无因管理重点要掌握的内容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本人义务、继续管理义务和报告、计算义务。

而管理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要求本人清偿必要的债务、所受损害要求本人赔偿的义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则限于在管理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张某对该女子衣服损失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责法学通论案例二答案:案例简介张某酒后因对被告人李某的一句戏言不满,与李某发作争论打斗。

此时,双方互相争论,行为性质属于互殴。

第二阶段即争论完毕后的阶段。

经人劝慰,张某与李某分开,互殴完毕。

但张某并不善罢甘休,而是抄起两个空酒瓶,将酒瓶磕碎后持碎酒瓶寻衅滋事。

张某看见李某从酒楼出来,口中说“扎死你”,手则持碎酒瓶向李某面部扎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

这属于互殴中止后,一方又停止忽然攻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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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10-11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考试用时:110分钟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试卷命题人王柱国试卷审核人易有禄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20分)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

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

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

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由抢占此房居住,后又租给他人。

2010年该片区域房屋开始拆迁,原告持房契手续申请房屋补偿款时,发现第三人竟擅自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

被告未对该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在第三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18610号房屋产权证书。

被告的颁证行为依法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其是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王XX不服,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XX可以作为郭X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错误,判决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0)集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本案由集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请问:王XX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什么?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20分)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

事发后,经相关部门调解,邮政储蓄所赔付李某10000元,现李某以刘某为被告,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判令其赔偿10000元的损失。

刘某辩解其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善意提供帮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刘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20分)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

今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一饭馆饮酒,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的轿车。

15时30分许,胡某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及其车上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

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瑞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胡某的行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课程小论文《刑法》颁布之前,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

没有经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照样可以做法官、办大案。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尤其体现在罪名认定上。

为了争取政治正确,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强奸就是反革命强奸罪……请依据上述材料,从法学的角度写一篇课程小论文(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1500字)。

(40分)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

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

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

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由抢占此房居住,后又租给他人。

2010年该片区域房屋开始拆迁,原告持房契手续申请房屋补偿款时,发现第三人竟擅自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

被告未对该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在第三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其是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王XX不服,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XX可以作为郭X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错误,判决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王XX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律适用:概括地讲,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

在审查中,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时,除考虑全面理解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正确掌握原告资格的实质标准;审查标准与案件阶段性相配套;受侵或影响的合法权益分属不同的权利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影响;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间接影响与可能的影响等因素外,还要对影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因素作深入的探讨。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例中,第一:原告有认为第三人侵犯其利益,而且第三人及其母亲都是明确的被告。

第二: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只是相关部门未确实明白的条件下颁发的,还有调查的必要性。

第三: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起诉者认为被侵犯或者影响的合法权益是客观存在的,。

侵犯者或者影响真的已经发生,侵害或者影响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有利害关系。

故王XX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案例二:一、案例简介: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

事发后,经相关部门调解,邮政储蓄所赔付李某10000元,现李某以刘某为被告,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判令其赔偿10000元的损失。

刘某辩解其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善意提供帮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刘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的10000元的损失法律适用: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构成见义勇为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对于本案例来讲,刘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三个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而且在本案例中刘某的行为在见义勇为的客观条件上存在缺陷:所谓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

包括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主动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而在案例中并未有如此情况,只是那两人的口头话语而已。

故刘某应当赔偿李某的10000元的损失。

案例三:一、案例简介: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

今年5月1日中午,胡某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的轿车。

15时30分许,胡某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及其车上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

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瑞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胡某的行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法律适用:危险驾驶罪:原指的是司机处于欠佳的状态行驶汽车,且没有造成事故,现在追加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而且是增加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本案例中胡某是属于醉酒驾驶汽车,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只是让人受伤,且事后积极送伤者进医院,认罪态度良好。

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故胡某的行为是危险驾驶罪。

第二部分课程小论文去政治化的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

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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