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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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以城市房屋拆迁为切入点

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以城市房屋拆迁为切入点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主体,标准,程序

Abstract
“Public interest'’,as a key word,is frequently used in both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and legal theories.It is a highly abstract legal concept which could be easily misunderstood. In view of this,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do some further study on its connotation,range and other related issue,in order to avoid the confusion in legal practice.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public interest"from varies aspects, and tries to find the appropriate and reasonable way to define its range.
inspiration from them,and be helpful for the study and regulation of
“public interest'’in China.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is paper will be chapter four.In this
In chapter two,the author will first present the legal documents and

利益冲突理论浅评-文档资料

利益冲突理论浅评-文档资料

利益冲突理论浅评一、利益冲突理论核心观点利益冲突理论是用社会中存在的冲突来解释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一组理论。

冲突理论家认为,几乎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冲突,例如利益冲突,犯罪是社会中存在的冲突的产物。

人类思想史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社会观,即共意论和冲突论,与标定理论的思想基础不一样的是,冲突理论犯罪学家批判了共意论,指出试图解释犯罪原因的实用主义“一致性模式”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认为在社会中,和谐的、稳定的价值观、行为模式是暂时的,文化、利益、行为模式等的冲突才是永恒的。

冲突论者认为,这些不一致不可避免的导致冲突,冲突双方胜者将会得到权力,权力越大的人们合法追逐自身利益就越自由,而权力越小的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时就越有可能被官方界定为罪犯,由此社会中存在的冲突便导致了犯罪。

总的来说,利益冲突理论围绕着“利益”或“权力”的冲突来论述犯罪的原因,是一种具有很强批判性的犯罪学理论,利益冲突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迅速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理论认同,对犯罪学研究领域产生过巨大冲击。

二、利益冲突理论历史发展历程、趋势(一)代表人物、观点、理论侧重点、区别在以上冲突思想理论家们论述自己的观点后,乔治?沃尔德第一次比较全面的运用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来解释犯罪原因。

他以利益冲突为基础,以在争夺利益过程中产生的“权力”为论述核心,基本观点是犯罪时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结果,他的理论被称为“利益群体冲突理论”。

他首先以两个公认的假设为基础开始论述,即人类基本上是结群性动物和群体间行为受利益影响;然后他解释了新的利益出现时,新的群体便出现,当不同群体所具有的利益、目的可能相互重叠、相互侵犯和变得有竞争性是,群体之间就会产生冲突;而冲突会导致两种结果,即制定法律和控制法律的实施以及控制国家的警察力量。

这种结果出现后,控制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便很有可能运用这两个手段来让失去控制方致罪,由于控制方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少数,因此犯罪行为时少数权力群体的行为。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 二) “ 控权论” 主张 “ 控权论 ”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 、保护公 民权利。主要措 施为通过立法 、行政程序 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 ,保障公 民权利 。这 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 国倡导控权论 的学者正是在西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利益法学的概念(一)

利益法学的概念(一)

利益法学的概念(一)利益法学概念利益法学是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关注的是法律与利益的关系。

利益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律如何调整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在法律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1. 利益法学的起源与发展•起源•利益法学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法学家奥芬巴赫(Paul Oertmann Bach)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

•最初,利益法学主要研究收益权(盈利轮替)问题。

•发展•利益法学发展迅速,现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利益法学从最初研究利益保护的问题,逐渐涉及到更广泛的法律领域,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公司法等。

2. 利益法学的研究内容利益法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内容:•利益定义和分类•研究法律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利益,如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知识利益等。

•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和优先级进行分析和解释。

•利益与法律的关系•探讨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法律如何调整和保护各方的利益。

•研究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冲突。

•利益权保护•研究利益权的产生、变动和保护方式。

•分析利益权的限制和调整条件,以及违反利益权的责任和制裁措施。

•利益法学的方法与实践•探索利益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实践路径,为法律实践提供支持和指导。

3. 利益法学的意义与应用•防止利益冲突•利益法学的研究可以帮助识别和解决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为法律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有效管理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促进公正与效率•利益法学研究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基于利益的分析可以平衡不同权益方的权力,并最大化社会利益。

•创造法律改革•利益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律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探索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可以提高法律制度的效力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利益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学科,研究法律与利益的关系。

利益法学的研究内容广泛,涵盖了利益的定义分类、利益与法律的关系、利益权保护等方面。

利益法学的研究对于解决利益冲突、促进公正与效率以及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和应用价值。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公共利益辩论辩题

公共利益辩论辩题

公共利益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因此我们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来决定一切政策和行为。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事物或行为,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经济发展等方面。

只有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依据。

同时,公共利益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础,我们的行为和决策都应该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为标准。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利益而活,因为每个人的利益都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

”。

最后,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保障。

只有当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尊重,社会才能够稳定和繁荣。

如果我们只顾及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社会就会陷入动荡和不稳定之中。

比如,历史上的法国大革命就是由于贵族和统治阶级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普通人民的利益,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

因此,我们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来决定一切政策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反方辩手: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但是我们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来决定一切政策和行为。

首先,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只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争议和矛盾。

比如,对于环境保护政策,有些人认为应该优先考虑经济发展,而有些人则认为应该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这就会导致公共利益的多元化和争议性。

其次,如果只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可能会忽视个人权利和自由。

作为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和尊重,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共利益。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设立的。

”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抽象的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因此,任何决策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公共利益是法律和道德的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道德也是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和保护之上的。

如果我们不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那么社会秩序将会混乱,法治将会失去意义。

再者,历史上有许多案例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中裁定,政府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私人财产,这一裁决旨在促进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体现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最后,让我们引用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名言,“问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不是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应该放在首位的观点。

反方,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个人利益的总和。

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应该被迫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

否则,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将受到侵犯。

其次,公共利益往往会被政府滥用。

政府可能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义,对个人和企业进行不当的干预和限制,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创新的抑制。

再者,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政府滥用公共利益的情况。

比如,中国的“拆迁”问题,政府以城市更新为名义,强行拆迁居民的房屋,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

最后,让我们引用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名言,“最大的社会进步是由个人的自由行动而产生的。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个人利益和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观点。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但是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规、法律制度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实践应用。

在法学领域,法学理论和实践创新是两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理论旨在对法律制度和法规进行理性的解释和分析。

通过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研究,法学理论家试图探索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例如,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的自愿和共识,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学理论通过探讨法律的本源和基本原则,促进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然而,法学理论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它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法学实践是法律理论的应用和验证过程。

在法学实践中,法律理论家通过研究案例和实际问题,从而得出相应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法学实践的目标是为社会提供公正和有效的法律体系,并为各个领域的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例如,通过对判例法的研究和分析,法学实践家可以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宝贵的法律参考,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然而,仅有理论和实践是远远不够的,创新是法学研究的关键。

法学研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

传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

创新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例如对法律体系的变革、法律教育的改革以及对法律职业的创新。

通过法学创新,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律体系的效能和公正性。

在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中,跨学科的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学研究需要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汲取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以拓宽研究的视野。

例如,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观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法学研究也可以为其他学科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指导,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和学术创新。

综上所述,法学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推动法学研究发展的两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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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探讨本文分析了美、德、日等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作为借鉴。

认为公共利益虽是法律概念,但不同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

在我国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说明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判断;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判断;三是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当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明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公共利益”的提法由来已久,按照字面来理解,应当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在我国,公共利益既是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但法律上对何谓“公共利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理界的解释也各不相同。

2010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试图用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但列举的七种情形仍然不能完全穷尽公共利益的全部内涵,并终因争论激烈没有了下文。

本文拟通过中外法理法律的比较研究,从法学理论角度对公共利益做进一步阐述,以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在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使用“公共需要”的概念,1804年的《民法典》将其扩张为“公用”,并逐步扩大公用的范围。

最初主要指公共工程建设,到了20世纪,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不仅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都被视为公共需要。

法国行政法院对公用目的的解释,也持极其宽松的态度,只要公用征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就认为是合法的征收。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是在公共利益的掩盖下满足其行政上的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时,这种征收即被认为不符合公用目的。

[1]美国宪法通常用“公共使用”一词来表达其公共利益内涵。

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财产权,非经“合理补偿”和“出于公共使用的需要”,不得征用公民的财产。

[2]在美国,财产私有制是其社会结构的基础,但政府仍可以通过公共权力如国家征用权的行使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某些实质性限制。

如何对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进行合理解释,美国法院总是力求依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发展需要,在政府与私有财产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通过近年来关于“公共使用”判例可以得出“公共使用”应以“公益性目的”标准来衡量,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以造福于公众的健康、安全、伦理及福利。

德国宪法中有“公共福利”和“重大公益”之分。

“重大公益”主要体现在德国宪法的“财产权的保障及征收”这部分条文中,这与德国宪法注意保障财产权的理念有关。

德国宪法中用“公共福利”这一概念来表达“公共利益”的涵义,它和“重大公益”有何区别呢?台湾公法学教授陈新民认为:一般而言二者无所轩轾,但在“质”的程度上有差异。

其中“公益”概念范围较广,属于上位概念,国家任务等皆可包涵;“而公共福利是公益广泛概念中‘质’上要求较严格的,也就是说,是经过选择的、重大的、特别的公益,才属公共福利之概念”。

[3]因此,德国宪法对于私人财产征收的限制,并不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是所谓的“重大公共利益”。

德国宪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意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对现存财产的拥有权,这也是德国的社会市场模式决定的。

日本宪法的公共利益思想是通过“公共福祉”这一术语表达的。

日本宪法中的“公共福祉”条款在其《土地基本法》和《土地征收法》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土地基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共福利事业用地应该优先供给。

”为此,日本社会根据社会利益排定土地利用顺序,即公共福利事业用地优先供给,第二顺序才是保证企业用地。

《土地征收法》也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目的,并认为“公共利益”的涵义是“解决公共事业建设”,同时该法第三条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35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项目。

[4]根据日本法律,只有符合《土地征收法》第三条列举出的事项的项目,才允许采用征收土地的方式。

通过项目认定程序,判断确定相关土地房屋、项目计划以及为此该项目征收或者使用相关土地房屋的公益性。

”[5]总之,日本宪法的“公共福祉”条款经过部门法律具体化后,对于政府行为有了严格的约束,即政府行为必须具有“公共性”,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加以限制。

从上述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都有各自的特点。

法国和美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是从被征用财产的利用目的上进行解释的,在具体适用时限制较少,美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更为宽泛,甚至认为“有想像得到的公共特征存在即可”[6]。

而德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适用就有所限制,日本更是用列举加单行法的形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我国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我国理论界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论也是由来已久,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十种[7]: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利益,但对何为“特殊利益”的概念模糊不清;二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但对商业利益的解释又非常宽泛,外延无法确定;三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从理论上来讲似乎该理论很完美,但实际应用中无法操作。

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这里“公共需求”概念本身就不严谨,无法给他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五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六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整体利益;七是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活动的根据;八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代表统治阶级的政府利益;九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由个人(团体)利益构成的非真正的整体利益;十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综合利益。

从上述这些观点就可看出,每一种观点从表面上看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实际上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根本无法涵盖公共利益的内涵。

理论上对“公共利益”无法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在立法中目前也仅仅是停留在立法模式的探讨当中。

对“公共利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民法、宪法、行政法的著名法学家们都曾提出过明确的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国防、环保等,而像经济开发区、城市改造、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则不在此列。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则提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做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法对其来界定,并且这种立法技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有应用,即通过列举的方式,再设一兜底条款作概括性规定,加上排除性规定,解决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8]正在起草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采用了这种模式。

但是讨论终归讨论,专家学者们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表述1、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在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中得到确立的首先是《宪法》。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次是《物权法》。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再次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同时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2、行政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另外,2010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对“公共利益”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概括。

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四、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完善与构想从上述情况可看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也是非常严谨的工程。

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理论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全面系统地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用适合我国的理论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在理论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判断。

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全部周延的。

但是在当前我国公共决策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公认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列举有助于限制政府的不正当决策。

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判断。

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的内涵是不同的。

计划经济时代,以公有制为基础,公共利益至上,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意义被无限拔高了。

市场经济时代,公共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终点的,没有个人利益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

三是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如果“公共利益”完全没有客观标准,任凭公权力主体解释和界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不复存在。

“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是其“公益性”,即公共利益是指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具有整体性、不确定性、相对性、非盈利性和必要性,而不是个别成员或少数成员的利益。

要通过分析其行为内容、行为过程和行为客观结果(是否为相应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提供福利)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明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政府或政府部门在认定公共利益前,先通过一定方式、途径(如网络、媒体、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征求和听取相应社会共同体的意见,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后由政府报请县级以上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作者:魏桂林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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