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

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年月日- 1 - / 6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管理,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方式资助方式分为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和事后一次性支持。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是指项目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成,经评审立项后,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际完成进度核拨资助资金的资助方式。
事后一次性支持是指在项目申报时已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拨付资金的资助方式。
第二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相应资助事项所明确的申报要求,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2 / 6第三条项目预算(一)申报事后一次性支持项目应按照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填写项目申请资助金额。
(二)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对项目预算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应按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费用编制项目预算。
预算包括:建设经费(改造装修费、机房建设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托管租赁费);运营经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知识产权费等)。
项目所需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并提供证明文件。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投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审(一)区级初审。
分园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青府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经委制订的《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及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浦区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五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和使用,确保依法合规。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第七条(支持对象)=========================================================================================================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规范重大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评估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为重大项目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大项目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后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视情组织项目中期评估。
项目管理部门按分管领域分别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材料、项目后评估自评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自评材料编写工作,配合做好现场调研、专家质询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初选,并将项目材料转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转送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受托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展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及时会商重大项目评估情况。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支持建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并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1亿元以上,或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需进行中期评估的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中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中明确中期评估时间节点和评估目标。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

工作类别
工作事项
时间节点
预算管理
预算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申请书要求提交项目经费预算及各科目预算编制说明。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项目只需编制经费预算总额并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有关通知时间办理
预算评估
30个工作日内
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可后方可变更。
合同变个案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项目承担单位更名时,经分园管理机构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变更合同。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调整项目预算总额,须按照预算申请、预算评估和预算批复的程序办理。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调整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预算或调减项目设备费科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由管理主体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增项目设备费科目预算,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根据通知时间实施并办结
资产清算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账目与资产清理并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管理主体提出清算申请,由管理主体组织清查处理,剩余资金不再拨付,酌情追回已拨付资金。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完成资料补充工作。
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
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后续资金。
整改时限由管理主体确定
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区县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年11Fra bibliotek30日前办结。
分园管理机构汇总重点项目的实施效益并总结项目管理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区县政府提出评价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作者:[罗店镇]阅读数: 3892 日期:[2015—7—1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2011]7号)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上海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强化公益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一) 聚焦重点发展项目.加大对有利于张江高新区实现创新驱动、建设科技发展示范区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和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引入市场发现机制。
在坚持政府规划为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渠道的项目发现机制,通过区县推荐和机构保荐,共同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规范项目管理方式。
由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多渠道推荐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按轻重缓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现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和相关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间共享.(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适用区域)专项资金适用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院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之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沪财库[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库[2006]39号)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效用,推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效结合,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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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 〕12 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 〕12 号),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按照职责共同推进本市企业自主创新工作。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
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六条(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施以下项目:
(一)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
鼓励开展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
(四)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
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单位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不断提升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
(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重
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产
品研制、关键零部件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制以及重大技术装备
测试、试验、认证能力建设等。
(六)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
鼓励装备使用单位与
制造单位合作开发或者装备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国际、国内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对已获得本市其
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与拨付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 ,金额最高不超过800 万元。
(二)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 ,金额最高不超过800 万元。
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 ,金额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
(五)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20% ,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六)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 或者保费额的
50% ,金额最高不超过800 万元。
前款第(四)项、第(六)项中,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
其他各项中,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 ;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 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核减资助金额。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
准限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五)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过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拨款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协议)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项目外,对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实施项目。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动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项目完成后6 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销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审计监督)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有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分类管理要求)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原《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 )22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