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专项资金治理方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心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效劳业加快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进展效劳业的要求及产业进展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中心财政效劳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进展、促进现代效劳业公共效劳体系建立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学问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治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治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详细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治理遵循公开、择优、标准、实效原则,资金安排和使用状况向社会公开,承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视。
其次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效劳业公共效劳体系,推动流通产业构造调整,促进城乡市场进展,扩大国内消费。
详细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效劳、环保效劳、信息效劳、广告效劳、学问产权效劳等现代效劳业。
(二)养老效劳、安康效劳、家政效劳等民生效劳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效劳体系建立。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立。
(五)现代效劳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标准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立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实行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实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工程建立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常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资金包括政府部门、机构或组织拨付给具体项目或事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责任范围制定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明确各级各类负有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涵盖所有政府部门、机构或组织从财政拨款、资产处置、债务追偿等渠道获得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科研项目资金、教育经费、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文化事业经费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专项资金的各项收支科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第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套取或违规支出专项资金。
(二)用途合理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专项资金规定的具体用途,不得超支、冗余或变相挪作他用。
(三)预算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做到收支平衡,合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四)审计监督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查监督,定期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结余处理等多个环节,下面详细介绍:(一)申请环节。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专项资金项目。
(二)拨付环节。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拨付专项资金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指定的账户。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
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例(六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例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例(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申请与审批1. 资金申请(1)申请单位应填写资金申请表,并详细说明资金用途、金额和预期效益。
(2)资金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资金审批(1)资金申请到达后,应由专门设立的资金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内容进行综合评估。
(2)资金审批委员会应在收到资金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资金使用与归还1. 资金使用(1)申请单位在取得资金审批通过后,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保持良好的资金管理记录。
(2)申请单位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如需改变用途或使用金额超出原计划,应及时向资金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2. 资金归还(1)资金使用完毕后,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专项资金。
(2)资金归还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归还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归还申请经资金审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按时归还专项资金,并提供相关的归还证明。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人员1.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2.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1)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如实记录、报告、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2)严格按照预算程序使用专项资金。
(3)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4)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应该严格、完善、透明。
2.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1)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使用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才能执行。
(3)严格控制专项资金使用费用,不得超过计划预算。
(4)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和合同金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1)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落实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规性。
(2)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要落实各项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职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记录、汇总、报告和公示等工作。
4.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1)建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规性。
(2)对发现违反使用专项资金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定期公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1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公示制度。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
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全面版完整篇.doc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全面版1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五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笔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的专项资金管理。
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资金管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违法违规操作。
2. 科学决策: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合理论证和科学决策。
3. 预算管理:资金使用必须依据预算进行,严格控制预算执行情况。
4. 归口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归口管理,确保资金的集中使用和监督。
5. 公开透明: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内外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设在公司行政部门下设的专员办公室。
四、资金管理的程序1. 预算编制程序(1)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2)专项资金申请经本部门审核,并报告给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3)委员会根据专项资金申请和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4)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总表。
(5)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月度资金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并报告给委员会。
2. 资金使用程序(1)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资金计划进行资金申请。
(2)资金申请需填写《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金额、用途等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3)资金使用申请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告给委员会。
(4)委员会根据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计划,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资金使用。
(5)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委员会的批准决定,按规定程序领取资金,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
(6)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凭证和报告。
3. 资金监督和账务管理程序(1)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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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制订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
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
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
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责。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一)制订目的为提高我省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打造一批民营企业航母,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群体,广东省从今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以不断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二)主要内容认定的百强民营企业与目前社会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广东50强的区别在于不是用营业收入的唯一指标来衡量,而是不仅看他们的规模,营业收入的多少;还要看他们的运行质量,创利税能力;更看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
同时还考核企业的诚信,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不能参评。
通过综合评价,使评选出来的百强民营企业,不仅大,而且强,社会信誉好。
1、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比办法。
根据该办法,在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就有资格参与评选。
评比采用科学的评分方法,主要从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个方面进行评选。
前者细分为四大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和净资产保值增值率。
后者包括专利、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商标、科技进步等。
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每项细化指标都有对应的计分办法。
2、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认定程序。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工作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省委、省政府负责。
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
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的企业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认定,进行综合审核和评议,选取前100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认定。
3、加大鼓励和扶持力度。
认定结束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为百强民营企业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被评上的百强民营企业,其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的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只要符合有关规定,省有关职能部门将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
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第九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
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
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
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