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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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

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经典版(十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经典版(十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经典版____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____师范学院承接的“教育部—中国移动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

第三条____师范学院对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第五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第六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第七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第八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每月填报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时,由贵州师范学院指定专人根据审批后的预算表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

第十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一条贵州师范学院每月初,检查上月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相冲突之处,按学校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经典版(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____〕____号),现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卫生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卫生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卫生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资金分配责任制和资金使用责任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一: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进展。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1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公示制度。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

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全面版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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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全面版1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精选全文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

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3,管理要求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4,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

2,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3,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合法权益,落实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及涉及该资金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目的而划拨、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资金。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制度、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标准等内容纳入本部门业务规章或者文件中。

第五条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规定,实行预算控制、资金管理专业化、专人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合理节约使用、安全保管和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的划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二)专项资金的存储、支付、收取和结算;(三)专项资金的评价和公务卡管理;(四)专项资金实物购置和存放、使用管理和处置;(五)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管制通报和风险管理;(六)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预算和支出情况和专项资金的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必须建立财务、采购、使用、监督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九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算控制和财务管制及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的划拨、支付、支出等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资金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负责专项资金的存储、支付、收取和结算,并建立专项资金的账户以实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采购管制和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采购、使用、监管等业务流程,实现专项资金和政府采购的一体化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标准、数量、质量等,落实合理、节约、安全、便捷和依法用款等原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并定期制定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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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篇)专项资金治理方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心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效劳业加快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进展效劳业的要求及产业进展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中心财政效劳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进展、促进现代效劳业公共效劳体系建立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学问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治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治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详细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治理遵循公开、择优、标准、实效原则,资金安排和使用状况向社会公开,承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视。

其次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效劳业公共效劳体系,推动流通产业构造调整,促进城乡市场进展,扩大国内消费。

详细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效劳、环保效劳、信息效劳、广告效劳、学问产权效劳等现代效劳业。

(二)养老效劳、安康效劳、家政效劳等民生效劳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效劳体系建立。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立。

(五)现代效劳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标准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立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实行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实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工程建立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常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安排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安排,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工程特点的,实行工程法安排。

第九条因素法安排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进展指标、工作根底、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状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到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工程法安排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治理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根底,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根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心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预算治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展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到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到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详细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详细工程、工程总投资、工程资金来源、主要建立内容、建立地点、工程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前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便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将工程调整状况及调整缘由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心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心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工程,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其次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预算治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治理,确保专项资金准时、有效、安全支付。

其次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治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工程建立的监管并准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及绩效状况总结。

其次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根据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三)主营业务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力量突出;(四)建立了标准的财务治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视治理其次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展账务处理,严格根据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承受监视检查。

其次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状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工程建立实施状况、工程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其次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执行状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其次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工程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视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物流效劳体系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财建﹝20xx﹞228号)、《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财建﹝20xx﹞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效劳网络工程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财建﹝20xx﹞630号)以及《中心财政促进效劳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财建﹝20xx﹞469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治理方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治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标准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xx〕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舞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效劳力量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分级筹集、分级治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治理要坚持公正、公开、公正原则。

其次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优化支出构造,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三)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局部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育、公共就业创业效劳、就业效劳信息平台等。

第八条各设区市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撑力量在18个月的前提下,可调剂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以下工程: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中心、省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工作要根据属地治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缘由将中心、省属企业职工排解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需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根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根本建立、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治理和监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治理的标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工程第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供应免费就业效劳,可按其效劳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赐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十二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与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规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赐予职业培训补贴。

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xx元。

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效劳机构办理求职、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与就业公共效劳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工程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通过直接认定获得高级技师(一级)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劳动者每猎取一次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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