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120220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1.《土地管理法》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二、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
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
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国土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具体负责实施。
县统筹、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建设、规划、农发、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启动,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被征地所在乡镇负责按项目做好补偿安置资料的归档工作和宗地结算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成立工作组,现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补偿登记确认。
县国土局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及村(社区)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农田里面有种了水稻和油菜等农作物,必须要补偿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着物的补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步骤怎么走
法律快车提醒您,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然后提交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用地预审申请并办理立项,同时提交用地正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用地批准文件,最后缴纳出让费,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怎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申请。
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
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
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征收土地时,应该注重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合理安置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本文将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背景二、征收标准1.土地价格评估:为了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应该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评估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农田质量等因素,以确保补偿能够真正反映土地的价值。
2.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主要分为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经济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其他形式的补偿可以包括安置补助、就业机会等,帮助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
三、补偿范围1.土地被征收面积:应该明确土地被征收的面积范围,并确保补偿范围与被征收面积一致。
在确定被征收面积时,应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和农民的种植情况等。
2.附属设施和房屋:除了土地本身,附属设施和房屋也应纳入补偿范围。
这些附属设施和房屋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征收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1.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主要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应充分反映土地的价值。
对于土地流转性强的地区,可以考虑采用租金分成的方式,让农民在土地后仍能获得经济回报。
2.安置补助:对于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应提供相应的补助。
可以采取发放补助金、提供优惠房屋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得到满足。
3.就业机会: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应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可以建设就业基地、发展农村产业等方式,促进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增长。
五、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政府应加强对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等活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2.农民代表监督: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应设立农民代表机构,由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可以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令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称实施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城建、城管执法、审计、农业农村、房管、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作为征收服务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
实施部门应当与征收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及房屋现状情况等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____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需求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作为土地资源的提供方,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扩展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土地征收和城市化过程中,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____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合理确立补偿标准、明确补偿方案和加强补偿资金管理,最终实现征收农民合理权益的保护,为城市化进程提供土地资源支撑。
二、补偿标准确定1. 测算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农业生产潜力、土地等级和土地流转方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类型、地理位置、土壤肥力等因素,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 补偿方式:补偿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非货币补偿包括发放土地入股股份或政策性补贴等。
3. 补偿期限:补偿应以查封或征用决定书签发的时间作为开始计算补偿期限的起点。
补偿期限应在一年内完成,确保补偿及时到位。
三、补偿方案制定1. 补偿依据:征收单位应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完整的补偿依据,包括土地评估报告、土地等级评定、项目拟出让价款等证据,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2. 补偿计算:征收单位应根据补偿标准和补偿依据,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计算。
将补偿款项拆分为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部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3. 补偿发放:征收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农民支付货币补偿款项,并根据协商一致或政策规定进行非货币补偿发放。
非货币补偿可以选择发放土地入股股份或政策性补贴。
四、补偿资金管理1. 补偿资金来源: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来源,确保补偿资金的合法合规。
2. 补偿资金划拨:征收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将补偿资金划拨至县级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被征收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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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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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
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
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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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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