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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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辽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二○一○年一月七日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3456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7891011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21314抚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51617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819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0212223锦州市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42526营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728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93031辽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23334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53637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8394041盘锦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2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3444546。

最新征地补偿政策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征地补偿政策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Happiness held in your hand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页眉可删)征地补偿政策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0征地补偿政策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辽宁省的征地补偿政策,只是给下属各行政单位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时候提供的一些参考依据,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当然还是可以有调整的幅度的。

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

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

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近几年,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农村的土地也更多地被政府所征用。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资源,土地被征用之后,征地补偿费要怎么分配就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因此,各地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作出规定。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辽宁省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中"征地前将不低于50%征地补偿费用存入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

但是最近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

为彻底解决在土地征收中出现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存征地补偿费用的范围预存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二、预存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1.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确保征地获批准后能够及时足额支付。

2.征收土地、先行用地申请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的费用,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未获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3.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混用。

4.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实行封闭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

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征地范围。

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

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使用办法,不得强行征地。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

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

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辽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通过政策解释、咨询答疑、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确保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对各级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全面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明确征收主体,规范征收行为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市、县级政府的要求,会同建设、房产、规划、财政、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区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

各地要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辽政办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方法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方法
1 辽 宁 省 征 地 安 置 方式
券 安 置 和 移 民安 置 。 2 辽 宁 省 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征地 补偿 费 方 法 的确 定
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与被征地农 民在综 合土地征 收价 、 土地承 包关系 、劳动贡献与土地状况等 因素 的基础上合理计算股 份 , 确 第二种 : 如果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地农 民的土地折股
a.
采用货 币安置 , 征 地补偿 费的分配方法为 : 8 0 %的土地补偿 地补偿 和移 民安置条例》 有关规定 , 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 。

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 民 , 2 0 %的土地 补偿费归 2 . 2 土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 经营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配。 b . 采用农业生产安置 ,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有如下两种方法 : 1 ) 农村土地实行集 体统一经 营的 , 征地补偿 费的分配 , 应 通 第一种方法 , 土地 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 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 者农村集 体 组织统 一支配 , 由农村集体 经济 组织用机动地补齐被征地农 民所 经济组织 成员代表会议 ( 村 民代表会 议 ) 三分之二 以上 的代 表同 意 , 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可 以采取提取 2 0 %的土地补偿 费作为农 失土地数量或重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 重新 调整承包地 , 使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提 留, 剩余 8 0 %的土地补偿 费与全部安置补 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 第二种方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征地补偿费 中取 出一部分 助费共 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 中实行平均分配 的方法 ; 也可 以采取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由其统一支配 用于对被征地农 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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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
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

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

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
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在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账户(没有实行的,也要在乡镇代理部门为该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按国库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分给农民个人的,由乡镇代理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支付给农民;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在使用前要制定使用计划,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开支监督程序,向全体村民公示,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征地补偿费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费用留存集体部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前不得用于化解任何债务。

(六)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对于全部失地或剩余土地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民,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给予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实行“村改居”的,要纳入城镇范围,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对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居民,要及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使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费。

(三)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间迁入现所在村,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其征地补偿权益;第一轮承包期后迁入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在原居住地解决;在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均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居住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经营的,解决后迁入农户问题照此办理。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认履行职责。

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征地补偿费用信访的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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