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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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1.《土地管理法》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二、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

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

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

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4、创建具有友谊特

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

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

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外派待遇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

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

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总助以上:1200元/月其它人员:800元/月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方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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