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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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皖经煤炭[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皖经煤炭〔2009〕99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6号)要求,现提出我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意见如下:一、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在全省建成31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矿24对,其他煤矿7对,见附件1),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实施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矿井通风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安全监控确保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示范矿井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步骤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明确示范矿井建设目标,提出示范矿井建设的具体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皖政办[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建立健全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煤层气抽采利用的重要意义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能源资源。

我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且未经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煤层气抽采利用既是保障矿工安全的生命工程,也是重要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更是根治煤矿瓦斯灾害的治本之策。

做好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对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企业负责,政府扶持。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建成一批煤层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煤层气抽采量达到5.9亿立方米,抽采率达到45%以上。

煤层气利用量达到1.8亿立方米以上,抽采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

2007-2010年,累计完成煤层气治理工程投资47亿元,实施煤层气利用工程项目32项,累计完成投资17亿元,新增煤层气发电装机容量115MW。

周局长瓦斯治理与利用办法精讲

周局长瓦斯治理与利用办法精讲

二、国办发26号文的精神内涵
第一个特点:突出源头防范。 一是提高建设项目门槛。 “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以下 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是提高企业准入门槛。由具体矿井防治瓦斯能力上升到煤矿企业防治瓦 斯能力。提出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二、国办发26号文的精神内涵
二、国办发26号文的精神内涵
一、近年来煤矿瓦斯治理出台的主要政策、技 术标准
(一)主要政策文件: 1、2006年6月山西晋城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了 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 。将“加强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 一五”规划 。 2、2008年7月在辽宁沈阳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 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 3、2008年8月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4、2008年12月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 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6号) 5、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19号) 6、2011年5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第二个特点:抓住重点环节(体现6项措施)。 一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强调开采保护层、可保尽保、顶底板穿层钻孔 等区域性治理措施;要求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 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是确保抽采达标。 26号文要求,做到应抽尽抽,强力推行瓦斯抽采系 统建设,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皖经信煤炭函号安徽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皖经信煤炭函号安徽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2〕396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为使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除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对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先行评估,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后(《安徽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附件一),方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企业评估申请。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申请评估的煤矿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煤矿企业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参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评审专家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七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跨省(区、市)煤矿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其他煤矿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对有异议的煤矿企业重新按程序进行评估。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序号
瓦斯治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解读
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充分考虑到工作实际,既能严格把关,又能便于执行,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4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人。
《抽采指导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

大黄山煤矿735综放面上隅角瓦斯治理措施

大黄山煤矿735综放面上隅角瓦斯治理措施

大黄山煤矿735综放面上隅角瓦斯治理措施为有效治理该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现象,确保其安全生产,特制定该面上隅角瓦斯治理措施如下:一、组织措施1、成立专项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整个瓦斯治理工作组长:许三姓副组长:李丁夫赵云锋成员:刘如明郑志明陈朝欧阳建江吴厚军娄建立陈凯军李爱强吴忠谭成殿崔廷阳其职责分别为:许三姓:全面协调、指挥该面的瓦斯治理工作。

李丁夫:具体负责该面瓦斯治理的协调、指挥和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期间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赵云锋:具体负责该面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审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刘如明:具体负责组织制定该面顶板预裂、煤体预裂、顶板垮落情况的分析、以及工作面推进情况与相邻巷道位臵情况标示和采面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郑志明:具体负责协调好+735采面的各项工作,以便为瓦斯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陈朝:具体负责协助组长做好+735采面通风、瓦斯治理工程的稳步实施工作。

同时,组织编制和审定方案、措施,并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及管理工作。

欧阳建江:具体负责+735采面上隅角瓦斯治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吴厚军:具体负责采面供电和瓦斯抽放泵、钻机等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确保采面、瓦斯泵供电可靠,运行稳定。

陈凯军:具体负责+735采面瓦斯抽放管理、顶板预裂、煤体预裂、煤层注水的现场施工组织、管理及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李爱强:协助陈朝检查落实+735采面上隅角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谭成殿:具体负责+735采面指定地点取样及救护队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护队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吴忠:具体负责该面瓦斯治理期间各项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风流瓦斯变化趋势的监测分析和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期间的协调工作。

崔廷阳:协助陈凯军工作,具体负责+735采面瓦斯抽放管理、顶板预裂、煤体预裂、煤层注水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二、瓦斯治理技术措施(一)通风方面1、均压治理上隅角瓦斯1)在770回风巷五号联络巷以西构建调控风设施(调节风门两道,调节风门间距8—10米,质量符合标准牢固可靠),配风量确定,必须按照“风压风量匹配”的原则,保证该采面风量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控制+770回风巷调节风窗的开启面积,提高工作面风流静压,抑制采空区瓦斯的涌出强度。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V1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V1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V1安徽省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炭等传统能源的资源状况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尽管我们正在大力发展新能源,但在燃料结构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瓦斯却是一种危险的物质,一旦泄漏会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徽省出台了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以下是该办法主要内容。

一、煤矿瓦斯综治理1.瓦斯控制:煤矿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瓦斯渗漏,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确保工人健康安全。

2.瓦斯检测:矿井内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测仪器,及时监测瓦斯浓度,确保工人的安全。

工人也应进行瓦斯检测仪器的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瓦斯检测处理:矿井内若出现超限浓度的瓦斯,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要确保工人的安全,防止发生危险事故。

二、煤矿瓦斯利用1.瓦斯收集:煤矿的瓦斯可以被收集起来,通过瓦斯利用设备进行再利用。

瓦斯的再利用不但能减少浪费,还可以为煤矿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2.瓦斯利用设备:安徽省将会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利用设备,进行压缩、液化等处理。

这些处理后的瓦斯将被作为燃料使用,如燃气汽车燃料等。

3.瓦斯收益分成:煤矿企业可以和瓦斯利用设备提供商进行收益分成,同时这些收益可以用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煤矿企业的效益。

总结: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的出台,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煤矿企业的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煤矿企业应该严格执行该办法,加强瓦斯控制,及时排除瓦斯超限红线区域,使工人真正感受到工作的安全和舒心。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对策及优点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对策及优点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对策及优点随着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煤炭作为目前最主要的能源资源,已经成为全球非常重要的能源来源。

尽管煤炭具有丰富的资源储量和相对低廉的价格,但是其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瓦斯问题却是煤炭行业面临的一个大难题。

这种瓦斯不仅对于矿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技术成为了解决瓦斯问题的主要方式。

一、煤矿瓦斯产生的原因及威胁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由于地质原因和采煤技术等因素的影响,煤层内部会产生大量的瓦斯。

这些瓦斯主要由甲烷、氮气、二氧化碳和其他杂质气体组成。

其中,甲烷是最主要的成分,它往往会随着煤炭的开采而释放出来。

一些煤矿深度较浅的地区,由于地下水位较高等原因,还可能形成瓦斯爆炸危险区。

由于甲烷是一种极易燃易爆的气体,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设施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二、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技术为了解决煤矿瓦斯产生的问题,人们提出了瓦斯综合治理技术。

这种技术主要采用瓦斯抽采、瓦斯利用、瓦斯控制和瓦斯封闭等技术手段,对煤矿中的瓦斯进行制约、利用或排放,最终达到安全、环保和节能的目的。

下面介绍几种瓦斯综合治理技术:1、瓦斯抽采瓦斯抽采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瓦斯治理技术之一。

这种技术通过在煤矿巷道和工作面设置瓦斯抽采管道,将瓦斯抽出来后进行处理和利用。

这种技术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瓦斯浓度,从而减少爆炸事故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回收瓦斯作为一种能源资源。

2、瓦斯利用对于采气量较大的煤矿,可以采用瓦斯利用技术将抽采出来的瓦斯转化为能源。

通过瓦斯发电、热水采暖、热风烘干等方式,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3、瓦斯控制对于那些采气量较小的煤矿,可以采用瓦斯控制技术将瓦斯收集起来,并通过管道输送到某些处置点进行处理或焚烧。

这种技术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瓦斯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还可以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4、瓦斯封闭瓦斯封闭技术主要采用在煤矿底板和煤层之间设置一层气密防渗马鞍胶片来封闭煤层内的瓦斯,从而降低瓦斯的浓度,减少爆炸事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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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瓦斯防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继续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按规定编制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煤矿要制定保护层开采计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

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须经市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六条煤矿要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开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正常准备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须满足预抽效果达标要求。

煤矿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第七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涌出异常时,须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第八条煤矿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

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尾巷通风,严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放限管理。

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后,进回风巷风速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0.8%的,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

第九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企业要组织追查处理。

实行瓦斯排放分级负责制。

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0%及以下的,由煤矿负责组织排放;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以及启封封闭的区域时,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且须有矿山救护队参与。

第十条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

(一)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二)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检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瓦斯利用的煤矿要分别建立高、低浓度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施工采区巷道前,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二)地面瓦斯抽采泵须有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须实现“三专”供电,其排放口管理须制定专门措施;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

(三)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第十二条煤矿要根据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及抽采率等合理确定预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须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抽采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报经矿长审定。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制定地面抽采与井下排放抽采统计考核制度,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查处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行为。

瓦斯抽采量计划须依据瓦斯赋存状况,分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来确定,高瓦斯、突出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四条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

自动计量装置须每旬调校一次,确保计量准确。

第十五条煤矿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做到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第十六条煤矿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

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点时,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高瓦斯或突出矿井,还应自动切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七条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须建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0.8%、断电浓度设置≥0.8%、复电浓度设置<0.8%。

第十九条在以下场所应增设甲烷传感器:(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0.8%、断电点浓度设置≥1%,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五)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

第二十条煤矿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鉴定报告批准人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资质,鉴定单位和鉴定报告批准人对鉴定结果负责。

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二)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四)煤层瓦斯压力≥0.74兆帕的;(五)煤层瓦斯含量≥8立方米/吨;(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七)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十二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须严格执行突出煤层两个“四位一体”等综合防突措施。

经突出鉴定后,方可按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

(一)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

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的,须对煤(岩)柱对应的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留设煤(岩)柱和区域预抽措施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须采取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

上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距小于10米时,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采。

开采下保护层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三)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单独计算抽采量;开采被保护层前须对抽采效果进行评价。

(四)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抽采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确定。

第二十四条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第二十六条煤矿要建立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

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米时),须先探后掘;法距小于或等于7米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

相向掘进工作面贯通距离小于100米时,须边探边掘;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错茬距应保持50米以上;炮掘工作面间距小于50米时,一个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另一工作面须停电、撤人。

(五)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

第二十七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

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在揭露煤层前,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准后实施。

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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