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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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规定

商品房预售规定

商品房预售规定一、预售条件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用途为住宅。

2. 投资额:已完成投资额达到该地块总价款的25%以上。

3. 施工进度:建筑工程进度达到一定要求,如基础工程完毕、主体结构封顶等。

4. 预售资金监管: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

二、预售许可1. 申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2. 提交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证明、施工进度证明等。

3. 审批期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 发放预售许可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预售许可证。

三、预售信息披露1. 预售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售楼处显著位置张贴预售公告。

2. 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房价信息:公开房价、装修标准、付款方式等信息。

4. 配套设施:披露项目周边配套设施、交通状况、教育资源等信息。

四、预售资金管理1. 设立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应纳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

2. 资金使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项目进度合理使用预售资金。

3. 监管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违规处理1. 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虚假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违规使用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结语商品房预售规定旨在保障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国家和地方实际情况为准。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一、引言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而作为购房者,了解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对于选择合适的房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探讨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二、概述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1. 预售条件上海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这些条件保障了商品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购房者提供了保障。

2. 预售标准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标准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预售合同签订、价格公示等。

购房者可根据这些标准评估房产的可靠性和适用性,避免因为购房合同等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三、预售条件深度剖析1. 土地出让上海商品房预售的第一条件是土地出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进行。

土地出让合同是商品房预售的合法依据,有关规定保证了商品房的合法性和可售性。

2. 规划许可证商品房的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重要凭证,代表了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建设。

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仔细核查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以确保商品房项目的合法性。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又一重要凭证,代表了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发和建设。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务必查验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避免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四、预售标准全面解读1. 开发企业资质上海商品房预售要求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当查验开发企业的资质证明,了解其开发商信誉和实力,以保证所购商品房的品质和可靠性。

2. 预售合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商品房预售的关键环节,是购房者和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约束。

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争端。

3. 价格公示商品房预售的价格公示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

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

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予以限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来减少期房购买人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证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预售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商品房预售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取得的合法证件。

它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商品房预售证的法律规定。

二、商品房预售证的含义商品房预售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预售商品房的合法凭证。

三、商品房预售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5.《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的通知》四、商品房预售证申请条件1.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2.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3.开发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4.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5.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6.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7.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8.开发企业已按规定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9.开发企业已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商品房预售证的申领程序1.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开发企业进行实地考察;4.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实地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商品房预售证;5.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证。

六、商品房预售证的内容1.开发企业名称;2.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4.土地使用权证号;5.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6.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号;8.预售范围;9.预售面积;10.预售价格;11.预售期限;12.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3.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篇: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相关要件、流程、依据等,现答复如下:一、申请材料1、预售商品房申请书;2、商品房预售方案;3、测绘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抵押银行需提供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明);6、施工合同;7、施工许可证;8、预售款监管信息反馈单;9、营业执照;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1、白蚁防治合同;12、项目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13、申请预售的每幢商品房施工进度证明(以现场察看为主,形象进度多层达二层以上、高层达四层以上且不少于总层数的1/4)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内容复印件(核对原件);14、前期服务约定(样本合同最后一页内容,物管处认可);15、建筑节能环保。

二、工作流程审批中心住建窗口接受企业申请→开发处审核→局领导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承诺时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预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办理依据1、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4、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5、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五、办理机构和地点市住建局开发处,市北京北路112号建设大厦十三楼,电话:83566217。

第二篇: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报条件为: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附1:1000红线定位图);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

长春购房合同预售条件

长春购房合同预售条件

一、概述长春购房合同预售条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以下是对长春购房合同预售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预售条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预售,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在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许可证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有效期为一年。

3. 房屋质量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所预售的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

4. 房屋销售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预售的房屋销售价格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并按照备案价格进行销售。

5. 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6. 房屋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7. 预售广告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8. 预售信息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信息及时向购房人公开,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配套设施等。

9. 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10. 房屋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所预售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达到交付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三、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预售条件,或者违反预售规定,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1. 预售条件的具体规定,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

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逐渐完善。

越来越多的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离我们生活非常接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

那么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1、已经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3、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明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4、申请项目计划文件(复印件);5、项目设计批复(复印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8、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0、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11、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2、标准地名批准使用证(复印件);13、银行同意抵押土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函(原件);14、银行出具预售款监督方案(原件);15、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原件);16、物业用房缴交确认单(原件);17、拆迁安置情况说明(原件);18、拆迁安置用房核查登记表(原件);19、房号清单。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引言2.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3. 预售许可证申请和发放3.1 申请条件预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如下:开发商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身份;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开发商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开发资金;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用地。

3.2 申请材料申请预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开发商法人联系明文件;开发商企业营业执照;开发商开发资质证明文件;开发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3 申请程序申请预售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 开发商提交预售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材料至政府住房主管部门;2. 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政府住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

4. 预售合同4.1 内容要求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等具体信息;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日期及质量保证期限;购房者权利和义务。

4.2 签订要求预售合同的签订要求如下:预售合同应由买卖双方自愿签订;预售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预售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房者应注意仔细阅读预售合同内容,并在签订之前提出疑问。

5. 预售公告5.1 发布要求开发商的基本情况介绍;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规划;项目的开发进度;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和价格;项目的周边配套设施等信息。

5.2 公示期限预售公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并应公示满30天。

5.3 公示渠道开发商的官方网站;媒体发布;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

6. 监督和处罚6.1 监督机构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督由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承担。

6.2 违规行为处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下: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罚款: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可处以罚款;撤销预售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撤销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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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08〕56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具体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所申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应达到该商品房地上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结构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层(含六层)的应主体结构完工;(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委托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房地产交易机构受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四)签定了《白蚁预防合同》,并已进行白蚁预防;(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七)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其中,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中还应包括已完成基础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售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第七条预售管理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预售商品房的套(间)数量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号等内容。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至商品房验收合格之日起失效。

第九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增容的,当事人应在批准后15日内,向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销售。

第十条预售管理部门对新批、变更和失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第十一条预售管理部门应对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预售人应取得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按规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

预售广告发布前,预售人应向预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预售管理部门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者发给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房地产广告证明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与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内容,同时还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第十三条预售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预售。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承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预售人应向承购人明示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向承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座落位置、设计环境、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物使用年限;(四)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质量、装修标准;(五)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六)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七)商品房的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八)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付款方式;(九)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十)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责任。

代理人应当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一)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明确的事项;(二)代理人的资格证书;(三)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四)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预售人与承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使用预售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人和承购人有权依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但必须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

除承购人拒绝外,预售人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销售单价及总价款。

共有建筑面积与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不单独计算价格,其建造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分别载明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名称及违约责任。

凡计入了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共有建筑面积与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一律不得再进行重复销售;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建筑面积空间与公共配套房屋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重复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预售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承购人;预售人不得用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或重复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但未竣工验收的,承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时,应与受让人、预售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

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依约定依法转移。

已办理按揭的预售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转让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后,方可转让。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竣工验收前,预售商品房发生转让、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在签订有关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预售人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自批准转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承购人,承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承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到期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承购人和项目受让人应当向原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人,应自签订项目转让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并公示项目转让情况;受让人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

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经原规划、设计批准机关批准。

预售人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涉及合同约定的承购人权益的,承购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承购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承购人的,承购人有权退房;承购人退房的,由预售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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