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1. 司法建设落后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法律建设作为支撑,而在我国,法律及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时候显得滞后。
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有些制度落后、不适应时代要求、不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利监督等基本原则,并且法官认知、应用由于传统思维和旧有的法律体系限制,对改革的跟进发展较慢。
2. 立法形式单一问题现行立法机制往往仅有一种形式,形成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法律形式,一类是审查形式。
这样的立法机制不仅不适应今天司法权监督的新形势,而且容易形成监督权不足和限制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利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司法机关的拖延、偏袒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3. 长期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美形成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包括清晰的监管机制和规范的监管程序等,但我国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导致监督调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公务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滥用他们的权利,以谋取不当的利益,而由于监管机构的缺失,他们的行为很难受到惩处,最终使得司法透明度受到破坏。
4. 法官短缺问题因为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数量不足,不少法院的补充性名额都难以填上,这种人员缺乏现象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增大、服务质量下降、对案件细节的疏忽和过失增加,这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效性。
5. 司法机关过度依赖行政过程过度依赖行政过程,或者称为“行政化”现象深刻根植在司法工作中。
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的依据是行政文件,这不但打乱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而且极大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二、对策1. 推进司法建设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司法建设,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以便更好地完善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司法公正。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精品范文】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玉阶乡镇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主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目的是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政府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领导干部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一、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乡镇级的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农民群众,因代表的思想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或缺乏政治责任,履行职责热情不浓,鉴别是非能力不强,把参加人代会、主席团会议视之例行公事,审议报告“原案通过”,调查视察“走马观花”,执法检查“蜻蜓点水”,评议工作“泛泛而谈”。
加之因不了解和掌握内情、内幕,致使知情监督少,在审议监督和表决问题时毫无主见,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甚至甘当“表决器”,从而影响监督实效。
2、乡镇人大工作机构编制少、人员少、年龄普遍偏大,工作实在是力不从心。
加上人大在组织开展活动时常常缺乏物质保障。
人大工作经费不足,工作条件较差,也已成为制约人大监督工作的障碍和瓶颈。
?3、一些乡镇人大班子主席、副主席多味兼职,分管行政事务,忙于经济建设“中心”、抓办新农村建设、企业发展等等“实事”。
这不仅没有充裕时间和精力真正专心专职全身投入人大工作,而且人大工作被旁移。
4、乡镇人大因没有常委会,很多事情只能等到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才能解决。
每次例会政府向代表作一次全年的工作报告,由于时间跨度大,很多问题往往时过境迁,不利于开展监督工作。
有的则认为乡镇工作头绪多,经费缺,或存在怕麻烦、图省事思想,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准备仓促,时间短,有的乡镇人大例会会期甚至只安排一天或名义上的2天,在听取报告后,接着作决议,安排讨论、审议的时间少,不能充分发扬民主,或剥夺了代表的审议监督权。
二、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1、组织代表培训。
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要结合党委政府开展的读书活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进一步加强《宪法》、《监督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监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定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地做好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本文共有2117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在会,人民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以说,代表是一种职务,是代表一定范围或一个群体行使人民权利的职务。
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那么,人民群众如何行使国家权利,如何实现当家作主呢。
这就需要人大代表充分履行监督权利,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现就如何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发挥好监督作用谈谈自己几点看法。
一、强化理论学习,增强监督本领。
人大监督包括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总书记说、打铁还需本身硬,为了更好、更准确的实施人大监督,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人大代表要坚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认真学习领会党章党纪、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并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认真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组织人大代表培训班,可以邀请一些有深厚理论基层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大领导、“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或相关专业人员为进行学习辅导,让代表真正结合实际学,融会贯通学,在学习中监督、在监督中学习,为代表订阅了《中国人大》、《时代主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实用手册》等学习资料,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切实提升了代表和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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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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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一,对法院的监督是其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判具有最终性,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可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民主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探讨。
一、立法监督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监督,来保障法院的工作。
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人大可以对法律是否合章、符合宪法精神,以及是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等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关注和审查司法解释,确定司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宪法的规定。
二、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人大对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监督形式。
法院的工作离不开财政支持,因此,人大需要对法院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法院的经费合理、合法。
同时,人大还要对法院做好防贪污、防贪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法院审计制度,推动法院的财经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化。
三、司法监督除了立法监督和财政监督外,人大还可以进行司法监督。
在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抗诉审查等方面,人大都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
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议或就法院工作进行询问,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暴露和纠正法律规定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法院依法办案,开展反腐斗争。
四、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法院的最高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的权力,对法院的裁判工作进行纠正和调整,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的坚定信念和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备的司法体制、健全诉讼程序的法规和制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五、监督机制的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要做好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权的发挥,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强化监督结果的落实等方面。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本课题通过比较分析西方国家议会对司法权的制约机制,结合当前司法监督的现状,就人大司法监督的对象、程序以及方式等关键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1、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
我省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
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2、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无“法”对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人大监督随意性强、方式手段无定制、监督对象抵触、监督效果不理想等现象普遍存在,人大监督异化成个人监督的现象在部分地方还时有发生。
3、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
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4、某些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
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个案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
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也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是人大赋予的,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的监督存有抵制情绪,以各种借口排斥一切外来的监督和制约。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20XX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将届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加强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的社会稳定繁荣,推进我市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几年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争论较大的一项监督,那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部分地方人大还对个案监督进行了立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还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草案,向全国征求修改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人大对司法机关只有工作监督权,不能对具体个案实施监督。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有权对个案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那是如何改进和加以完善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
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笔者不是说个案存在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人大就不应该监督,法院也不应纠正,听之任之,而是说,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人大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就行了,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姆l SV s t om A nd So,ci e t V 雹翼黧翌登雾塑器霎嚣篡霪悉己D,o年g月(下)i春{;J占缸会潮翻翰盗溢溢篮碰盏盔醚譬色盆线毯盗湓三:!:=三!:!::!==!=:!二:竺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李曙光监督皿目摘要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督原则、间接监督原则.本文认为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并提出了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四点建议.关键词个案监督规范独立审判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0)09O i8-0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岫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但尽管人大有权监督法院工作,却不应突破宪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否则监督就缺乏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政治和法律原则。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界限的。
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雪二是集体监督原则。
人大监督法院是人大的集体行为,不允许人大代表个人行使或人大代表个人以人大名义行使,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民意机构实行合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从而使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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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督促公正司法,保障合法权利、遏制司法腐败,是发展、健全基层人大制度,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也是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的需要。
一、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性质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司法权是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
宪法关于人大与司法权关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国家性和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
国家司法权在其行使过程中受到多种监督。
但从法律上讲,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是根本性的监督,这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是具有国家法律强制性处置权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及错案的确认权、纠正权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权),故与其他监督有着法律上的本质区别。
因此,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监督的落实,是保障基层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真正实现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宪法所规定的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最根本的制度之一,是人大的一项主要职能,也是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法律保障。
如果基层人大对这项极其重要的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就容易给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如果对基层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司法权的监督和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不够,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说是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失职。
基层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不同于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因而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义务,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义务。
放弃监督,就是对人民的失职。
要使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能得以长期、稳定的保持,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的教育整顿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的还是来自于司法权外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只有加强和完善人大的日常性监督,真正落实人大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现象。
当然,司法机关教育整顿的成功更是离不开人大的外部监督。
三、基层人大加强对司法权监督的主要途径㈠、严把主要司法官员提名、考核、选举、任命、罢免关。
审判、检察工作首先面对的是对各种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对庞大的法律体系的具体适用,相对于行政活动而言,更具有专业性、程序性、规范性、严肃性,因此司法官员的选任要求比普通国家公务员更加严格。
国家已颁布《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司法官员的选任、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笔者认为,选任主要的司法官员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学历,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主要司法官员至少应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是应有稳健和公正的个人品质。
决不能因为法检两院机关的规格高而成为解决、照顾某些官员待遇的台阶。
人大在行使选举权、任命权时,必须预先做好资格审查,不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提名、选举和任命。
已经任职但经考核不能很好胜任工作或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行为,给司法工作造成妨碍的,坚决予以罢免。
㈡、建立对审判员、检察员的日常考核评议制度。
依据法、检两院组织法,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权在同级人大常委会。
而审判员、检察员是司法机关的中坚力量,大量的司法工作都由他们依法进行。
因此,人大对司法机关官员的监督,除了主要的司法官员外,还应严格落实到对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
具体地讲,将审判员、检察员的考核列入日常工作,严格以《法官法》《检察官法》来进行任命前的资格审查,做好民主测评和公示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任命后,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他们所办案件质量,
听取群众意见、社会反映,如有不能胜任或违法乱纪者,坚决依法撤销其职务。
只有这样,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体现出权威性。
㈢、建立对重要司法工作方针、决议和司法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向党委请示的多,向人大汇报的少,没有形成向同级人大汇报的制度。
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和党政分开、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是大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司法机关大量的业务工作是国家行为,应更多地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领导。
这一点宪法、法律已有体现,如法律规定重大事项上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意见不一时,应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㈣、实行个案监督制度。
个案监督,是人大在监督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司法机关和司法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保障权利,都必然直接反映在案件上。
人大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意见,也需要涉及具体案件。
事实上,司法机关所办的案件中仍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司法机关的官僚作风、有关司法官员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行为密不可分,一句话,司法腐败是司法不公正现象发生的根源。
错案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四处上访申诉,倾家荡产,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威信、公正产生怀疑,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大建立了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制度,有些地方人大纠正错案成绩显著。
除了评议制度,人大还应建立对冤、
假、错案督办的个案监督制度,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错案,人大应督促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具体案件跟踪督办。
实践证明,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没有全面完善的现阶段,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单靠司法机关自身监督显然是不够的,人大依法开展个案监督,成为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督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形式,因此,完善和加强个案监督工作不仅有助于推进人大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的确立,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一切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问题。
四、提高监督主体素质,增强监督实效面对新时期的新挑战,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依法监督的综合素质,才能切实担负起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的职责。
一是要增强敢于和善于依法监督的意识。
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人大依法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合法权利工作监督,是人大接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职责要求。
要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司法不公的问题入手,依法监督司法机关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做起,用人民授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
二是强化人大机关队伍素质建设。
适应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开创新世纪人大监督公正司法工作新局面,不仅要增强监督主体的素质,也要重视和强化新世纪人大机关队伍,使之能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开展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受理公民申诉控告与进行必要的个案监督,需要有能够与司法人员相对
应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业人才。
人大机关要通过各种途径,重视加强人大机关工作班子成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专业知识等综合素质教育和培训,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民主政治、法治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具有法学理论素养、熟悉wTo的司法规则,勤学、重思、敬业,甘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精干队伍。
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督促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当好参谋与助手,以保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始终适应我国新世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
谢谢支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