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研究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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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3月
辽宁教 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 n lo  ̄o igEd c t n lAd nsr t nI siue o ra fL a nn u ai a miit i n t t o ao t
Vo .3 No3 12 .
Ma 0 6 r2 o
行政合 同及其救济制度
邹冬 平
( 南京师范大学 , 江苏 南京
【 摘
204 ) 1 6 0
要】 行政合 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较 为重要的一种行政 管理手段 , 因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 关规 定 , 以, 关 但 所 有
行政合 同的基 本理论 则显得较 为混乱 。学术界对以下两点问题争议较 多: 、 一 行政合 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特征。二、 行政合 同的救 济
1聊 行政合 同是 “ 政主体作为 当事人 的合 3 ( 以行 私人实施 , 那么一般要受公法原则的约束 。二是行政机关之间 缔结的合同。”1 同。 ”1 行 政合 同是 “ 政机 关为 实现行 政 目的缔结 的合 i 4 ( 行 的行 政协作 也可 以通 过合 同方 式进行 。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题目: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课程名称:合同法指导教师:孙鹏范雪飞学校:西南政法大学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专业:2010 级行政管理姓名:张荣光学号:20101204011101成绩:评分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1年6月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张荣光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我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
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行政合同的实现,行政合同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文章分析我国行政合同的现状,借鉴国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议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主要起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
但是,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向,即行政法允许行政主体必要时与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公法私法化的目的是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对于行政合同的涵义,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述:第一,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称契约)。
第二,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要 的合作 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 中。由此 引发 的各 种合同责任 也成 为 了理论 和 实践 中不可 忽视 的重要 问
题。
目前 , 我 国对于行政合 同没有专 门的立法 , 这一立法上 的空 白 使得 合同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难以采用有效的手段维护 自身 的合 法权 益。而基于行政合 同的特 殊性 , 现有 的民商事 立法 中关于 合 同的规定难 以行之有效 的对其进 行有效 规制。 因此 , 行政 合 同当 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构建还有很长 的路要走 。下面我将仅就行 政 主体违约责任进行简单的性质研究 。 ( 二) 行 政主体违约责任性质的性质研究 关于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 的性质 , 理论界有 三种 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 从 民事侵 权理论 的角度 出发 , 认为行政 主体违反合 同 约定时对合 同相对方 的公 民、 法人或其他 组织 的合 法权益造成 了
一
确说明行政合同违约责任 的性质 。首先 , 行政 合同基 于其主体 的 特 殊 性 以及 当 事 人 双 方 地 位 的不 平 等性 , 使 其 有 别 于 民法 上 基 于 平等民事主体之问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 权法律责任 和基 于平等 主体之间经过协商合意形 成的 民商事合 同责任。其次 , 行政 主体 的违约责任 多产生 于享有特权 的行 政主体滥用职权 , 导致合 同无 法履行或者无法适 当履行 , 使得相对人 的权益受到损害 , 而这 一特 征又使得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行 政侵权行 为相区 别。 综上所述 , 行政合 同的违约责 任不 同于民商事法律 意 义上 的 违约责任 , 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侵权责任 , 其 性质 应认为是 种行政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 政违法进 行 比较 研 究 , 以 确 定 其性 质 。 ( 三) 行 政 主 体 违 约 责 任 与 行 政 违 法 的 比 较研 究 关 于行政违法 的概念 , 我国理论界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 虽在 违法 主体认定上 存在不 同, 但均承认行 政违法是违反行 政法规 的 行 为。此处为将行政主体 的违约责 任与行政 违法进行 比较 , 特将 行政违法 的主体 限定为行政主体或经行政主体授权的组织及其 工 作人员 。因此 , 我们可以将行 政违法定 义为行政 主体 以及 经行政 主体 授 权 的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从 上 述 定 义 中可 以 总结 出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具 有 如 下特 点 : 第一 , 行 政 违 法 的行 为 主体 为行 使 国家 权 力 的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经 国 家 机 关 授权 的其他单位 或组 织。第二 , 必须有违 反行政法 律法规 以及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行 为。第三 , 行 政违法应 承担行 政法律 责任 。 通 过对 于行政违法行 为 的概 念和特 征的表述 , 我们 可以分析 得 出行 政主体 的违约责任 与行 政违法责任具有很多 的相 同点。首 先, 其主体均为行政机关 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其次 , 从性 质 上讲 , 两种责任 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行为 , 均为一种行 政 法 律责任。再次 , 其行为对相 对人造 成了不利影 响或使得 当事 人 的人 身及财产权 利收到额 直接或 间接损害 。最后 , 均应 承担 由此 行 为 而 带来 的 不 利后 果 。 通过对行政违约责任与行 政违法责 任的对 比, 可 以看 出两 者 具 有很 多的共性 。那 么 , 我们会产生如此疑问 : 行政主体 的违约 行 为可否认 定为行政违法行 为的一种 ?从 前面 的分 析论述 中 , 我 们 认 为行政违 法行为必 须违反行政法律 法规或者其 他规范性文件 。 但 目前我 国在行政合 同领 域存在着立 法上 的空 白, 不仅没有专 门 的行政合 同立法 , 就连其他相关 的现行行政法 律法规 中也没有 对 行政合 同作出相关的规定 , 正在筹划 中的《 行政 程序法》 虽然对 行 政合同做出了规定 , 但其 尚处于草拟 阶段 , 何 时能够施行还没有 结 果 。因此 , 基于这一立法上 的缺失 , 行政合 同在制定 、 履 行 以及 权 利 救 济方面便无法可依 。 这也使得行政 主体在违反合 同约定的义 ( 下转第 4 4页)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苏羽佳; 冯天成【期刊名称】《《牡丹江大学学报》》【年(卷),期】2019(028)009【总页数】4页(P5-8)【关键词】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相对人; 救济途径; 行政优益权【作者】苏羽佳; 冯天成【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4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或履行行政协议存在瑕疵,协议相对人可依据该法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但是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话,行政机关又能以何种方式来寻求救济呢?学界众说纷纭,各种声音比比皆是。
有学者认为,就救济方式而言,行政机关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也有学者认为申请法院非诉执行也不乏是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
究竟谁对谁错,行政机关如何寻求救济,这是行政协议司法制度完善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提出问题先看如下这两个案例。
首先,关于浙江省平阳县国土局诉该县美得公司行政协议纠纷一案。
2013年3月,平阳县美得公司通过公平竞标竞得平阳县南雁镇土地开发权,同年4月该公司与平阳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价格为916万元,价金平均分两次支付,每次458万元。
第一次支付时间是在2013年4月19日之前,第二次是在同年6月19日之前。
但是至原告起诉之时,该公司只支付第一部分金额458万及违约金,但是第二部分的金额未能支付。
现平阳县国土局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该公司的《合同》。
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所涉内容是行政协议的类型,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起诉,并告知该县国土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非诉执行的方式寻求救济。
其次,再看一下巫山县抱龙镇政府就其与扶江河之间签订协议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案。
巫山县抱龙镇政府就《洛阳电站投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07年与扶江河之间达成合意,另外又签订了补充内容,补充内容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及其法律救济——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

了当代西方 政府 失灵 的 问题 及其 根源 , 出 了矫 正 提
政府失灵的政策主张。行政合同作为现代政府重 要 的行政方 式 , 少行 政机 关在 行政合 同中违法行 不
【 作者简介】 1 0 0 收稿 日期】00— 4— 5 2
行政合同概念是 由德 国行政法学者奥托 ・ 迈 耶提 出 , 他 对 行 政合 同持 反 对态 度 。行 政 合 同 , 但
以保 障公共 利 益 的维 持与增 进 而进行 博弈 、 协商所
第 9卷
第 2期
21 00年 6月
南京 工业 大学学 报 ( 会科学 版 ) 社
行政 合 同中行 政 优 益权 的规 制及 其 法律救 济
— —
以公 共 选 择理 论 为视 角
黎 学基 , 宗泽 谭
( 南政 法大 学 西
行政 法学院 , 重庆
40 3 ) 0 0 1
摘
要 : 随 着公共 管理 的发展 , 伴 行政 合 同是行 政 实践 中新 兴的行政 管理 工具 。 以公 共 选择 理论 为研
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 、 行政改革 的推进 , 政府 着力 于 推行公 共服 务市 场化 , 寻找适 应市 场发展新 的管理模式。行政合 同作为市场经济中典型 的契 约式 运作模 式 , 逐渐成 为政 府新 兴 的管理 与服务工
具 。在德 国 ,行 政 机关 通 过合 同的方 式 是 常 见 的 “ 现象 ”2。在 我 国 ,9 8年开 始 的农 村 生 产承包 责 } 17 任 合 同 , 先突 破 中 国传 统 的控 制 模 式 , 为新 管 首 作 理 方 式逐 步 推 行 , 得 到 广 泛运 用④ 行 政 合 同 并 。“
6 3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 政 合 同是指 行使 国家 行政 权的行 政主 体为 履行 职责 与公 借鉴 法 国的做法 , 对仲 裁法进 行 修改 , 比如 明确规定可 以 申请 仲 民、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协商互 相意 思表示 一致而 达成 的协 议 。 裁 的行政合 同 的种 类 ; 仲裁 委 员会 下设行 政合 同仲 裁庭 ; 定 在 规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和 行政 方式 的 多样 化 ,行 政合 同纠纷 也越 来越 当事人 在缔结行 政合 同时可 以约 定 , 生争议时可 向行政合 同仲 发
纷显 然不 能适 用 《 裁法》 仲 的相 关规 定。
处 理方 面, 增加 违约 责任 处理 的 内容 , 审判机 关可对 合 同履 行 使
二 、 行政 合 同救济 制度 的基本构 想 对
( ) 商 一 协
和违 约赔偿 问题 予 以审理判 决; 、 举证责 任方面 , 订行政诉 五 在 修
多 。必 须深 刻挖 掘行 政合 同制 度存在 的 问题并 提 出相应 的救 济 裁庭 申请仲 裁 , 可在 发生合 同争 议后 , 也 经双方 协商一致 , 交行政 措施 。
一
合 同仲 裁庭 仲裁 。此 外还 要 明确仲 裁是 选择 性而不 是强制 性 的
我 国现行 行政合 同救 济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行政合 同 救 济制度
度 , 立 双向 性的救 济 结构 以及对行政合 同制度 制定单 行行 政 法规对 于解决 行政合 同中 出现 的纠纷 具有积极 意 义. 建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 它是 ~种适用 于解 决平等主体之 间发 生 的合 同纠 纷和 合 同纠纷 , 但其适 用范 围应 限制在涉 及 民事性权益 的行政合 同纠
2020年最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目和答案)

2020年最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目和答案)(管理学-行政管理)1.[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分)A.因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引起的纠纷.B.因政府制定关于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文件引起的纠纷C.因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弓起的纠纷D.因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弓|起的纠2.[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惩戒措施是()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C.行政许可D.行政强制3.[单选题]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2分)A.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B.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C.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D.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4.[单选题]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A.企业事业单位B.被委托的组织C.社会团体D.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单选题]行政职责的核心是()(2分)A.依法行政B.强制性C.不可处分D.先行处置6.[单选题]行政许可公开原则不包括()。
(2分)A.公开国家秘密B.公开实施主体C.公开实施期限D.公开实施程序7.[单选题]以下关于行政合同的叙述中错误的是()A.契约自由的原则完全不适用于行政合同B.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C.行政合同相对于行政命令而言,更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D.行政合同中体现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以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的双方行政法律关系8.[单选题]属于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是()。
A.辞退B.退休C.升职D.离休9.[单选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分)A.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B.行政机关所在地C.行政相对人住所地D.违法行为发生地10.[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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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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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研究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现状
我国的行政合同理论起步很晚,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保障机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主体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断地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各种形式的合作与利益关系,而在此之中,行政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合作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由此引发的各种合同责任也成为了理论和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合同没有专门的立法,这一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合同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难以采用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基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现有的民商事立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难以行之有效的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因此,行政合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构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下面我将仅就行政主体违约责任进行简单的性质研究。
行政主体违约责任性质的性质研究
关于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从民事侵权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主体违反合同约定时对合同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应认定为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从本质上讲为一种合同,行政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应视为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将行政合同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通过对行政合同的性质分析,我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均不能准确说明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
首先,行政合同基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使其有别于民法上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责任和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商
合意形成的民商事合同责任。
其次,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多产生于享有特权的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适当履行,使得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这一特征又使得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侵权行为相区别。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于民
商事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侵权责任,其性质应认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政
违法进行比较研究,以确定其性质。
行政主体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的比较研究
关于行政违法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虽在违法主体认定上存在不同,但均承认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此处为将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进行比较,特将行政违法的主体限定为行政主体或经行政主体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违法定义为行政主体以及经行政主体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总结出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行政违法的行为主体为行
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经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第二,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行为。
第三,行政违法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通过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的表述,我们可以分析得出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具有很多的相
同点。
首先, 其主体均为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
其次,从性质上讲,两种责任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行为,均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再次,其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了不利影响或使得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收到额直接或间接损害。
最后,均应承担由此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通过对行政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的对比,可以看出两者具有很多的共性。
那么,我们会产生如此疑问: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可否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从前面的分析论述中,我们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目前我国在行政合同领域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不仅没有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就连其他相关的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行政合同作出相关的规定,正在筹划中的〈〈行政程序法》虽然对行政合同做出了规定,但其尚处于草拟阶段,何时能够施行还没有结果。
因此,基于这一立法上的缺失,行政合同在制定、履行以及权利救济方面便无法可依。
这也使得行政主体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时,无法认定其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其赔偿的标准也只能
依照民商事合同的赔偿标准来进行。
对于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思考
一般救济方式
对于行政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界通过结合传统民商事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包括协商、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协商与仲裁作为传统民商事合同中较为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协商的实现是基于传统民商事主体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处在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上的优益
权使得其在设立、履行、变更、中止行政合同的
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这种地位
上的不平等也使得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无法实现。
对于采用中立第三方的方式进行的仲
裁方式,由于目前我国仲裁仅限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对于行政合同方面没有相关的规定。
若采用
传统的仲裁方式,仲裁机关裁决基于自身强制力
不足的弱点,对于
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行政机关难以产生有效拘束。
因此,若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建立起
针对行政合同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仲裁机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目前我国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中最为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均未将行政合同纠纷明确列为其受案范围,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行政合同争议可以成为其受案范围。
如〈〈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个兜底条款的规定为行政合同争议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提供了可能,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制度设置,其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很多阻碍。
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应当将行政合同明确规定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国家的行政赔偿
前面已经论述,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是由于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适当履行,使得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又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指出,“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这一兜底条款中并未将违法行为明确限定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就为行政合同
列入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弹性空间
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类似,随着行政合同被越来越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事务中,将行政合同明确列为国家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已成为趋势。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