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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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谁负责,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该原则在法律领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确保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实施行为的人承担。

不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只要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承担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领域,如果某人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负有侵权责任。

2. 损害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痛苦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近因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的归责主要以最近的原因为准。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次生损害,责任应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最后一环节承担。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

在责任追究时,主要依据是该公司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其他环节。

4. 预见义务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能够预见到侵权后果的人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能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但如果有其他人能够预见到该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 共同侵犯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损害时,这些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多人联合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他们的实际行为在侵权中起到何种作用。

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的归属,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公正的赔偿。

同时,侵权的归责原则也要求个人和组织在行为中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法律规范下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二、侵权行为怎么界定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三、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怎么界定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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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我国侵权法有哪些归责原则一直歧见纷纭。

作者认为,我国侵权法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章任原则等三项归责原则。

作者着重论述了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疏于深论的过错归责的理论根据,以此揭示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和价值;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通行用语有悖逻辑,应以“危险责任原则”取而代之,并对其归责根据予以阐明;深入论证了公平责任原则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的理由,界定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其弊端及补救办法。

一、归责原则的涵义我国民法著述在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时,一般通称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对归责原则本身的含义往往不作考究。

由于缺乏对归责原则的精确考究,出现了一系列理解的偏差和提法的错误。

鉴此,本文选择这一视角作为论述的起点。

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原则”就是指在它所适用的范围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各种基本规范、基本精神、基本政策”(1)。

此观点还对“原则”进行了量化理解,认为原则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既不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情况下,也不纷纭,歧见有四:一是主张我国只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3)二是主张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存,但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4)三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存;(5)四是主张除有上述三种归责原则外,尚有过错推定原则。

(6)理论界的众说纷纭业已导致人们在著述及实务中的无所适从,因此诚有进一步澄清之必要。

二、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制度取代同态复仇后,早期的人类法律奉行根据损害事实归责的结果责任原则。

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理性观念的增强,过错责任原则终为罗马《阿奎利亚法》所确立,但此原则并未自此一劳永逸,漫长的中世纪仍广泛奉行结果责任原则。

后来寺院法把侵权责任与道德评价和主观状态结合起来,对引入过错概念功不可段。

17世纪法国法学家多马(Domat)在理论上确立了过错作为唯一归责原则的地位。

(7)随着罗马法复兴和法典化运动的兴起,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完成了法制化的进程。

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近代法上首次正式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

德国民法典起草时社会正发生剧变,当时对究竟应采取什么归责原则已发生争议,但绝大多数人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例外情况,不应由民法典而应由特别法调整,故1896年德国民法典仍采取了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

(8)英国于14世纪开始在“trespass on the case"(依个案认定的侵权行为)中引入过错要件,在1852年废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令状制度及创设过失侵权行为(negligence)后始使过错责任原则得以最终确立。

(9)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3条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并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所仿效。

总之,近现代国家先后广泛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表明我国民法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了过错作为归责原则的地位。

为何过错责任原则历经沧桑而仍然生机勃勃?为何归责原则能够跨越国界和社会制度,而深深地扎根于各国民法土壤?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对过错原则的功能和价值的正确认识。

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归责的功能使然。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法律效果,其产生基于法律要件事实。

依传统民法理论,损害、因果关系和不法性均为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

损害的发生乃事实现象,但损害本身不具有法律价值判断上的作用,充其量只能作为产生责任的前提条件,不能作为归责原则,这也正是结果责任原则被法律的发达所扬弃的原因。

因果关系的基本价值在于确定行为人对哪些后果负责,只能回答对什么后果负责,不能回答为什么要对此后果负责,因此也不能成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归责原则。

(10)不法性固然是法律的价值判断,但不能精确地体现个人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联,对于确定责任主体有失具体明确,难以成为归责根据。

(11)归责则是基于个人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把不法性、损害后果与不法的法律后果连接起来,以此作为价值判断的出发点,通过这种判断确定责任主体。

在理性哲学的引导下,法学家们顺理成章地从主观状态上寻找归责根据,主观意思的可责性正好符合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遂登上了归责原则的宝座。

(二)理性哲学的影响。

过错原则根植于自然法的理性哲学,尤其是意思自治思想。

依理性哲学,社会是由生而平等的个人依自由意思组成的,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思考能力(意思能力),在私法关系方面都有行为的自由,并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如果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此行为非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所能控制,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无能为力,法律不责不能,此时损害即属受害人的不幸,行为人对此不予负责。

反之,倘行为人对行为发生能够控制,只因故意实施行为或对他人利益不作注意,此时其主观状态具有可非难性,自然难辞其咎,代表主观可责性的过错由此而生。

(三)逻辑力量。

行为人对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已成为一条自然法的规则,行为人对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同样是不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喻的。

因此,过错作为归责原则具有极强的心理说服力和逻辑吸引力。

(12)(四)道德价值。

行为人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本于正义的基本要求,正义观念要求对损害是否因过错而产生作出区分,行为人只应对过错导致的损害负责,而不必赔偿与自己过错不相干的损害。

这种正义观念成为普遍接受过错原则的心理基础。

(13)(五)社会价值。

侵权法是平衡个人自由和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这对基本价值的工具。

人在社会生活中既不能为所欲为,又不能动辄得咎。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人们自由活动的空间须以一般性规则进行规范引导。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为此而设。

由于过错原则的存在,人们在行为时只要尽到一般善良人的注意,就对行为结果不负责任,从而自由不受限制,而他人的自由也不受无故侵害,社会安全得以保障。

(六)人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既能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人具有以符合或反社会的方式行事的能力,以及区别善恶的能力,又赋予人以责任。

因此,它既能维护人的尊严,又具有教育意义。

(14) 当然,过错责任原则的诞生无疑有着深刻的阶级背景,其初始确立主要是自由竞争的需要。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能够鼓励公平竞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一般行为准则,提高整个社会的行为水准;能够发挥侵权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提倡对社会、对他人负责的风尚。

因此,在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错原则乃具有不可或缺的存在价值。

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

这些缺陷主要是:(1)过错本来被设计为主观归责原则,但多数国家非但不以主观标准判断过错,而且还往往把人本身固有的弱点所无法克服的一些错误(error)也当成过错(fault),此时过错原则的道德价值难免令人顿生疑窦。

(2)损害范围往往与过错无关;过错的确定在很多情况下极为困难;不少确有过错的人逍遥法外;许多特殊责任(如企业责任、替代责任)并不顾及过错。

凡此等等均限制了过错的社会功能。

(3)随着危险活动和危险事故的增多,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保护不力。

但是,这些微瑕显然不足以动摇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合理性。

首先,过错并未丧失其主观归责的基本价值。

因为,故意属于主观归责自不待言,即使是过失,尽管其判断基于客观标准,但判断结果绝大多数情况下符合行为人的实际主观状态。

即使偶有不合,也是为提高过错原则的社会价值所必需。

其次,过错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类型时确实有失合理性,此时需作修正。

其结果,不仅过错推定、违法视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过失等补救办法应运而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过错原则的不足。

而且,无过错责任的确立及其另立门户大大地剔除了适用过错原则已不合理的责任领域。

但凡此种种均未动摇过错原则的基本地位。

再次,尽管上述指责有些不无道理,但还不能提出更好的归责原则完全将过错原则取而代之。

可以预见,过错原则还将会长期保持其基本归责原则的地位。

顺便指出,过错推定仅仅是以推定这种法律技术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侵权人,它本身仍未脱出过错责任的巢臼,不能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

三、危险责任原则法律在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后例外地对个别灾祸造成的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

罗马法关于建筑物及悬挂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为著例。

(15)自19世纪末叶,西方社会进人了机器时代(the machine age)和事故时代(the accident age)以来,工厂事故、交通事故和公害事件、航空航天事故、产品责任及核事故等发生频繁,且与人的过错往往无关。

过错原则对此已无能为力,为维护公平,西方国家除以过错推定、违法视为过失等法律技术扩张过错的适用范围外,逐渐广泛地采用无过错责任。

(16)归纳起来,无过错责任在当代各国实证法中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四种类型:(一)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未作正面规定,只由特别法对其进行规定,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属此立法例。

(二)民法典或判例将无过错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一般条款),并以特别法规定具体责任类型,英美法、法国及苏联属此立法例,德国1940年损害赔偿法草案也采此类型。

(三)以单行法对所有过错责任类型统一规定,民法典仍维持过错责任的纯粹性。

正在草拟中的德国损害赔偿法采此立法例。

(四)民法典设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并规定具体责任类型,还以特别法规定其他无过错责任。

意大利、波兰、荷兰等采此立法例。

(17)尽管各国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纷呈异彩,但无过错责任有其独立的归责原则已成为欧美国家法学界的通说。

(18)在我国随着工业的发展,高度危险作业事故、污染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均已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就对应否采取无过错责任展开过讨论,最后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而且还对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动物致害等无过错责任的具体类型一一列举。

这种规定符合当今世界立法之最新潮流,不失为先进的立法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民法界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否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历来争论甚烈。

持肯定说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并存的归责原则。

持否定说者认为,侵权法中只有过错责任原则,此原则既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又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只是一种特殊责任,不能成为归责原则。

主要理由是,无过错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成为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互相对立和排斥,根本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法律部门或同一范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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