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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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工伤意外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工伤意外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工伤意外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案例一:小王在工厂上班,一天他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住了手指,造成手指严重受伤。

经过医院检查,确认为工伤。

这起意外事故给小王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严重骨折和内伤。

经过紧急救治,小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休息给他的家庭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办公室职员,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他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

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

小张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给企业增加了不小的赔偿费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意外给受害者和企业都带来了巨
大的伤害和损失。

而这些意外事故往往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

比如,工厂应该加强对机器操作的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办公室职员要注意劳逸结合,定时休息等等。

在工作中,安全第一,预防工伤意外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避免工伤意外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人身伤害案例:某人在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索赔

人身伤害案例:某人在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索赔

人身伤害案例:某人在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索赔案例: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案时间:2007年3月15日细节:在一家名为“快乐游乐园”的公共场所,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

当时,一名名叫李明的顾客在游乐设施“飞天翻转”上玩耍时,由于设备故障导致他摔落并严重受伤。

经过紧急治疗后,李明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断结果显示他患有胸椎骨折和颅内出血等严重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明决定向游乐园提起索赔,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与律师沟通后,他决定在游乐园违反安全规定和设备故障的基础上,以游乐园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2007年6月,李明的律师正式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游乐园赔偿李明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交了游乐园安全检测报告以及相关的维护记录,证明游乐设施存在故障。

据调查,游乐园的管理公司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这一失职行为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此外,李明的律师还聘请了医学专家证实了李明的伤情以及由此带来的长期影响。

而游乐园管理公司则辩称,他们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设备进行了例行检测,但无法预见到设备故障的发生。

他们拒绝承认违反了安全规定,并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游乐园无需承担责任。

经过几个月的庭审后,法院于2008年1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游乐园管理公司在设备维护方面存在过失,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

因此,法院裁定游乐园管理公司赔偿李明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突出展示了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的典型情况。

首先,李明是作为游乐园的顾客,其个人安全由游乐园管理公司负责。

其次,通过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据和专家证词,律师成功地建立了游乐园管理公司的过失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游乐园管理公司赔偿李明120万元,这是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

对于类似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律师建议受害者要尽快与合适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收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公共场所的过失,并提起诉讼。

人身伤害法律案件案例(3篇)

人身伤害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双方原系同事,因工作关系相识。

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共同参与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某情绪失控,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0日,张某某与李某某一同前往施工现场。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作分工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张某某。

2. 伤害后果:张某某被李某某殴打后,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头部、面部、胸部和手臂等。

经医院诊断,张某某头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挫伤、手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3. 报警处理:张某某在受伤后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

经调查,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4. 调解失败:双方在警方介入后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而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工作中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5. 提起诉讼:调解失败后,张某某于2019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因李某某的伤害而造成的损失。

李某某则提交了工作分工记录和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殴打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建筑工程人身伤害责任案例

建筑工程人身伤害责任案例

建筑工程人身伤害责任案例建筑工程人身伤害责任案例案例时间:2008年事件背景:在2008年的某个夏日,小李和小王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他们正在为一座高楼建设项目搬运沙土。

这个工程项目由一家大型建筑公司负责,他们雇佣了小李和小王的公司进行沙土搬运工作。

然而,在这个漫长而艰苦的施工过程中,不幸的事故发生了。

事件概述:一天下午,小李和小王正在用铁锹将沙土装载到一辆正在运输的卡车上,以供运送。

由于施工现场地势较高,他们不得不将沙土从坑底铲起,再装载到卡车上。

然而,由于天气炎热,疲劳和炎热的心情导致他们的注意力不集中。

当小李正用力铲沙土时,不慎跌入了坑中,引起了很大的惊慌。

小王紧急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尽力将小李救出。

事件细节:1.时间:2008年6月15日,下午3点30分。

2.地点:建筑施工现场,某城市。

这是一个较大的施工现场,有一些工作人员正忙着进行各种建设任务。

小李和小王在卡车附近工作,其他工人正在进行不同的任务。

当时气温超过35摄氏度,施工现场很炎热。

当小李注意力不集中,专注于铲土的时候,他没有看到脚下的凸起物,并在铲土时滑倒。

由于坑的深度较大,他失去平衡摔进了坑里。

小王见状,立即向周围的同事寻求帮助,同时拨打了农民工急救电话。

周围的工人赶紧拿来绳子和工具,试图将小李顺利救出。

经过一番紧张的抢救,小李终于被成功救出。

伤害情况:小李在坠落时,右腿被压在了坑的边缘,造成脚踝骨折,右手还被铲子割伤。

小李立即被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接受了手术,并住院了两周。

幸运的是,他的伤势并不严重,而且经过良好的康复,他在两个月后完全康复,可以重新恢复工作。

法律责任:小李因为这次事故受伤,他和家人决定寻求合法维权。

他们聘请了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希望能够追究建筑公司的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相关的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雇主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施工现场缺乏足够的安全措施,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从而导致小李受伤。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例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例。

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中,被告人小明与被害人小李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明情绪失控,持刀将小李捅伤,并造成其多处重伤。

经鉴定,小李的伤情属于重伤,生命垂危。

案发后,小明被警方抓获归案,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小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宁稳定。

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为文档创作者,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这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呼吁大家要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严重错误。

同时,也要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
的伤害。

我们要以此案为鉴,引以为戒,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案例

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案例

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案例[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杜某某(88岁)与陈某某(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XX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某某将杜某某撞倒在地。

杜某某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纤颤;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

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

同年8月17日,杜某某去世。

杜某某亲属要求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元。

陈某某一方辩称,陈某某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某某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某某,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

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8日,被告陈某某的祖父陈国华出具一张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

20XX年1月8日陈国华”。

20XX年1月10日,原告陈*权、陈*胜、陈*辉(即杜某某之子)出具一张收据交陈国华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陈国华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某某造成骨折。

(前收据已由国华烧掉,以本据为准)]。

收款人:陈孙权陈东辉陈孙胜二○○九年一月十日”。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华作为陈某某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可以认定陈*华确认了陈某某撞倒杜某某的事实。

虽然陈*华主张该便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到欺骗或威胁而写下,结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实也表明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就死亡后果与此次摔伤间的因果关系看,杜某某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某某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陈某某对杜某某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某某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因此酌定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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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正当防卫、制止侵害人身安全教学目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

教学重点:如何防范人身伤害及遭遇故意伤害时的处置措施,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课时时间:4课时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略)1、种类介绍(略)(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2010年5月9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50周年庆典活动时,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12人受伤。

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了校庆活动。

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学生和群众被烧伤。

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

【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

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氢气球的职责。

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商家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意外事故案例]——校外租房,大学生情侣煤气中毒一死一伤2008年1月 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其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 1月 3日晚入住的, 5日晚上 8时多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

“他们两人本该在 6号中午 12点退房,但直到当天下午 2点,两人仍没有出房间,我就觉得奇怪了。

”房东马上到房间门口敲门,里面仍然一片沉寂。

随后,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

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

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 120”和“ 110”。

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建筑里,房间面积约 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挂着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

这名房东说:“我们这里是前两个月才营业的, 20元一个晚上。

出事以后不营业了。

”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 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所高校 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

【案例评析】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现象。

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学生尤其是高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受到伤害,比如:交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

[案例]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

1994年4月6日,在上体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

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人见状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下午肖母单位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属2级伤残。

【案例评析】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肖涵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肖涵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高校生物系有一节生物实验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二、补充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法理评析:因在校大学生属于成年人,均有完全民事、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方只有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明显不当行为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即校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学生讨论问题一:该类案例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学生讨论问题二:易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因素都有哪些?大学生应如何增强自身安全防范?2、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如何规避三、人身伤害案件(概念略)案例一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意外死亡2004年11月28日21:30时左右,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男生刘某被人刺伤后倒在校园大门处,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学院当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安局文保分局报案,并向重庆市教委值班室报告。

22:00时左右,医院诊断为死亡,23;00时法医鉴定为他杀。

29日凌晨1:30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系该校学生,已于2004年9月28日被勒令退学)在校园围墙外抓获。

事情起因是因以前在校口角恩怨。

案例二某专修学院学生校内斗殴致死伤案2005年12月7日9:40时左右,某专修学院男生宋某因欠熊某26元钱,发生矛盾,熊邀约同学冯、喻、王、舒等5名男生,到学生寝室找宋还钱。

因话不投机,熊等人上前殴打宋,宋用隐藏在被子里的折叠水果刀将冯胸部、喻左大腿静脉血管刺伤,两名伤员随机被送往医院抢救。

冯经抢救无效死亡,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事发后,该学院立即报告公安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校进行侦察立案,宋当晚被公安机关刑拘。

法理分析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性情一般较暴躁,思考问题也较简单,往往容易用武力去解决问题,从而发生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

从案例一到案例四可以看出,就是因为一点口角或一点小事,就引来了严重的暴力事件。

他们没有想到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后果,只是一味地运用暴力,消除心中的怨恨或委屈,其实,很多事件都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或根本就是一个误会,退一步,彼此谅解一下,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1、吸取的教训从案例一到案例四也暴露出,一些在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是向老师或家长求助,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是私下自行寻人帮忙打架出气或忍气吞声。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事情闹大后无法收拾时,学校和家长才知道。

这种现象反映了在校学生纪律观点、法制观点普遍比较淡薄,学校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严重滞后的问题。

案例五可以看出学生缺乏必备安全防备知识,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临危处置不当。

2、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已满16周岁,故在校大学生已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3、有关故意伤害的法律知识补充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迫害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断手指、刺破肝脏等;(2)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坏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有关性侵害的法律知识补充《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实际是由旧《刑法》流氓罪分解而来的,本质上仍然具有流氓性质。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针对妇女”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该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该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构成与司法认定(1)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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