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土地分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及分类图式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
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风景名胜区用地类型

○
庚
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
庚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
庚2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的耕地
○
庚3
水田
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
庚4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
庚5
其他耕地
如季节性、一次性使用的耕地、望天
田等
○
辛
草地
生长各种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辛1
天然牧草地
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花草地
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
丙5
其他居民社会用地
如殡葬设施等
○
丁
交通与工程用地
风景区自身需求的对外、内部交通通
讯与独立的基础工程用地
▲
丁1
对外交通通讯用地
风景区入口同外部沟通的交通用地。
位于风景区外缘
▲
丁2
内部交通通讯用地
独立于风景点、旅游点、居民点之外
的风景区内部联系交通
▲
丁3
供应工程用地
独立设置的水、电、气、热等工程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
△
丁4
环境工程用地
独立设置的环保、环卫、水保、垃圾、
污物处理设施用地
△
丁5
其他工程用地
如防洪水利、消防防灾、工程施工、
养护管理设施等工程用地
△
戊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
等林木的土地,风景林不包括在内
△
戊1
成林地
有林地,郁闭度大于30%的林地
△
戊2
灌木林
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
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三大地类对应

二级类
含义
三大地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8
公共
管理
与
公共
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间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建设用地
080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03
教育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0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农用地
020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03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0204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表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三大地类对应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三大地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土地分类标准(十二类)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指风景名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土地分类标准(十二类)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2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用途区与规划地类对应表

土地用途区 类型代码 010 020 030 040 050 060 070 080 090 100
土地用途区耕地、园 地、设施农用地、坑塘水 一般农地区 面、农村道路、农田水利 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用地(211、212) 村镇建设用地区 农村居民点用地(213) 采矿用地(214)其他独 独立工矿用地区 立建设用地(215) 风景名胜用地区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231)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水域、森林公园等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泰山或戴村坝等 林地用地区 林地(13) 牧业用地区 牧草地(14) 河流水面(311)、湖泊 水面(312)、滩涂 (313)、公路用地 其他用地区 (222)、铁路用地 (221)、自然保留地 (32)、水工建筑用地
旅游景区控制性指标及控制方法

1、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旅游景区控规的核心。
以系统论为指导,从资源、活动、环境、设施等四方面构建旅游景区控规系统,并结合旅游景区控规实践的指标统计分析,提出由景物保护、用地使用、环境质量、建筑建造、设施配套等五大主题构成的指标体系。
运用德尔菲法对指标进行筛选和调整,将其分为基本控制要素和选择控制要素两大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可分为:(1)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相容性;(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建筑规定(4)交通控制内容:外来车辆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内部车辆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5)具体设计引导及控制:对旅游区内重点地块内的建筑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6)配套设施体制:旅游区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管理要求。
注:1、景观分区:景观分区建立在景观美景度和景观敏感度评价的基础上,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景观区2、建筑组群空间组合形式,一般运用具体的图示方式进行示意表达3、交通通行方式:选择车行还是步行方式4、红色标注的为基本控制要素(适用于所有景区控规或景区内每一地块控制,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余为选择控制要素(可以根据景区特色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的要素)说明:1、针对不同用地不同的保护和开发过程,应采用多手段的控制方式,包括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及景观设计引导四种控制方式。
(1)指标量化的控制方式是指通过一系列控制指标对景区建设用地进行定量控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该控制方式主要适用于景区内接待服务设施集中地用地控制。
(2)条文规定的控制方式是指通过一系列控制要素和实施细则对景区用地进行定性控制,如保护级别、用地性质、景观分区及一些规划要求说明等,该控制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当对规划地块作保护级别、使用性质等规定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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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条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
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第482条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第483条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484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第485条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第486条风景区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8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
式和结构变化。
第487条风景区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应符合表487的
规定。
第488条在具体使用表486和表487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