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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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例题1、【案例题】背景材料:某新建双线铁路,设计行车时速160km ,其中某段路基 8 .5km ,设计填挖平衡,大部分填筑高度 3-5m ,挖方段坡度不大,山体除表层外,部分为中风化砂岩,部分弱风化,沿线两侧有少量村庄,无重要建筑物,最大挖深 12m 。

填筑区有两段各长 500m 的软弱地基,软弱层厚最大处为 2m ,其余为种植土。

问题:1.该段路基地基处理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参考答案:该段路基地基处理措施有:两段各长 500m 的软弱地基,采取换填 a 、 b 组填料处理,其余地基在挖沟排水后采用推土机推除松软表土,然后采用压路机反复碾压处理。

2.简述该段路基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

参考答案:该段路基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是:路堑表层采用推土机破土,然后分层开挖,采取潜孔钻钻爆和预裂爆破方法,路基填筑采取分层平起法填筑。

以挖掘机为主进行装土、自卸车运土、推土机摊平、压路机碾压,路堤填筑前软弱地基采取换填处理,其他地段采取推表后碾压处理,路基基床采用 a 、 b 组填料分层填筑,压路机碾压,基床质量控制采用密实度、孔隙率、地基系数三项指标检测控制。

3.简述该段挖方安全施工的控制重点。

参考答案:该段路基安全施工控制重点有:( 1 ) 挖方路堑钻爆施工;( 2 )高边坡防护施工;( 3 )土方运输和装卸车作业;( 4 )高路堤两侧边缘处碾压。

4.简述该段路基施工质量的控制重点。

参考答案:该段路基施工质量控制重点有:( 1 )软弱地基的换填质量控制;( 2 )路堑边坡稳定性、平顺性控制;( 3 )钻爆时岩块粒径控制;( 4 )过渡段填筑质量控制:2、【案例题】背景资料:某单线铁路隧道要求工期36个月,全长7.5km,只有进出口有进洞条件,隧道中间高洞口低,出口洞口段有20m长的坡积层,厚度较厚;进口段为风化岩有部分节理判定为ⅲ级围岩,进洞施工时为旱季。

问题1.该隧道进洞应采取什么措施?简述其施工步骤。

火车铁轨法律问题案例(3篇)

火车铁轨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交通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铁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火车铁轨法律问题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轨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二、案例简介2018年3月,某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铁轨质量问题导致脱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是铁轨存在严重裂纹,且该裂纹已持续多年,但相关部门未及时进行维修。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及铁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铁轨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本案中,铁轨存在严重裂纹,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2. 法律责任承担(1)铁路局责任根据《铁路法》第25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必须保证车站、车辆的安全。

本案中,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有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

由于铁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铁路局未履行保障安全的义务,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铁路总公司责任铁路总公司作为铁路运输行业的监管机构,有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责。

根据《铁路法》第28条的规定,铁路总公司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铁路总公司未对铁轨进行定期检查,导致铁轨质量问题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3)铁轨生产厂家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轨生产厂家生产的铁轨存在严重裂纹,导致事故发生,铁轨生产厂家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及铁轨生产厂家均存在侵权行为,应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铁路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市铁路局(以下简称“甲铁局”)与乙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铁局将其位于甲市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款,甲铁局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公司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时,甲铁局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并停止房地产开发。

乙公司认为甲铁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 甲铁局是否有权撤销合同;3. 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二、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甲铁局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甲铁局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合同签订后,甲铁局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等基本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在本案中,甲铁局主张的“重大误解”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甲铁局无权撤销合同。

3. 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铁局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义务,反而要求乙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并停止房地产开发,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律案例分析_铁路建设(3篇)

法律案例分析_铁路建设(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某市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城市,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网络,提高城市竞争力,决定启动一项铁路建设项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

本文将针对某市铁路建设项目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项目立项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立项审批程序不规范在项目立项阶段,某市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具体表现在:未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等。

这些问题导致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2)项目投资主体不明某市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多方投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

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未能明确各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之间存在争议,影响项目顺利进行。

2.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某市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大量土地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未能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等。

这些问题导致被征收人对项目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2)环保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某市未能充分履行环保责任。

具体表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项目建成后,未能对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治理。

这些问题导致项目在环保方面面临法律风险。

3. 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票价定价问题某市铁路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票价定价存在争议。

一方面,政府希望降低票价,以吸引更多乘客;另一方面,企业希望提高票价,以弥补投资成本。

票价定价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导致项目运营面临困境。

(2)运输安全问题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某市铁路存在安全隐患。

具体表现在: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8月28日,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一般来说,猥亵多发生在隐秘空间,在火车站人流穿梭、众目睽睽之下非礼女童,太出乎人们意料,加之小女孩对这种公共场所的猥亵举动未见反抗,更让这起猥亵案引发关注。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年轻男子无视法规,丧失廉耻,光天化日之下对小女孩实施猥亵,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此大胆嚣张,无所顾忌令人瞠目。

那么,此人是不是惯犯,有没有更严重的猥亵情节,有待警方调查。

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曝光此事的女网友和女作家路见不平一声吼,该男子的丑恶行为恐怕会肆无忌惮地一直演下去,小女孩所遭受的身心伤害难以想象。

此事也给家长和孩子们提个醒。

未成年人遭遇猥亵,甚至遭遇性侵的事件并不鲜见,如果遭遇骚扰、猥亵,甚至更严重的行为后,当事人选择不报警,或者现场没有人提供证据,大多数案件调查起来会非常困难。

然而,许多女孩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也不知道如何反击伸向自己的龌龊之手,这就给一些不良之徒猥亵儿童以可乘之机。

对此,学校和家庭要重视幼儿性教育问题,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开展防性侵教育,使其初步具备对性侵害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报告,寻求帮助,摆脱犯罪分子的骚扰与侵害,避免身心受伤。

“火车站猥亵女童”是令人气愤的个案,但儿童权益受损的现象并不乏见。

铁路法律典型案例(3篇)

铁路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月,张某乘坐某高铁从北京前往上海。

在高铁行驶过程中,张某因车厢内拥挤,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张某立即向列车员报告了情况,列车员随即通知了车站工作人员。

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张某认为,由于高铁车厢拥挤,导致其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张某将铁路运输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铁车厢拥挤是否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2. 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证明其因高铁事故遭受了人身损害。

2. 铁路运输企业辩称,高铁车厢拥挤是由于旅客增多所致,不属于其过错。

3.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铁车厢拥挤是铁路运输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

四、法院判决1. 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张某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铁路运输企业应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案例分析1. 高铁车厢拥挤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铁路运输企业未能保障车厢内旅客的合理空间,导致张某人身损害,其行为已构成过错。

2. 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路运输企业因过错导致张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铁路客运法案例

铁路客运法案例

铁路客运法案例《铁路客运法案例》是指对于铁路客运领域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评析的文书。

下面将以一起铁路客运法案例进行详细论述。

案例背景:某旅客准备乘坐高铁列车出行,购买了一张商务座车票。

在乘坐过程中,发现商务座车厢内有大量乘客站立,车厢内空间拥挤不堪,无法实现商务座席位的舒适享用。

旅客遂对铁路客运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退票退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客列车实行预售票制度。

旅客应当凭有效车票乘车。

旅客可自愿购买车票不同等级的车厢的座位。

”根据本案情况,旅客购买了商务座车票,属于有效车票乘车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列车到站时,乘务员应当依照车票、座席号码或者卧铺号码,引导旅客上车,保证旅客的正常乘车。

”在本案例中,商务座车厢内出现了大量站立乘客,导致车厢内拥挤不堪,严重影响旅客的乘车体验和正常的乘车权益。

针对上述案情,旅客可以向铁路客运部门提出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退票退款的申请。

而铁路客运单位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提供商务座服务的过程中,有责任确保旅客正常乘车,提供符合商务座标准的服务。

铁路客运部门在面对此类投诉时,应当认真对待旅客的诉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者退票退款。

在此案例中,铁路客运部门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需要对服务管理进行审视,改进相应的服务管理手段和措施。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铁路客运法作为保障旅客权益和铁路服务质量的有效法规,对铁路客运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铁路客运部门在提供商务座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提供符合座位标准的服务,并积极面对旅客投诉,进行合理的赔偿或退票退款。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良好的铁路客运服务体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推动铁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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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荡荡的碾坊内,几个青年被五花大绑的捆着,他们蓬头垢面,满身血迹,在寒风中被冻得瑟瑟发抖。

这几名青年是附近村的村民,因为听说附近村放映电影,便结伴前来。

在看电影时,因为争位置和村中的青年发生了争执,结果被村治保主任带人抓了起来,经过审问拷打后,又被关进了这间空碾坊中。

后来村治保主任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请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案情分析。

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电脑人身自由能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几名青年因看电影争位置与他人发生争吵固然不对,但村治保主任因此而关押审问他们确实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治保委员会只是我国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组织,虽然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但本身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逮捕和拘留权,因此村治保主任关押审问那几名青年的行为是非法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命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村治保主任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应受法律制裁”。

案例1-2
2003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原告邓某在被告西安铁路局所属的阳平关火车站被一列货物列车压伤左下肢。

事故发生后,阳平关车站立即将原告邓某送到略阳铁路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邓某左腿高位截肢。

原告邓某认为,出院伤愈后因参与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尚未来得及行使赔偿诉权;原告现已终身残疾,家中还有60岁的老母亲和3岁的幼儿,生活困难;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邓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原告邓某没有任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西安铁路局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144.78元。

被告西安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原告邓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发(79)178号文件规定,私自扒乘21018次货物列车,并在跳车时造成伤亡事故的,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邓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情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邓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身体受到伤害”做出了限定,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原告邓某在2003年10月8日被货物列车轧断左腿的当天就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对“特殊情况”做出了限定,即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本案中,原告邓某因犯罪入狱,根据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即使在监狱里服刑,法律同样赋予其民事权利,因此,原告邓某犯罪入狱不属于客观障碍,不属于特殊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本案中,原告邓某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起诉的情形,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本案中,原告邓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另外一种情形。

本案中,原告邓某在服刑期间,既没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也没有向有关单位提出请求,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邓某犯罪入狱不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据此,邓某因犯罪入狱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原告邓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其主张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1-3
被告人孙某从1993年7月份开始即着手实施劫持飞机的犯罪预备活动。

1993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

同月28日14时许,被
告人孙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某次航班飞机。

飞机起飞后不久,被告人孙某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

”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被告人孙某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情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根据我国《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所谓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妨害民用航空运输正常运行的国际犯罪。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和个人的财产的安全。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第三,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严重威胁着民用航空的安全,但为了劫夺或控制航空器,达到其犯罪目的,不惜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健康和国家及个人财产的代价,而故意实施的恐怖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

其一,被告人孙某,已达25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二,被告人登上飞机前即准备了火药包、引燃线及火柴等物,表明其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有精心的预谋和准备,并且其目的是要控制该飞机的飞行方向,以达到其犯罪目的,因而属于直接故意,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其三,被告人在飞机起飞后,以引爆火药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了广大乘客生命财产和航空的安全,因而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四,被告人孙某在登飞机前已精心准备,在飞机起飞后又实施以引爆火药相威胁,胁迫航空器改变航向的非法劫持行为,因而具备了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应定劫持航空器罪。

案例2-1
张某是某村村民,到南方打工十余年挣得数百万资产。

回乡后看到本村发展不大,就找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自己愿意拿出15万元,由村委会负责兴办一个养殖场。

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的捐款协议,张某要求村委会即日开始着手准备,并答应3个月内将资金划拨过来。

不料,张某回到南方后,一直未划拨资金。

村委会遂按照书面的捐款协议要求张某注资,张某答复道,自己当初答应捐款是一时冲动,自己有权决定是否捐资。

而村委会认为,既然张某已经与村委会签定了合同,就应按照合同办。

遂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履行捐赠合同。

请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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