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二)新编
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二)

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二)六、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 欺诈2 恶意磋商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
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乙商业秘密。
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
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
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
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
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分三种情况: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八、合同的效力分类按效力分,合同可分为4种: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3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学姐398分学习笔记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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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第1章 民事法律关系816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一) 民法的法源直接法源制定法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法 (三要件) 1. 制定法无规定2. 经法律成员长期惯性之事实,已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法理类推适用民法规范间接法源 学界通说、以往判例、政策、法治理念(平等原则) ——无强制效力(二) 民事法律事实1. 相对事件VS 绝对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引起2.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为要素 无意思表示也可产生法律效果 例子 合同 合法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3.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概念 按该行为意思赋予法律效果 不按该行为意思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判断 (如催告)4.——不具有法律意义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 无偿约定/承诺,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侵权归侵权处理(可适当减轻责任) 法外空间概念 自然现象、睡觉散步、宗教社交类关系 婚约订婚非民事法律事实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返还例外情形: 1. 未办结婚登记2. 结婚后离婚,未共同生活3. 离婚后,给付方因付彩礼生活困难合同界域 之外的约定隐私类(性行为约定) 权利义务不公平合理期日概念一个时间点(某时、某日)原则 以某日为期日:该日全日任何时间都可 例外 若改日为法定假,以法定假结束的次日代之历法计算法概念一年指1.1 - 12.31 ; 二月份指2.1 - 2月末日(一年未必是365天)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自然计算法概念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适用范围其他起算点小时按约定按日、月、年开始的当日不算,次日开始算终止点(最后一日)按月、年到期月的对应日(1月15日+ 两个月内→ 3月15日)无对应日的,为月末日特殊情形法定假日:为法定假的次日一般为24点截止,有业务时间的例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单一~仅一组权利义务复合~两组以上权利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意外损失由谁负担)、权能(占有)、法律约束(容忍地位-容忍形成权的发生)◆债权的客体(即标的)是一种行为,物只是标的物◆作品——同时具有物权和著作权物权:取得物权同时可以获得(原件的)展览权(from著作)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毁坏作品并不侵害著作权,只侵犯物权◆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除了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加害人故意加害◆婚姻协议:预先订立离婚协议,违反婚姻伦理,无效,当然忠诚协议有效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支配性、排他性(共有只是分享一个所有权)、优先性(抵押权的顺位)直接性(义务人不侵害,支配权即实现)、公示性(变动应经公示)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例外(太具有请求权性质)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0年)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限制内容请求性、(可设立两个以上相同请求权)、平等性(效力顺序平等,如一房数租)合作性(需义务人的配合)、非公示性、请求权源于基础权利(债权请求权&债权)客体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因支配权受损)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例外)不要求财产受损,只要求支配权遭损害要求遭受财产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本质是为了恢复遭侵害的权利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善意销售假货应停止侵害但无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继续侵害知识产权抗辩权狭义抗辩关系民法抗辩=抗辩权+狭义抗辩功能不同阻碍抗辩权的行使全部/部分否认请求权的存在须否主张不同须抗辩权人主动主张法官可主动适用◆民间借贷抗辩权:按24%-36%利率及未约定利息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享有永久抗辩权概念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与契约原则相悖,须有正当理由要件(正当性)相对人事先同意(Eg.约定解除权)、法律明文规定特征无相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没对应权利的义务:及时检查货物,否则丧失退货权)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撤销权)——不能只转移债权或只转移债务行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明示(书面/口头)或默示(推定/沉默)适用除斥期间——谁让你这么吊例外1: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例外2(非形成权但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不附条件或期限(例外:该条件以我的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本质是邢成权◆(请求次债务人返还给自己)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涉及重要利益行使方式无须诉讼以行使须以诉讼行使才能生效判决说明涉及判决的,为确认判决涉及判决的,为形成判决生效时间通知到达胜诉判决生效时例子可撤销合同/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一)禁止权利滥用法则(了解)类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1万欠款,别人还9.9万,却强行不收)矛盾行为——先行为造成合理信赖,且矛盾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效果不产生行使权利的效果但可换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要件强制许可(专利)(二)总则新规定——1.新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新立法目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了解)第2章 自然人816一、 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开始概念始于出生。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听课笔记(二)

《合同法》听课笔记(二)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其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的保全是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是: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京戏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与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但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四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四节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fault liability in conclusion contract一、概念和法律特征concept and character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成立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所应当负的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责。
即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独立的民事制度,其存在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交易是一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而后是相互洽谈,最后的结果成交或不成交。
法律保护交易,应当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规制。
对合同的保护,是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的,对接触磋商的保护,是经过对并不存在主给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双方赋予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达到的。
耶林1861年首次提出阐述该理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人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是以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为前提,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已成立但构成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是否适用缔约过答责任。
根据42条规定不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责任。
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
当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瑕疵都产生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其责任归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的。
如果将这些情况也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就不能说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仅仅是《合同法》。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合同法第一章概说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要素一、债的含义(一)汉语中的债1.民间:欠钱2.中华法系:钱和物3.借用4.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体系,与之相对的是原始(二)罗马法中的债(Obligatio 只有义务没有权利)1.涵义(1)指法律约束(法锁)(2)债务或债权(3)法律关系2.关系本质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与汉语中给付一词含义不同)(三)我国民法中的债1.法律关系【民通84】2.法律约束【合同8】(四)学理中债的定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或者应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强调相对性;得请求,即权利;应为,即义务;特定行为,即给付(五)广义的债和狭义的债狭义之债: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义务——赠与广义的债: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在遇到具体事例时,要使用法律关系的术语,例如,出卖人、买受人->债务人的债权是第二种法律关系,指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享有债权,与原来的法律关系无关二、债的本质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即可期待信用王泽鉴:债权人有效受领给付三、债的特征(一)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二)相容性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一物二卖”(三)平等性债务关系的成立,无论先还是后,债之间都是平等->区别于物权,物权在先,权利在先(四)债的本质是给付(五)债是一种法律约束四、债的要素(一)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数量不限制,至少各有一人->物权关系的主体也是双方,但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债权关系中出现第三人,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牵连的其他人,可以说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但不适用“第三人违约”->不涉及法律关系时,用当事人来描述(二)客体:给付标的->标的可以是物(标的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三)内容:债权和债务第二节债权一、概念: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二、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在之前,债权人不得支配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二)债权是相对权(三)债权具有相容性(四)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债权具有有期性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债务人可以随时给付三、债权的主要权能(各种法律效力的表现)->权能在单独行使的时候,就不叫它本来的名字啦(一)给付请求权(二)给付受领权->没有这个权利,而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三)给付保有权(四)诉请履行权(五)实行、执行之效力(六)处分效力四、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欠缺某一权能,即时不完全债权:(一)请求力欠缺(二)执行力欠缺(三)处分力欠缺第三节债务一、概念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概念与特征一、概念【2条】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协议:指的是合意二、学理定义(一)合同与契约1.民法作为继受法,合同与契约其实只是翻译选词的区别)2.台湾公司法中认为从法律行为角度说,单方法律行为是契约,共同行为称为合同,即意思表示平行;我国不加以区别,统称为合同(二)双重含义在学理中,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是分别研究的,但在法律之中的用词都用合同。
法考合同编通则笔记

法考合同编通则笔记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本合同的目的①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②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涉及项目合作、服务提供或商品交易等具体内容。
③ 通过签署本合同,双方确认了合作条款及具体执行细节,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④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合同内容的执行标准及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
b. 背景说明① 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已就项目内容进行了初步沟通并达成共识。
② 双方对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进行了详细商讨。
③ 本合同的背景为双方在长期合作中的信任积累,目的是进一步加深合作关系。
④ 双方已根据市场需求和项目条件,制定了合理的合作框架和实施方案。
c. 合作领域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在特定领域的合作,具体领域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说明。
② 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共享、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③ 双方明确合作领域,以便各自发挥最大优势,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④ 合作领域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将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进一步细化。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支持和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③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或费用。
④ 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并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③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双方信息的透明与沟通。
④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用结算周期提供账单,并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c. 双方的共同义务②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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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二)
四、要约与承诺
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
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
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
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
定价金的广告。
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
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
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
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
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
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
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
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
乙
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