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3篇)

第1篇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得物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展开论述,分析不同取得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原始取得1. 添加添加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物。
在添加过程中,原有物的所有权归新物的所有权人。
添加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混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物。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面粉混合在一起制成面包。
(2)附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物,且新物中的物仍能区分。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木材制成家具。
(3)加工:将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加工,形成新物。
如将他人的布料加工成衣服。
2. 先占先占是指占有人在无主物上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先占的适用条件如下:(1)先占的物为无主物;(2)占有人须有占有的意思;(3)占有人须有先占的物为无主物的认识。
3. 捐赠捐赠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捐赠是物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法律特征如下:(1)无偿性:捐赠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无需支付对价;(2)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须有明确表示将财产捐赠给受赠人的意思;(3)受赠人的接受:受赠人须表示接受赠与。
4. 承继承继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的物权的法律行为。
承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5. 摧毁摧毁是指权利人依法将他人所有的物予以毁灭,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摧毁的适用条件如下:(1)权利人须有摧毁他人所有物的意思;(2)摧毁的物须为他人所有;(3)摧毁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物权的继受取得1. 买卖买卖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对于物权编的理解和掌握变得尤为重要。
因为物权编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物品,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能力。
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依靠物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分为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物的全部权利。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享有物的占有、获取和处理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品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房产、车辆、土地等物品,都是归属于所有权范畴中。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处分物的或其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某种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等权利,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一些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权、抵押权、合伙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用物或其收益作为担保对债权实现的保证。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据,作为债权的保证。
三、建立物权的要件1.物体建立物权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存在可供支配的物体。
物体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此,物权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物体上。
2.权利人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
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建立物权时,必须明确权利人的身份。
3.建立事实或法律行为建立物权,必须有建立物权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或公证等要求。
四、物权的保护1.排除干扰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排除任何干扰物权行使的行为,包括禁止侵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之一。
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规范和统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资源或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归属于全国人民。
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和限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一种公有制成分,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均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所有权是最为严格的所有权形式,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来说,包括矿产资源、土地、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和剥夺。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或者从事特定产业的群体对共同生活、劳动、農村土地经营权等所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属于一种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分的所有权形式。
它保障了集体的利益,有利于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授予权、典质权等商业性要素。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开始出现“城市化荒地”、“利益输送”等不利现象。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依法对某一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以个人的名义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私人所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关键前提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它是社会分配的基础,使得社会发展可以更为有序、稳定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了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物权的侵权、物权的保护等方面。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合法取得和不当取得两种方式。
合法取得包括了通过交付、占有、继承、赠与以及购买等方式所取得的物权。
而不当取得则是指通过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手段所得到的物权,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物权的内容则包括了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物的支配利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依法支配和使用自己的物,享有物的经济效益,如农民使用土地耕种、工人使用生产工具等。
排他权则是指物权人排除他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如农民排除他人进入自己的田地、工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等。
物权的侵权包括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和物权的相对人的义务。
其中,侵害物权的行为有侵占、毁损、破坏、拒不返还等,而物权相对人的义务则体现为保护物权人的物权,尊重物权人的物权,合理使用公共物品等。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了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追回权以及物权人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人在与其他人的竞争中,享有优先受到保护的权利;物权的追回权是指物权人请求回收他人占有的物,或者要求其他违反物权行为的人向其赔偿损失的权利;而物权人的救济措施则包括了请求确认物权、责令排除妨害、请求修复损害、请求停止侵害等方式。
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针对物权的多个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社会中的各个角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未来的实践中,它将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取得某些财产的所有权,这个过程是经过一系列合法的手续和方式,从而得到把该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过程,本文就对这一章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法典总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民法典是立法保障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需要,为此,编纂了民法典总则,以及各个特定领域的规定,其中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为各行各业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规定了合法的手续和方式。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第174条,要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当依法操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们应当给予保护,这个保护是通过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使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进一步的,在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在第175条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登记取得的。
这就要求我们在购买不动产之前,应当了解该不动产的合法性,以及该不动产是否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通过登记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除了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还对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规定。
对于能够在市场流通的财产,我们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前提是该财产是具有合法来源的。
而对于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财产,我们则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当了解该财产的合法性,以及该财产的来源,以免购买不合法的财产,导致财产所有权的无法得到保护。
物权法中的取得方式问题讲解

物权法中的取得方式问题讲解在物权法中,取得方式是指获取所有权或物权的途径和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物权的法定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一些具有法定效力的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遗赠、合同约定、继承等。
这些法定取得方式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效力,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使获得物权。
以买卖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是指买方将货币支付给卖方,卖方分割或者转移自己的财产权利给买方的行为。
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后,买方便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依法创设方式物权法中规定了一些依法创设物权的方式,包括建筑物顶层和底层的共有方式、物业的共有方式、公摊面积划分和管理等。
这些方式是为了解决特定的物权问题而设立的,对于确保物权利益的平衡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物权的依法设定方式物权法中规定了一些以设定合同为主要方式的设定方式。
对于共有物的设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在设立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对于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进行约定,以便于确保双方的权益。
四、物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物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拾遗物、物权的取得依据等。
例如,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拾得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物权法中的取得方式涵盖了法定取得方式、依法创设方式、依法设定方式和特殊取得方式等多种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物权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取得方式,并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物权的取得方式,确保物权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利益的实现。
《民法典》所有权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所有权编变化大全精选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民法典》中所有权编的主要变化,提供对
该编的精选概览。
第一部分:引言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所有权编也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
完善。
这一编的变化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保护和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编的主要变化的精选概览:
第二部分:详细变化
1. 所有权的定义和范围:所有权的定义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并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的范围和限制。
这些变化旨在保护个人和
单位的所有权利益。
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通过协议、继承、合同等各种方式取得所有权
的具体途径。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立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所有权的限制和解除:《民法典》增加了对于所有权限制的规定,包括对于公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
同时,对于所有权的解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 所有权的保护和救济:《民法典》强调了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这包括对于侵犯所有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以及提供救济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部分:结论
《民法典》中所有权编的变化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所有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变化旨在明确和规范所有权的定义、取得方式、限制和保护等方面,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请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精选概览,具体细节请参阅《民法典》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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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
一、物权的取得
(一)物权取得的分类
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
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
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313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
2、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行使。
三、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原物权法规定的是六个月)
注意: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
(二)相关费用的规定
按习惯“拾到东西要交公”被视为社会美德之一,拾得人如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
但民法典已做了明确规定,必要费用还要支付
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三)其他
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四)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
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作了相关规定。
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可视情况分别处理
1、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
2、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
3、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
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
4、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遗失物丢失人的遗失物的办法处理。
发现人发现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应依文物保护法处理。
四、孳息及从物的规
在第一章物权概述——物的分类中已阐述略
五、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
添附主要有以下方式:(一)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二)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附合有两种情况: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这里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罗马法中,这种附合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
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
在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
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的费用较大。
司法实践,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的性质确定。
如可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三)混合
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在于:附合(指动产的附合)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
附合与混合的法律效果无区别规定的理由,故而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混合准用附合的规定。
六、金银的特别规定
2011年国务院修订的《金银管理条例》12条: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13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