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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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精品】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一、概述1.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人之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节所述限于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添附、时效取得(以上物权法没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孳息收取等。

《物权法》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二、先占(一)先占的意义和性质是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没规定该制度,但实务上认可。

法律性质。

通说认为,先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

通说,不动产只适用于国家先占。

(二)先占的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须为无主物无主物,是指发生先占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包括自始无主之物(如野生动物)和被所有权人抛弃之物。

物是否无主,应依客观标准判断,而不以先占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例如,先占人认为是无主物,实际属于遗失物的,不属于无主物。

而先占人认为是遗失物,实为废弃物的,仍属于无主物。

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地下文物、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无主物。

3.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且实际控制如果为救治的目的占有野生动物,不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4.无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或者他人享有先占权的情形。

例如,在公海上捕鱼,是典型的先占取得;但是,对特定水面取得渔业权者,拥有独占的捕捞权,排除一般人的先占取得。

(三)法律效果发生先占取得的效果,即先占人取得其先占之无主物的所有权。

为原始取得。

多项选择题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桌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

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甲、乙为夫妻,一天夫甲在清理旧物时扔掉一批旧衣服,为废旧品捡拾者丙捡到,丙翻开一件衣服时发现内里缝有现金1万元。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

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主张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象而信赖其有权利实象的认识,才为善意。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目前,这一法律规则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加以确立,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仅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写入其中,同时还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和升华。

本文主要围绕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探讨及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争议,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不动产物权无权处分盗赃物作者简介:李宗虎,法学硕士,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39-04作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成为近现代以来民法领域的一项至为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不仅解决民法中财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并且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以及价值判断,因此在理论和实务方面,该制度始终是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对象。

毋庸置疑,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促进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特殊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说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中都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是如何对善意取得制度下一个科学而又具体的概念,却是众说纷纭。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项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从这个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

笔者认为,各国学者在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根据该项制度产生背景和立法目的,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领域以及其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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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母有房产,长子谎称母去世且其为独 子,骗得死亡证明并继承过户到其名下,而后 转卖第三人,得房款,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次 子后得知,可否从第三人处追回房产?

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 则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3.表见代表(合同法第50条) 4.越权规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
其他原始取得

(一)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界定(漂流物、失散动物) 2、拾得后果 (1) 妥善保管——无因管理——费用求偿,无报酬 送交政府——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 (2)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

悬赏广告的性质:单方允诺(债权)



(五)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 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 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 1992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 如何处理的复函》

主从物、孳息规则


(一)主从物规则:Art. 115 及《合同法》等 当事人约定优先;主物的物权效力及于从物 案例:买孳息规则:Art. 116 天然孳息的归属顺序: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的归属顺序:约定、交易习惯

思考:多种取得方式并存时的适用



1.善意取得的要件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必须是合法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 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遗失物:权利人有回复权,但应补偿通过拍卖 和公开市场购买的受让人 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 记


(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1、埋藏物、隐藏物的界定 2、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后果(比照遗失物 拾得处理) (1)交还所有人或其继承人 (2)上缴国家——物质奖励

案例:挖地基挖出附字条的装银元的瓦罐

(三)添附
基于某种原因使得原属数人之物结合为 或加工为一新物 《物权法》、《民法通则》无规定,依 司法解释、司法惯例及《合同法》等
案例

案例1:老人遗失钱包于商店柜台,有人看见 店主收走,但店主拒不返还,如何处理?Art. 109 (“应当返还失主”) 案例2:丢失宠物狗,主人发悬赏广告,拾得 者联系索款,未几狗患病,拾得者照料不周, 致狗死,狗主可否要求赔偿 ?Art. 111 (“妥 善保管”)以上条件不变,若狗主未发悬赏广 告,狗亦安然无恙,拾得者归还狗时可否索取 报酬?Art. 112 (“保管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 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 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 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杜兰在一次旅游中被一 小偷将该手表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很低 的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这块手 表应归谁所有?
同于动产+动产的附合规则
3.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 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加工主义 & 材料主义我国政策倾向

(四)先占无主物 1.无主物的界定 (1)动产 (2)最常见为抛弃物(抛弃意思+抛弃行为)
2.事实/自主占有(占有事实、占有意思) 3. 无法规,依民间惯例事实上予以承认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物权法》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Art. 106 - 116
善意取得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以外部可以查 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地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 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公信力的体现——善意取得 Art. 106-108
1.附合 附合,是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 无法或不宜分离 不动产+动 产:归属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 产+不动 产:归属价值较高的物之权 利人or按价值成立共有(若价值相当) 动产+动产:主从物规则 or 共有(若无法 分辨主从物)
2.混合 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 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善意取得的扩张适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均可适用

2.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 v. 处分人——违约、侵权、不 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v. 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 v. 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 金 思考: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案例

案例1: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 以20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出售给同事丙,丙不 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乙发觉,可否向丙追 索自行车?若其他情况不变,甲乙并不认识, 甲从乙处偷得自行车,乙可否向丙追索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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