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对物权的规定与保护。
在众多物权中,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具有界定和行使权利的基础性作用。
所有权不仅反映了权利主体对物的全面支配,还涉及到对其他人使用该物的限制。
因此,对所有权的准确界定对于维持社会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主张、转让、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方面。
对所有权界定的清晰与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本文将从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内容及其限制几个方面入手,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进行深入探讨。
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权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所有权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具有主观性,表现为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意愿;同时,也具有客观性,即这种支配关系必须要经过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通过确立所有权,使得其同时具备了积极和消极两种属性。
积极方面,所有者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消极方面,其他主体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属于第一位的重要物权。
然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 usufruct(用益物权)等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
这些物权虽然赋予了特定主体复合性的使用或收益,但它们皆以允许和尊重所有者为前提。
因此,在研究所有权时,应当注重其与其他物权之间的互动关系。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45条规定,所有人享有以下几项主要权益:使用权益:所有者可以依法自由地使用其财产。
这一部分包括了日常生活中对财产合理利用的基本自由。
收益权益:所有者修缮及改造其财产,通过出租、出售或其它方式获取利益。
处分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继承或赠与他人等,对于财产进行自由操作。
这些权益构成了所有人的完整财产权利,而法律对这些权益加以保护,使得任何侵犯行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所有权的限制尽管所有者享有广泛的权限,但这些权限并非绝对自由。
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所有者享有某些资本利益有所限制。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形式。
所有权的界定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下面将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充分、最直接、最完整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法上最高的权利形式,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依附性等特点。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侵犯或侵害其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所有权权利的主体,即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最充分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三、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所有权人所享有所有权权利的物体,即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各种动产物品。
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享有最充分的支配权。
四、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使用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进行使用和利用,收益是指所有权人从物体中获取利益,处分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五、所有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并非是绝对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限制包括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合同约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包括国家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规定,合同约定的限制包括合同双方对所有权的约定限制。
六、所有权的保护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或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有权的保护包括追索权、排除权、拆除权等权利。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所有权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解析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解析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解决所有权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物权争议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涉及到所有权归属、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就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进行细致的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所有权的含义与特征在解析物权争议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所有权的含义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控制和支配享有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主要包括绝对性、独占性、排他性和依赖性等。
1. 绝对性:所有权是绝对的,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对物拥有全权支配权。
2. 独占性:所有权人可以独占物品并排除他人干涉。
3. 排他性: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即可以决定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等问题。
4. 依赖性: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依托于法律的支持和维护。
二、所有权争议形成原因分析所有权争议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物权归属问题、所有权转让问题以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
1. 物权归属问题:物权归属问题是指对于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争议就属于这一问题。
2. 所有权转让问题:所有权转让问题是指所有权人对物品的转让所引发的争议。
例如,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物品的所有权转让问题产生争议。
3. 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是指法律对于所有权的约束和保护所引发的争议。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居民对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三、解决所有权争议的途径和方法解决所有权争议的途径和方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
1. 诉讼解决:当所有权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2. 调解解决: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途径进行调解,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84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民法通则对于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没有规定。
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禁止转让的财产,比如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担保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禁止抵押的财产作了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益(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土地使用权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使用权益法律规定得较为完善,旨在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益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土地使用权益的概念土地使用权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体包括:1. 占有权: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3. 收益权:土地使用者有权从土地使用中获得收益,包括出租、转让、抵押等。
4. 处分权:土地使用者有权依法对土地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
三、土地使用权益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地产权益。
”四、土地使用权益的主要内容1. 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益的过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出让: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
(2)划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无需支付出让金。
(3)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4)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2. 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益的时间。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分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40年、50年、70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臵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原始取得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物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事实行为,不依赖他人的权利而直接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物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原始取得物权的法律规定。
二、先占1. 概念先占是指占有人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对无主物或抛弃物进行占有,并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抛弃物归国家所有。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先占的条件(1)无主物或抛弃物: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物或抛弃物。
(2)占有人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占有人必须明确表示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
(3)占有人具有合法占有行为:占有人必须合法占有该物。
4. 先占的效力先占人取得无主物或抛弃物的所有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
三、添附1. 概念添附是指权利人将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物,原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新物所有人的法律行为。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添附的物,原物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
”3. 添附的条件(1)两个以上所有人的物合并:添附的物必须由两个以上所有人的物合并而成。
(2)形成一个新的物:合并后的物具有新的特性。
(3)原物所有人同意:原物所有人必须同意将原物所有权转移给新物所有人。
4. 添附的效力(1)新物所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2)原物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
四、拾得遗失物1. 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发现他人遗失物,依法将其交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法律行为。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失主不明的,应当上交有关部门。
”3. 拾得遗失物的条件(1)拾得人发现遗失物:拾得人必须发现他人遗失物。
土地登记与物权法律

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 两种权力证书与第三人权利保护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 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 归责原则 赔偿范围
五、民事、行政交叉问题 的处理
民行交叉的情形
依据优先的审理原则 对涉案不动产登记证据仅作形式审查 权属争议案件可以直接司法认定(物权法17
条)
不动产登记与物权法律问题
浙江高院 叶向阳 2011.5
第一部分
土地登记和物权法律规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
土 地 物 权 体 系
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物权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 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 的,登记机 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 可以实地查看。
一般土地抵押权
土地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
土地登记的类型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
土地登记
土地总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关于统一登记的规定和现状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
九条)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物权法第十条)
登记现状和制度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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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
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代全国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
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
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没收
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