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模拟试题d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练习题D一、判断题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各季节制服可根据情况自行着装。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4、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5、2008年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
(×)6、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
(√)7、在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由本单位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8、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9、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10、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
(×)1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以本部门名义向社会公布。
(×)1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给予赔偿。
(×)14、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审批机关应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30天内给予批复。
(×)1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发表时间:2008-1-2 14:48:00 阅读次数:195 所属分类:法治动态行政处罚难再“随口是价”(法眼)记者黄庆畅2008年01月02日00: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老朋友,请帮个忙,我的车有10个月没交养路费,滞纳金交一点,罚款就免了吧!”“老兄啊,单位刚刚对执法做进一步规范,没有充分的理由,谁也无权减免!”这是福建漳州公路稽征处办公室副主任宁群近日与一位朋友的对话。
宁群所说的“无权减免”,指的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漳州公路稽征处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该不该罚,罚多少,一目了然,用不着“讨价还价”。
像漳州一样,全国许多地方和部门,都在进行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占95%以上,授予行政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有90%以上。
从2008年开始,我国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
弹性过大:“人情案”“态度案”时有发生河南郑州的张先生和王先生,分别因货车超限行驶被查处。
接受处罚时,两人碰在了一起,处理结果却令王先生郁闷不已:张先生被罚1000元,而自己却要被罚10000元!王先生猜疑:“凭啥罚我这么多?肯定是张先生和执法那人有关系。
”猜疑归猜疑,但王先生拿执法人员没辙。
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这种擅自超限情况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王先生开出的处罚合法。
从1元到30000元这样大的罚款弹性,是现行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现行法律规定中,这样过大弹性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还真不少。
比如对虚假宣传,罚款额就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个别执法人员故意先按上限罚款,随着说情人找来,执法者就不断地“给面子”,最终罚1万元了事。
“当你挨罚时,首先想到的是什么?”记者就此问题作了一个随机调查,回答结果前两位的分别是:找熟人说情少罚点、态度好点免挨重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闽司〔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的《福建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法办〔2020〕14号),推进和落实我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任务,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我省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针对执法行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
二、调整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 号)要求,对行政裁量基准逐条逐项进行评估,对实施以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
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相应的行政裁量基准。
三、实施步骤(一)开展裁量基准的清理调整。
各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及时部署开展本部门的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PP

需要关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国际发展趋势, 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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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发现,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 使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主观性,容易引发权力滥 用和执法不公。
3
通过对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 使进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规范措施 和建议。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 论基础和法律规制,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一条高速 公路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施工单 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应急 车道进行施工作业。考虑到该施 工单位占用应急车道时间较短,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决 定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辆重型货车因超载被路政执法 人员拦下。经调查,该车超载比 例较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考 虑到该车司机认错态度良好,执 法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并责令其将货物卸载至合法重量 范围内。
02
分析当前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 的问题及其原因。
03
提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建议, 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0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0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 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 相应处罚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模糊性
技术性难题
路政执法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较高,对执法 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挑战。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正文:----------------------------------------------------------------------------------------------------------------------------------------------------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第七条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模拟试题c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练习题C一、判断题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可以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2、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抽烟、饮酒。
(√)3、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4、《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全省交通系统实施时间为2008年8月1日。
(√)5、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6、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7、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必须遵守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决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008年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只能在福建省范围内实施。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公路。
(×)12、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3、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暂扣车辆。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客运车辆可以实施暂扣。
(×)16、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政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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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道处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县乡道处10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20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25000元的罚款
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0000元的罚款
6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和小型公路桥梁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省道处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县乡道处10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20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或经制止拒不执行的
处25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或不配合路政部门依法调查的
县乡道处10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20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
处25000元的罚款
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0000元的罚款
5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1
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轻微
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渡槽,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县乡道处5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县乡道处1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渡槽,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
县乡道处5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县乡道处10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20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当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25000元的罚款
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0000元的罚款
4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乡道处5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至100米的
县乡道处1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至500米的
县乡道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县乡道处15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3000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并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的罚款
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0000元的罚款
2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轻微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初次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县乡道处5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至100米以下的
县乡道处1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至500米以下的
县乡道处5000元的罚款
轻微
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款
一般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县乡道处1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
处30000元的罚款
3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等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轻微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自行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在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的
县乡道处5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
县乡道处1000元的罚款
国省道处2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