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路政管理总队:
《〈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废止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止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废止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30【实施日期】202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长城管政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1〕63号各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经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严守程序原则;5、全面考量原则;6、案例指导原则;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1、不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95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高管路发[2010]145号印发)
![95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高管路发[2010]145号印发)](https://img.taocdn.com/s3/m/6f17d369783e0912a2162a4e.png)
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高管路发[2010]145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行政执法秩序和行政执法效率,应承担的行政或民事责任。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标准、时限和不公开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使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追究执法责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与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七条局设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分管路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路政稽查处、审计监察处、人事处、财务计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局路政稽查处、审计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局路政稽查处。
第九条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立案意见,决定是否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调查报告;(三)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向局务会提交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温综法发〔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队):《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9月6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裁量适用依据。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等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三)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七)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路政、治超部分)

一般
较重
严重
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轻重等级 轻微 一般 较重 严重 轻微 具体表现
执行标准
备注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 道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 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的附属设施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 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经被告知后 主动拆除并 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未造成安全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 责任事故的 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不予处罚 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 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的附属设施的 对桥梁造成 损坏的,除 依法接受处 罚外还要承 担修复的赔 偿责任
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公路安全保护条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例》第五十九条 的施工作业 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3个点以上5个点以下的 情节较重
挖掘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5个点以上10个点以下的
情节严重 挖掘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擅自挖掘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10个点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挖掘20平方米以上的 擅自挖掘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安全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的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基数为10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1个点、挖掘 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罚款增加2000元,但罚款总 额不超过30000元 可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情节一般 法》第七十六条第二
情节较重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 、渡槽、涵洞、隧道等设施,未建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已造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成后果的
公路的桥梁、 和国公路法〉办法》第 渡槽、涵洞、 三十五条第(二)项: 情节严重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作业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后果,经责令停止后,当事人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作业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后果,经责令停止后,当事人未停
情节特别严重 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铁轮车、履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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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政执法执行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路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路政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贯彻落实上级路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路政执法自由裁量审核制度为规范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路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县局路政科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三、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的统一、正确行使使用。
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时,应当把好以下标准:(一)路政许可方面:1、所有涉路行政许可前期勘探、调查由路政科具体实施,并召开讨论会,形成具体意见,同意受理的,按照程序上报,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2、凡涉及影响国省道车辆通行安全的涉路许可(包括行政同意、确认),即需要作出技术评价报告的所有涉路许可,必须经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方可上报。
(二)路政行政处罚方面:1、路政巡查时,如发现涉路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于当时能够做出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把案卷移交县局路政大厅。
2、对于不能够现场处理,或必须做出一般程序处理的涉路违法案件,应当日内将案件移交路政大厅处理,并将违法程度和拟处罚金额同时上报。
根据自由裁量处罚金额2000元以下的,经路政业务讨论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可实施;处罚金额2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及处罚数额达到需上报市局的,应当及时上报。
(三)路损、路赔方面:1、路政巡查时,如发现损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于路损赔偿1000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把案卷移交县局路政大厅。
2、对于不能够现场处理,或数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当日内将案件移交路政大厅处理,并将路损程度和拟赔偿金额同时上报。
赔偿金额1000-5000元的,经路政业务讨论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可实施;赔偿金额5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及处罚数额达到需上报市局的,应当及时上报。
四、案件经路政科法制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局法制负责人备案。
五、路政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二、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确保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按规范程序进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相对人。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五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六条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路政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路政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七条路政执法部门组织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应至少在3日前通知行政许可当事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允许,并认真作好笔录。
第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好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听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意见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路政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十一条陈述、申辩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陈述、申辩人的身份和资格,告知其在陈述、申辩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告知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准予许可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四)记录员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加重处罚。
三、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第一条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拟给予当事人吊销路政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或行政许可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举行听证7日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七条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或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陈述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有关证据;(七)当事人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八)双方就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九)听证主持人就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十)双方作最后陈述;(十一)双方阅读、修改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会笔录报分管领导。
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双方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理结果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回避和裁量公开制度第一条实施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路政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负责本案的处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路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对自由裁量进行公开,将本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范围、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五、路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重大、复杂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路政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路政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路政许可证、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路政支队(大队)对需提交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由路政支队(大队)提请分管领导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路政支队(大队)主要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四条集体讨论会议由路政支队(大队)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五条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七条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