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
三篇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

2.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 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提单“持 有人”(Bearer)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 交给提单“持有人”。
3. 指示提单(order B/L)
(2)租船合同中运输合同由租船合同确定
B/L在租船人手中时,它是一个运输合同 的证明
B/L对于第三方而言是运输合同文件。如 CIF下买方与承运人受提单约束,而FOB 下则不受约束
提单合并条款
四、提单的种类及其作用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 和备用提单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On Board B/L)
转运提单:不直接驶往目的港 (1)转运承运人与接运承运人之分 (2)对全程负责和分段负责之分 (3)自由转船条款,一般不接受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之一是海 运,尤其是第一程运输是海运,多式联运 单据多为多式联运提单。
三、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
(一)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作用
英国法:普通法狭义的物权凭证和制定法 上广义的物权凭证的作用。
美国法也充分肯定了提单物权的效力。
单就意味着支配货物, 包括货物在承运人掌管待运期间、运输途 中、交付中的控制权,在目的地请求承运 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良状况批注程序:理货单-M/R-B/L 不清洁提单:含义,谨慎签发,列举
(四)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运提单 (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3
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4
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要求安全运输的权利 (2)要求签发运输单据的权利 (3)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2)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并对货物情况作正确陈 述。 (3)及时办妥货物运输手续。 (4)收货人应在目的地付清费用并及时领取货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 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 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 特点: 1、国际货物运输的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 2、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在于货物必须跨越 国境。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关于同意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华沙公约》(我国1958年加入) 2、《海牙协定书》(我国1975年加入) 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没有参加)
(二)航空运单的作用 1、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是承运人收到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 物收据; 3、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课后思考题:比较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 单三者之间的异同点
(三)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 1、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的范围:承运人应对货物在空运期 间所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害或延迟交货自 动承担责任。 (2)责任期间:从接到交 (3)责任的限制: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 责任为每公斤250金法郎。
(二)租船运输 特征: 1、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2、船舶运价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 。 3、主要从事成交量大、货种单一、交货集中 的大宗货物运输。 4、租船合同条款通常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由 商定 。 种类:租船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 船租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
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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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基本责任:
1.承运⼈的适航责任。
承运⼈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的免除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的其他受雇⼈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灾。
但是由于承运⼈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
海上或其他可航⽔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停⼯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命或财产。
8.托运⼈、货物所有⼈或他们的代理⼈的⾏为。
9.货物的⾃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由于承运⼈或承运⼈的受雇⼈、代理⼈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货。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运费篇二: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第六章 国际贸易术语(习题及答案)

第6章国际贸易术语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是()。
A、FCAB、FASC、FOBD、EXW2、象征性交货意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
A、不交货B、既交单又实际性交货C、凭单交货D、实际性交货3、CIF Ex Ship’s Hold 属于()。
A、内陆交货类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C、目的港交货类D、目的地交货4、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B、CIF Landed Singapore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D、CIF Ex Tackle Singapore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A、前者由卖方负担,后者由买方负担B、均由卖方负担C、前者由买方负担,后者由卖方负担D、均由买方负担6、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A、货交承运人B、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D、装运港码头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合同而制定的。
A、FOBB、CFRC、CIFD、FCA8、CIF Ex Ship’s Hold 与 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前者大B、两者相同C、后者大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9、在交货地点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B、FOBC、FOB VesselD、FOB Liner Terms10、某外贸公司对外以CFR报价,如果该公司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为宜。
A、FCAB、CIPC、CPTD、DDP11、青岛某公司向朝鲜平壤某公司售出一批水果,采用DAF术语、铁路运输。
《国际贸易》讲义之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

保险的基本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谨慎处理以 提供适航船舶。
2、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 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 承运的货物。 ( “管货”的义务)
单独海损
1、定义:由海上风险导致的船、货单方 面 的损失。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和区别: (1)同:都是部分损失 (2)异:(原因、承担)
保险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1)实际全损(actural total loss)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保险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风险(natural calamity)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共同海损
1、定义: 2、要件 (1)危险是共同、真实或不可避免的; (2)措施是人为、有意、合理的; (3)损失和费用是上述措施直接导致的、
承保责任的起讫
1、“仓至仓”条款(劳氏通常条件保险)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 所——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被保险人用 于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 所为止。 2、“水上风险”(战争险):起运港装 上海轮或驳船——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 船。
2、船离港时碰撞了混凝土码头,船壳出现裂缝, 船行中海水从裂缝处渗入损及货物。承运人是 否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