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单位名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豫建规[2011]2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豫建规〔201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省直有关单位:2011年,全省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城乡基础设施和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品位明显提升,为我省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激发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规划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水平,经研究,拟对在2011年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1.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各省辖市、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2. 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省内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3.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各省辖市、县(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相关领导机构。
4.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省辖市、县(市)和省直从事规划管理、编制的工作人员。
5.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省辖市、县(市)从事城中村(旧城区)改造组织或实施的工作人员。
二、推荐条件(一)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1.认真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管理工作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到位,规划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规范,能够保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平、公正、有序;2.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展力度大,编制水平显著提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第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认定(初审)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办的内容。
中国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名单 截止到 月

234 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35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6 安庆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237 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38 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39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40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41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42 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7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8 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9 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110 北京中海华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11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112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3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11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30 湖南中规设计院有限公司 31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2 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 33 新疆新土地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34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35 江苏华新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6 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37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8 河北和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39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40 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41 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42 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3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44 福建省建盟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46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7 上海交大安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8 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9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0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51 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乙升甲) 52 宁波市镇海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53 长沙吉佳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乙升甲) 54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改制更名) 55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改制更名) 56 上海思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57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升甲) 58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59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60 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61 娄底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62 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63 上品印(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自然资字〔2021〕142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确定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以对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纸质资料进行查阅为主,重点检查规划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有无变化,通过对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进行核验,检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抽查了40家乙级资质规划编制单位,其中,合格的35家,不合格的5家(详见附件)。
二、主要问题一是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定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康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胜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5家规划编制单位的注册规划师、技术人员或职称人员发生变化,其数量不符合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是部分规划编制单位法人、工作场所等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变更资质证书。
检查发现此问题后,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已经整改完成。
三、处理意见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乙级资质标准的5家编制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城乡规划设计乙级规划单位

质量控制
•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 严格进行设计审查和评估 • 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纠纷
03
乙级规划单位的实践案例与成果展示
乙级规划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中的实践案例
城市总体规划
• 参与某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 • 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 划分城市空间和功能布局
城市详细规划
• 负责某城市片区的详细规划 • 设计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 • 指导地块开发和建设项目实施
乙级规划单位的技术创新与发展方向
技术创新
• 引入先进的规划理念和技术手段 •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规划分析 • 开展绿色建筑和环境友好型规划研究
发展方向
• 拓展业务范围和领域 • 加强与甲、丙级规划单位的合作 • 提高规划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乙级规划单位的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
人才培养
• 加强规划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引进 • 建立人才激励和竞争机制 • 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和交流平台
乙级规划单位在城乡规划中的角色与责任
角色
• 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 为社会提供规划咨询服务
责任
•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法规 • 保证规划质量和合理性 • 承担规划实施过程程与方法论
乙级规划单位的设计流程概述
项目承接与初步调研
成果评价
• 接受甲方或相关部门的评价和反馈 • 参与行业内的评奖和竞赛活动 • 通过媒体报道和口碑传播评价成果
04
乙级规划单位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乙级规划单位面临的市场环境与发展机遇
市场环境
• 城乡规划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 甲级和丙级规划单位的竞争压力 • 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的不断变化
发展机遇
• 国家政策对中小规划单位的支持 • 城乡融合发展带来的新机遇 • 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的空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4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条件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六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主要条件包括:(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二)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三)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并且注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四)具备相关的技术装备和研究开发条件;(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六)具备一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实践经验。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大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副教授、中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中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小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申请。
第三章资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经验;(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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