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为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切实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市局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的有力举措;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完成2010年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的需要。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等相关规定。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三)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依法开展登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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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但是,有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导致产权不清、面积不准、权利主体不明、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二、完善办法,规范程序,强化成果应用(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济政办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城镇建成区以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
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
(二)坚持维护社会稳定。
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纠纷。
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20XX-12-16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湘政办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长期以来,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责任、义务模糊,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产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年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全面铺开。
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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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加快集体
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房屋土地资源治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治理法》),强化耕地爱护机制,调动宽敞农民自觉爱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爱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爱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爱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动身,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专门大程度的阻碍。
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爱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爱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爱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然途径。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爱护农民的全然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
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全然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阻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
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治理工作相对薄弱。
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治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治理的突破口。
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治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治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治理的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阻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治理的困难。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
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幸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治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
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差不多国策的落实。
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治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治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宽敞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治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治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爱护耕地机制,切实爱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治理长远进展的战略动身,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治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依旧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不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关于差不多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差不多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
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契机,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外部协调,制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要做好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力争用三年的时刻,差不多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