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采购管理是企业运营中重要的一环,合理的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能够帮助企业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五个部分,包括采购需求分析、供应商选择、合同管理、供应链管理和绩效评估。
一、采购需求分析:1.1 仔细分析采购需求: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采购的具体需求,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同时,还需考虑到采购的时间紧迫性和预算限制等因素。
1.2 确定采购策略:根据采购需求的分析结果,制定采购策略,包括选择采购方式(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和确定供应商类型(核心供应商、备选供应商等)。
1.3 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和策略,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时间表、采购预算和采购流程等,以确保采购过程的有序进行。
二、供应商选择:2.1 筛选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和策略,通过市场调研和供应商评估等方式,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名单。
2.2 评估供应商能力: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能力、交货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
2.3 签订合作协议:与选择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合作方式,确保采购合作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三、合同管理:3.1 编制合同文件:根据采购需求和合作协议,编制合同文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2 履行合同义务: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按时交货、提供合格产品、支付货款等。
3.3 监督合同执行:采购方应建立监督机制,对供应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供应链管理:4.1 建立供应链体系:采购方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供应链体系,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4.2 供应链风险管理:采购方应对供应链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减少供应链中的不确定性。
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学院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学院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货物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设备等。
(二)工程采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景观绿化等。
(三)服务采购:包括专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学院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竞争较为激烈的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特殊,或者采购时间紧迫、市场供应紧张的采购项目。
(四)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采购周期较短、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情况,如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需求提出(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填写《学院采购申请表》。
(二)采购申请表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审批(一)采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二)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确认采购需求、预算、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采购实施(一)根据审批结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活动。
(二)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
(三)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采购验收(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到货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交付或投入使用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学院设立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以便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
二、采购管理办法1. 采购目标和原则采购目标是确保物资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和供应的可靠性。
采购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高效等。
2. 采购组织架构建立采购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采购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活动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 采购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数量、时间等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4. 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5. 采购文件准备制定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和公正。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注册资格、财务状况、业绩记录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7. 投标评审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取合适的供应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8. 合同签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9. 采购管理和监督建立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效果。
三、实施细则1. 采购需求确认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申请表,明确物资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
2.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采购方式等。
3. 采购文件准备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准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和公正。
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注册资格、财务状况、业绩记录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5. 投标评审采购部门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取合适的供应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6.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学校作为一个巨大的组织体系,在日常运行中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采购活动,以满足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的需要。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学校制定了《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 采购需求的确定学校采购需求的确定是采购管理的第一步,这涉及到学校的各个部门对日常工作所需的物品、设备、服务等的需求进行明确和分析。
学校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采购需求报告的机制,各个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采购需求报告,并提交给采购管理部门。
3. 采购计划的编制经过采购需求确定后,学校采购管理部门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该考虑到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采购预算的限制,并合理安排采购的时间节点。
采购计划应该提前编制,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 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学校应该根据采购的性质、金额和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并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采购方式。
5. 采购合同的签订在确定供应商后,学校需要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采购合同模板,并明确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
6. 采购过程的管理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该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
在采购过程中,应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并保持与供应商的沟通畅通,及时解决采购中的问题和纠纷。
学校应当对采购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以供查阅和审计。
7. 采购结果的评审和验收采购活动完成后,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结果进行评审和验收。
评审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对采购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和核实。
如发现问题或差异,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深圳大学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大学计划财务部

深圳大学文件深大〔2014〕185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深圳大学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2014年7月10日深圳大学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文献资源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图书馆、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文献资源及其相关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文献资源包括纸质文献、非书资料、电子资源。
相关费用包括电子资源代理费、文献加工辅材的采购费用、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报刊装订及旧书修补费用,以及馆际互借费、文献编目数据费、文献运输费等费用。
纸质文献指各类型的图书(进口图书、国内图书等)、连续性出版物(进口报刊、国内期刊、国内报纸、年鉴等)、特种文献(特殊出版物、内部出版物等)等纸质印刷型文献。
其中进口图书指需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在中国境外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和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出版的港澳台版图书(港澳台版图书俗称港台图书);国内图书指在中国大陆出版的非进口类图书;进口报刊指需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在中国境外出版的外文原版报纸和期刊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出版的港澳台版报纸和期刊;国内期刊指在中国大陆出版的期刊;国内报纸指在中国大陆出版的报纸。
非书资料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投影制品、电影制品、缩微制品、全息照片、图片、模型制品以及多载体非书资料等。
电子资源指光盘数据库、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文献管理软件、全文数据库、事实数值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文摘索引数据库及其他各类数据库等。
电子资源代理费指通过进出口公司购买中国境外出版的电子资源时向进出口公司支付的手续费。
文献加工辅材指为保护或标识文献而附着在文献上或作为文献包装的一部分的相关材料,如磁条、书标、条形码、CD盒等。
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指将纸质图书数字化加工成电子图书的扫描加工费用。
深圳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要点-深圳大学实验与设备部

深圳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要点一、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1. 《政府采购法》《合同法》2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包括实施细则)3. 《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中心)4.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购前参数论证管理办法》、《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教学科研材料、低值易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深圳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二、采购组织方式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预算单项采购250万及以上,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仪器设备(不包括高性能笔记本和工作站、服务器)2.深圳大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且预算250万以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高性能笔记本和工作站、服务器,由深圳大学自行组织采购。
其中采购预算价格3万至250万以下仪器设备(含低值易耗品),高性能笔记本和工作站、服务器,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3万以下各个学院自行采购。
三、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预算单项采购金额20万及以上采用公开招标2.网上竞价:3万元至20万元(不含)采用网上竞价,直接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竞价网提交采购需求进行公开竞价;高性能笔记本、工作站、服务器采用校内竞价。
3.单一来源谈判采购: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结果只有一家的,申请单一来源谈判采购四、采购流程分工1.采购前期:(1)学院:落实经费、制定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和用户调研。
20万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填写购前参数论证表和货物需求模板,40万及以上上会论证。
参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购前参数论证管理办法》。
(2)实验与资产管理部:审核采购计划(26535273、26534473)、审核公开招标货物需求模板和论证表、参与单项采购金额100万以上论证会(电话26534086)(3)计划财务部资金冻结2.采购中期:高性能笔记本、工作站、服务器,3万至250万以下仪器设备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采购(26531129);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250万及以上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采购管理是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或者缺的一环,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采购管理办法1. 采购管理目的采购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实现成本最小化、质量最优化、交货最及时、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2. 采购管理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
(2)诚实守信原则:企业和供应商之间应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
(3)公平竞争原则:采购过程中,应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4)经济效益原则:采购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交货期等因素,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3. 采购管理流程(1)需求确认:明确采购需求,包括物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供应商选择: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合同签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交付条件。
(4)供货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并进行质量检验。
(5)支付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结算。
三、实施细则1. 采购需求确认细则(1)采购需求的提出应明确物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质量要求等。
(2)采购需求的提出应有相应的审批流程,确保需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供应商选择细则(1)公开招标:对于金额较大或者重要性较高的采购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2)询价:对于金额较小或者紧急性较高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3. 合同签订细则(1)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物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价格等关键信息。
(2)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前,应有相应的审批流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供货管理细则(1)供货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供货监督:对供应商的供货进度进行监督,确保交货按时进行。
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各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包括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第一责任人办理本部门的集中采购事务并实施本部门的自行采购。
第三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二)与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需求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管理中心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组建和管理。
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
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适用《深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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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各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包括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第一责任人办理本部门的集中采购事务并实施本部门的自行采购。
第三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二)与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需求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管理中心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组建和管理。
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
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适用《深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立项时应写明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涉密或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并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属于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二)由学校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三)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四)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校内集中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编制,项目依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
临时追加项目的立项应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人根据采购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采购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竞价文件等。
第十七条校内集中采购及部门自行采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进口产品除外);(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七)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采购管理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现行的市本级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选择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一)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二)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报价;(三)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四)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选采购:(一)通用类采购项目;(二)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八条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以下程序:(一)采购管理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三)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其他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
(四)采购人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选用直接选购法、抽签法、竞价法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五)采购管理中心将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
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合同与验收第三十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向采购管理中心申请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申请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书面申请或采购人关于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第三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报采购管理中心归档。
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与采购结果相违背。
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