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存 在 的 问 题 .
地流转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是法律赋予承包者的权 力, 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支持和保护 。为确保 土地经营权流转能 够依法 、 范、 规 有序进行 , 应建 立农 村土地流转 中介机构 , 立 成 市县 乡三级农村土地信息数据库 ,为土地流转 的参与主体和政府相 关 部 门提供 信息服务等 第一 手资料 ;建立农村 土地流转价格评
1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 证 书》 放 及 时 , 村 土地 经 营 权 得 . 2《 发 农
经营的很少 ; 支持土地有序流转 的市 场和平台还没有形 成 , 土 地 流转供需双方难以衔接 。 24土地仲裁庭缺少办公 场所、 . 经费和 必要 的设 备 多数仲
裁 开庭时 , 只能 在机 关狭小的办公室 里 , 仲裁 日常设备如摄像
承包权。 1 依 法 及 时 处 理农 民 上 访 案 件 , 进 了农 村 社 会 的 和谐 . 3 促
营 工作 中存在 的问题 , 除进 一步认真 做好 “ 法一例 ” 一 的宣传 培训 、 加大执法队伍 自身建设 、 加大案件查处 力度等一些常规 工作外 , 点应在 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提高。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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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避免了工作中的主观 I 生和随意 l 通过培训 , 生。 全市有 10名 1 执法人员和 乡村干部获 得了省政府颁 发的 《 农村土地纠 纷仲 裁员资格证书 》 为维护 农民土地承包 经营 权 , 法行政 、 法 , 依 依 办事奠定 了坚实基础 。
权流转工作 , 积极鼓励 农民外 出务工 , 土地流转工作探索 出 为
了一条新的途径 。 截止到 2 0 08年底 , 全市土地流转面积 35万 . 公顷 ,占耕地面积的 35 . %,流转农户 4万户 ,占农户总数 的
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6 干 00 月
完善我 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口白玉恒 王 治
( 西南民族 大学 四川成都 6 04 ; 1 l0 l2兰州商学院, 甘肃兰州 70 2 ) 3 00
摘 要: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流转行有利于农村 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能够促使土地 、 劳动力、 资金合理流动和配置 , 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高农 提 业生产效率。但是我 国土地承 包 的流转还存在许多 问题, 权 不利益保护农 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和主要方式的 介绍 , 出我国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 的问题 , 提 并对完善我国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的提 出建议。 关键词: 土地承 包经营权; 流转; 完善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流转 的内涵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是指 在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有效 存在 前提 下 ,在不 改变农村 土地 所有 权权 属性 质和主 体种类 与农 村 _ 十 地 农 业用途 的基 础上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人依 法将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或者 土地承包 经 营权 中分离 出来 的部 分权 能等具 体 民事权利 转移 给他 人的行 为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流 转包括 两种 , 一种 是对 通过 家庭 承包 的方式 取得 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流 转 ,另一种 是对 通过 招标 、 拍卖 、 开协商 等方式 承包 荒地 等农村 土地 的特 殊流转 。 公 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流转 方式有 转包 、 出租 、 互换 、 让 、 转 入股 及抵 押 。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的流 转是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物 权 属性 的表现 ,
一
、
也是 完善土 地承 包制度 和发 展农 村经济 的必 然要 求 。 于土地 承 对 包 经 营权 的流转 , 要依 靠市场 机制 , 由农 民 自主选择 是否 流转 。允 许 农 民进 行土 地承包 经营 权 的流 转 , 过实 行适度 规模 经营 , 通 能够 促 使土 地 、 劳动 力、 资金 合理 流动和 配 置, 有利 于 降低农 业生产 成 本 , 高农业 生产 效率 。 提 二、 国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存在 的 问题 我
浅析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进行流转 。而土地生产经营 效益低下 ,又 导致 了土地对潜在
2 . 流转信 息渠道 不通 畅。流转 信息 渠道不通 畅 ,制 约 需求者吸 引力不高 ,需 求者 不是很多 。再加上 土地流转过程 了 土地 流转 。由于 我 国农村 土地 流 转 中介服 务机 构 比较 欠 中,土地流 转主体要支付相 应的交易成本 ,这 都在 不同程度 缺 ,土 地流转供需双 方所需 的供 需信息平 台尚未形成 ,供 需 上影响了土地承 包者将土地流转 出去的积极 眭。 5 政 府在土地 流转过程 中的职 能定位不 明确 。在 土地 双方 的信息不能及 时沟通 ,造成 土地流转对象 与范围选择 余 地小 ,大部分地 区的土地流转 ,往往局限在本 村 内或亲朋 之 承包 经营 权流 转 中 ,农 民是 流转 的主 体 ,政府 应该 充 当服
I 资掾配置 】
农业经济 g 0 1 3 / 7
浅析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郑
摘
康
郑 月 波
要 :建 立健 全土地 承 包经营权流 转市场 ,是 稳定 完善农村基 本经 营制度 的重要举 措 。党的十七界 三 中全会 强调 指
出,“ 建立健全 土地承 包经营权 流转市场,按 照互利 共赢、 自愿有偿 的原则 ,允许农 民以转 包、出租、互换 、转让、股份合作
城镇 化步伐加快和 农村剩余 劳动力的转移 ,我国 的土 地承包 时期 的土地流转价格不 同。在土地流转过程 中 ,由于价格形 经营权 流转规模不 断扩大 ,客观上要求利用 市场机制 来引导 成不规范 ,价格信号失真 ,未能实现调节土地供 需 ,保障农 供 求 、配 置资源 、形成 价格 ,并要 求政府 在维护 市场 秩序 , 民权益 ,促进土地流转 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 目的。 维护交易 当事人合 法权益上发挥 更大作用 。健全在 自愿 、互 4 农 民流转 的意愿不 强 。长期 以来 ,土 地作为农 民的 利 、有偿 基础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机制 ,规范土地承 包 衣食之 本 、生 存之源 ,发挥着 基本社 会保 障功能 。近几年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改革和完善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摘要: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文部分简称《决定》),允许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市场化的财产权,必将对现行的一些法律制度造成冲击,而立法的滞后又会造成执法、司法的困难,因此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将会对《决定》的实施大有裨益。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模式;统一登记一、《决定》出台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影响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机械化生产的需要,党中央在《决定》中重申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从实践中来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①。
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闲置现象严重,因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许多农户可以从事耕种的劳动力减少,因此需要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为土地向”种田能手”等集中、使土地流转到最能够发挥土地效益的人手中,从而为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创造了条件②。
现行法律已经对农民流转土地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早已推行,那么在农村改革30周年这个重要环节点上重申又有何新意。
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较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的财产权。
并且在实践中,某权威机构曾专门对中国土地改革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行的并不顺利,以中部地区为例,仅有10%③。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使广大农民也能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共中央出台《决定》,旨在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采用转让、互换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发展现行法律规定,对采用转让、互换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出让、租赁或互助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的制度安排。
在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重要的一环,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但该法对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简单,没有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和农民利益保护。
因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建立起来,流转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或农民个体之间的协商,缺乏市场的竞争机制。
应该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引入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再次,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虚假流转、非自愿流转等现象。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监测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流转中的违规行为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对流转方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自主决策能力。
最后,加强土地流转的宣传与教育。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相对新的制度安排,农民对其了解和认识还比较有限,很多人对流转存在误解和不信任。
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解释政策的优势和意义,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农民理性对待土地流转,推动土地流转机制的顺利推进。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对于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由承包人将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专业的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流转双方往往难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和评估价格,导致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
二、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
一方面,缺乏专业的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无法提供准确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和价格评估等服务;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流转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交易。
三、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
一些地方存在私下交易、口头协议等不规范行为,导致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强行流转、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四、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保障。
一些地方存在政府干预过多、强制流转的现象,导致农民流转意愿不强。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农民在流转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政府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的对策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价格评估等服务。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促进信息流通和透明度。
3. 规范流转程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性文件,明确流转程序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和总体情况2024年,我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持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本年度工作主要集中在进一步优化流转政策、提高流转效益、加强流转监管等方面,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工作总结表明,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势头。
具体而言:1. 流转政策优化:在前一年的工作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加大对流转主体的支持力度,简化流转手续,并推出了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2. 流转规模持续扩大:____年以来,我市土地流转规模一直保持增长趋势,2024年流转面积达到XX万亩,同比增长XX%。
流转主体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多个群体,其中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主体。
3. 流转效益逐步显现:土地流转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根据初步统计,流转土地的农业产出比自耕土地平均提高了30%左右,农民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同时,流转土地的规模化管理也带动了农业设施和技术的升级,提高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4. 流转监管加强:在流转过程中,我市加强了流转土地的监管工作。
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建立了相关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了执法监管力度,遏制了一些不规范流转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 流转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政策优化力度加大,但还有一些具体政策的操作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流转主体的扶持政策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2.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风险认知仍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观念偏重于自耕自种,对于土地流转存在的风险和优势认识不足。
需要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让他们更加了解土地流转的意义和利益。
3. 流转土地的管理和评估体系亟需完善。
目前,流转土地的管理和评估体系还比较简单,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指标体系,无法全面评估流转土地的效益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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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一些地方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出现了流转土地的愿望,这是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必然要出现的趋势。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脱离出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多元化的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
同时,允许土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则会改变土地抛荒的现象,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就会伴随着土地的流转而弃农务工或弃农经商,进入市场的土地就会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集约化经营。
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机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待完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其他方式如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拍卖、代耕、托管、季节性承包、抵押等。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看,转包约占50%,出租占17.88%,互换占7.58%,入股占5.71%,转让占11%,其它形式约占10%。
[1]以下就介绍几种常见的流转方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承包方将土地交付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转包的期限相对出租而言是比较短的。
转包主要适用于承包经营权人暂时脱离或无力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又不想放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双方可就转包的条件、期限进行协商,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这种做法已得到法律的认可,但仍应经发包人同意。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也就是租赁经营,即农户将其承包地以收取土地租金的形式租给他人经营,也就是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方经营。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要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向承包方建议或者与其协商,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
互换后,当事人可以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在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4]转让包括出售、赠予等。
转让是最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承包方完全失去了土地使用权。
5、反租倒包集体组织或企业以一定数量的租金从农户手中将土地使用权反租过来,通过土地治理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专业化农业设施,形成规模经营后,再倒包给原承包农户或其他农户和单位。
6、入股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析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这种方式对于引进资金、技术入股,发展高产、优质和高效农业和绿色家业具有可行性,广泛利用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率;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在第二、三产业寻找就业机会,这样农民就可有两份收入。
7、抵押抵押权是为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得设定的担保物权。
[5]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有人主张不能抵押,有人认为应该允许抵押。
我国立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论使用人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能设定抵押权的农村土地,一是“四荒”土地使用权,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占土地,而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
[6]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让、抵押,学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有的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转让、抵押。
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将严重限制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是对农民权利的剥夺。
[7]有的学者认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将使贫困的农民失去土地,产生类似明末李闯起义的流民问题,进而危害国家政权的基石。
[8]《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原因是因为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后,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对农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承包方就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失去生活保障,搞不好回影响农户家庭的生活,造成社会问题。
而一旦承包方到期不能如期还贷款,银行如何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实际操作问题?笔者认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为什么就不能抵押呢?应该允许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这是一种他物权,允许其抵押,是符合物权可分离的特征的,也是物权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体现。
赋予农民越多的权利,农民增收的机会就更多。
只不过要对抵押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抵押的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应当出于农业生产的目的。
农业生产的成本是越来越高,因而要进行大规模的经营,在成本不足时,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利于筹措资金,有利于耕地的产出。
(2)实现抵押权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因实现抵押权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
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就意味着大部分的耕地会因此而流失,土地流转的目的没有达到。
对于因抵押取得的权利受让人的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耕地面积不会因为抵押而减少。
(3)抵押登记抵押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期间,不允许原承包人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除非其转让行为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履行了其义务而使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的多样化和法律的不完善,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纠纷和风险。
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契约约束。
农户间的自由流转大多为口头协议,缺少书面合同,矛盾纠纷难以避免;私下流转大多不申请、不登记、不报告,集体经济组织也少加干预,流转无序;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的缺少农户委托书,统一发包中由于对预期增值估测不当,造成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甚至剥夺农民承包权,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
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则对土地流转进行运作的并不多。
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
(三)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
(四)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
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
一些地方热衷于搞“反租倒包”,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如有的强行反租,有的租金补偿过低,有的明着“反租”,暗着“倒包”,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
三,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核心是“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自愿自主、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督,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既有利于土地转让方,又有利于受让方。
[9] 2005年1月19日公布,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包括流转的当事人、流转的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内容。
特别规定了:“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这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完善。
1、明确的承包经营权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要作明确的界定,确保农民手中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独一无二的,权属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
只有这样,农民才能真正地认为他是拥有了土地的,也只有这样,土地流转中才不会出现权属纠纷。
2、规范的流转形式对土地流转中的程序要作严格的规定,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流转,不但要形成书面的形式,而且应是明确具体的。
可以设立农民自发性的组织,如农业协会之类的组织,聘请法律顾问为农民的流转合同把关,维护农民的利益。
3、中介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中介组织及时掌握农业信息,在农地进入市场之前,农民就能对其所承包的土地的价值有个清楚的了解,能对是否转让承包权或转包有充分的认识。
增加土地流转的机会,减少土地流转的风险,形成规模效益。
4、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地方政府作必要的约束以法律的形式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地方政府截留土地流转所得,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过程中,这是最大的问题之一。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农业开发者所得的承包金,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这也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村干部截留承包金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否则不能杜绝村干部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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