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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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2号证券投资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於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二○一一年六月九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於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帐户与基金财产托管帐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谘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谘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资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於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於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二条证券投资谘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於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谘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於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三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夥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於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夥企业合夥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於10人;第十四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五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夥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六条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八条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档後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後,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第十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於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於2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第二十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夥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於10人的,应当於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於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後,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於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二十一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资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资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後,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资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资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第三章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资讯系统;该资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帐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帐户有效隔离;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时,应当就帐户性质、帐户功能、帐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帐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於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帐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帐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帐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帐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帐户;第四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资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资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第三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於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准;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第三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第三十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第三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第三十九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於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第四十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第四十一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於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十二条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於保本基金并不等於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第四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档;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第四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第五章基金销售费用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专案、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第四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於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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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私募基金通常是指募集那些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比较快,而由于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对此,国家证监委在2014年的时候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基金从业基础知识: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想了解更多相关精彩内容请关注店铺!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a)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场内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按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

在我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正常发挥。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b) 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结算机构《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根据自律管理的要求,它须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一是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四是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时,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

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机构在聘任从业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规情况、职业道德和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变动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拟聘任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三)基金托管人;(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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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一、单项选择题1、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禁止的行为不包括()。

A、持有证券B、实行自律管理C、进行证券买卖D、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2、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为()。

A、代理制B、经纪制C、会员制D、公司制3、关于证券交易所,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交易所设专门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B、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C、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正常发挥D、场内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按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采取()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

Ⅰ.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Ⅱ.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Ⅲ.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Ⅳ.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产生的损失中,不能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弥补的是()。

A、违约交收造成的损失B、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C、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D、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6、佣金费用的组成不包括()。

A、证券公司经纪佣金B、证券交易所手续费C、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费D、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变更股权登记费7、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佣金的收取起点为()元。

A、5B、10C、50D、1008、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结算登记费的收取最高不超过()港元。

A、100B、200C、500D、10009、下列关于过户费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B、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C、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D、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10、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

A、9:15-11:30、13:00-15:30B、9:30-11:30、13:00-14:00C、9:30-11:30、13:00-15:00D、9:30-11:30、13:00-15:3011、固定收益证券现券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前一交易日的参考价格为5.60元,那么今日交易价不可能为()元。

A、4.85B、5.07C、5.75D、6.1512、证券的开盘价格通过()方式产生。

A、集合竞价B、连续竞价C、随机竞价D、协议定价1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当日无成交的,以()为当日收盘价。

A、前收盘价B、平均成交价格C、最新成交价格D、前日最后一笔成交价14、当上市公司实施()时,就要进行除权或除息。

Ⅰ.送股Ⅱ.配股Ⅲ.派息Ⅳ.债转股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15、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A、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B、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C、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D、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16、假设某结算参与人某日成交的股票为:买入万达信息(300168)700万股,卖出万达信息600万股;买入永辉超市(601933)400万股,卖出永辉超市600万股,则按净额清算原则清算结果是()。

A、应付有价证券100万股B、应收万达信息100万股;应付永辉超市200万股C、应收有价证券1100万股;应付有价证券1200万股D、应收万达信息700万股,应付万达信息600万股;应收永辉超市400万股,应付永辉超市600万股17、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制度安排。

A、净额清算B、货银对付C、分级结算D、共同对手方18、货银对付原则是指()。

A、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B、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C、清算证券时,只有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D、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1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

A、结算参与人与客户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客户C、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20、下列关于证券交收说法错误的是()。

A、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B、对于应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将相应证券从“集中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其证券交收账户C、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D、实践中,ETF、权证、现行A股、基金等品种证券交收过程的实际做法是根据成交记录直接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21、券商结算模式是指托管资产场内交易形成的交收资金由证券公司(即经纪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进行交收,然后由证券公司负责与其客户进行二级清算,客户的交易资金完全独立保管于()。

A、证券公司B、存管银行C、证券交易所D、中国结算公司22、由于相关交易制度或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当托管资产的场内交易不能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时,只能采用()。

A、净额交收模式B、券商结算模式C、货银对付模式D、托管人结算模式23、关于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系统,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系统实时查询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尚未支付金额等信息B、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交收时点为交收日16:00,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担保交收业务、非担保交收业务、发行业务、代收付业务等顺序,依次进行交收C、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结算参与人实时揭示其尚未支付金额或其可提款金额D、结算参与人汇款时未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或结算备付金账号有误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账的责任,由结算参与人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承担24、我国恢复发行国债的时间是()。

A、1981B、1985C、1987D、199025、金融机构法人接受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委托,代其办理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需经()批准。

A、国务院B、银监会C、证监会D、中国人民银行26、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主要为市场的发行人、投资人等各类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并负责维护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的正常运行。

A、上海清算所B、中国结算公司C、中央结算公司D、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7、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不包括()。

A、做市商制度B、结算代理制度C、共同对手方制度D、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28、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是指与()进行交易的债券二级市场参与者。

A、中国人民银行B、上海证券交易所C、深圳证券交易所D、证券公司29、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不包括()。

A、金融债券B、地方政府债C、中央银行债券D、中央政府债券30、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

A、10%B、20%C、50%D、100%31、债券回购()和书面形式回购合同(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A、成交记录B、委托单C、主协议D、交易指令32、()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适用于高度自动化系统的单笔交易规模较大的市场。

A、双边净额结算B、多边净额结算C、逐笔全额结算D、实时处理交收33、下列关于净额结算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净额结算比较适合交易非常频繁和活跃的市场B、净额结算实际上是一个交易链,要求指定时间段内所有的结算都顺利进行C、净额结算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的需求、结算成本和相关风险D、净额结算降低了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做市商投资运用和市场动作的效率34、关于实时处理交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时处理只能以全额结算方式进行交收B、实时全额结算对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要求较高C、实时处理的全额结算也就是实时全额结算,结算效率较低D、实时处理是指结算系统实时检查参与者券款情况,只要结算所需条件满足即可进行券款的交收35、目前,办理债券结算的业务系统是()。

Ⅰ.中债综合业务平台Ⅱ.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Ⅲ.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系统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系统A、Ⅰ、ⅣB、Ⅱ、ⅢC、Ⅲ、ⅣD、Ⅰ、Ⅱ36、()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A、中债综合业务平台B、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D、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37、关于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截止过户日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某只债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办理相应债券过户的最后日期B、截止过户日日终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再办理该债券的交易结算业务C、企业债券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中国结算公司安排其交易流通D、办理债券远期交易业务时,结算双方应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发送和确认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远期交易结算指令38、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主要采用的方式为()。

A、券款对付B、见款付券C、见券付款D、纯券过户39、()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A、纯券过户B、见券付款C、见款付券D、券款对付40、券款对付的特点有()。

Ⅰ.高效率Ⅱ.低风险Ⅲ.快捷、简便Ⅳ.结算双方风险对等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41、下列关于现券业务说法错误的是()。

A、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现券交易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B、从2001年7月2日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C、现券交易的结算按单一券种办理,结算日为T+0 或T+1,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D、现券业务中的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42、国外常见的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类型是()。

A、分销业务B、债券远期交易C、质押式回购业务D、买断式回购业务4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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