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打款流程,打款之后的手续有哪些

私募基⾦募集打款流程,打款之后的⼿续有哪些私募基⾦属于基⾦中的⼀种。
私募股权基⾦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要窄,可以是个⼈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私募基⾦需要⾏政外包是否是唯⼀外包业务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购买私募基⾦1、了解产品详情投资⼈要全⾯了解这个私募基⾦的性质和操作风格,包括私募基⾦管理⼈的团队组成,过往业绩,以及托管银⾏和资产托管⼈(证券公司)的实⼒等等;2、签署合同仔细阅读私募基⾦认购合同,认同并⽆异议以后签署合同,⼀式三份。
注意,合同上需要填写投资⼈赎回资⾦时的受益账户。
要求打款账户以及最后的受益账户必须是同⼀个同名账户。
⼆、私募基⾦募集打款流程1、核实认购信息打款账号核实,从财产安全的⾓度⾸先应该核实账号信息是否真实。
账号核实有以下⼏种⽅法:(1) 核实账户名称是否为资产托管⼈开⽴,⼀般户名后都带有募集账户字样。
(2) 核实账号是否与私募基⾦合同中的募集帐号⼀致。
(3) 当然投资⼈还可以拨打资产托管⼈的全国客户热线电话,报出产品名称,即可核实账号是否正确。
2、缴纳认购资⾦去银⾏汇款或者通过⽹上银⾏划款。
填写完对⽅账户名、对⽅开户⾏、汇款⾦额以后,注意在备注栏或者是汇款⽤途栏注明“____(投资⼈姓名)认购____项⽬____(⾦额)”。
特别要注意的是,⼀般的阳光私募基⾦会有另外1%左右的认购费,这样⽐如投资⼈认购了100万,投资⼈汇款的时候就需要汇101万。
汇款原件要保留好。
这是确认投资⼈成功加⼊该私募基⾦的重要凭证。
三、打款后的⼿续1、提供相关证明⽂件需要提供的证明⽂件包括投资⼈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汇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回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等。
复印件上都要求本⼈签字确认。
投资⼈需将这些相关证明⽂件和私募基⾦认购合同⼀起交给私募基⾦管理⼈。
2、确认加⼊私募基⾦资产托管⼈在收到所有资料,以及确认认购资⾦和认购费到账后,会通知银⾏将认购⼈的资⾦认购为私募基⾦份额,并在私募基⾦认购结束后10个⼯作⽇左右向认购⼈寄送加⼊确认函等⽂件。
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详述及其资金划转操作

私募股权基金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详述及其资金划转操作私募股权基金中经常涉及到的基本户、募集户、托管户及其资金划转的操作流程,很多从业者经常弄不清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私募基金的财务人员对于这三者之间具体的资金划转也是不甚了解而只是基于银行方面的要求划转资金,基于此,紫杉财经系统总结如下:一、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的基本概念基本户:基本户也称为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私募基金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通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之后,才能开设其他一般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户)的前提。
法律依据: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募集户:基金募集户,也即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托管户:基金托管账户,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二、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户资金划转操作的法律依据关于基金募集户相关操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相关条款如下: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2011092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20110923](https://img.taocdn.com/s3/m/2344f21fff00bed5b9f31da1.png)
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6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公司购买基金卖出部分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购买基金卖出部分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购买基金卖出部分账务处理流程如下:
1. 购买基金时,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 如果购买的基金要明年再卖,年末需要根据基金净值和购买成本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升值的情况),如果是贬值需要做相反分录。
3. 卖出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
如果相关税费是银行代缴的,那么按照收到的净额做“借:银行存款”就可以了;如果相关税费需要自己去缴纳,则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银行存款”。
4. 如果存在公允价值变动,需要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投资收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
资金调拨与支付流程

资金调拨与支付流程1. 背景介绍资金调拨与支付流程是指在组织内部进行资金调配和支付的一系列流程。
这些流程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正确使用,以支持组织的运营和发展。
2. 资金调拨流程2.1 确定资金需求首先,组织需要明确自身的资金需求。
这包括确定各项支出的金额和时间安排,并根据预算制定合理的资金调拨计划。
2.2 审核资金调拨申请资金调拨申请通常需要经过内部审核流程。
审核人员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他们还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了解申请的具体目的和用途。
2.3 内部批准资金调拨审核通过的资金调拨申请将提交给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进行批准。
这些部门将根据组织的财务制度和政策,对申请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资金调拨。
2.4 资金调拨执行一旦资金调拨被批准,资金调拨部门将进行相应的操作,将资金从源头调拨到目标账户。
这可能涉及到银行转账、票据签发等操作。
操作完成后,资金调拨部门将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申请人。
3. 支付流程支付流程是指组织根据各项支付凭证,向供应商或相关方支付款项的一系列操作。
3.1 确认支付凭证首先,负责支付的部门需要核对各项支付凭证,包括采购订单、合同、发票等,以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2 内部审批支付支付凭证需要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包括相关部门对凭证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批人员将根据凭证的合规性和预算限制,决定是否批准支付。
3.3 支付执行一旦支付凭证得到批准,支付部门将根据凭证内容进行相应的支付操作。
这可能包括银行转账、支票开具等方式。
3.4 记录支付信息支付部门将记录支付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支付日期、金额、受益方等。
这些信息将被用于日后的核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4. 监控与审计为了确保资金调拨和支付流程的合规性和正确性,组织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控和审计机制。
4.1 内部监控组织应设立内部监控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资金调拨和支付流程的执行情况。
他们将定期进行审核和检查,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和问题的及时发现。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的账户管理包括基金账户的开户、登记、注销、销户,基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管理与监督等。
第二章基金账户的管理第三条.基金账户开户(一)业务概述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用于记录投资人在该注册登记机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投资某只开放式基金时,必须首先申请开立该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开立:投资人还未在任何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时,必须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开立交易账户,投资人可以用同一个交易账户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办理各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个基金账户对应一个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如果需要投资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则需要开立不同的基金账户。
针对某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相同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可能选取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人开立账户时需要预留交易密码,个人投资人凭交易密码办理赎回、转换、基金转托管转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机构投资人凭借预留印鉴办理所有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后,无需等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就可以同时进行认购或申购基金。
投资人可以在D+2日后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如果开户不成功则开户未被确认,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也会被确认失败。
(二)投资人在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需提交的材料1.个人投资者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附件1);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5)客户签字的《风险承诺函》。
银行三方存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三方存管业务操作流程一、开户1.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选择合适的银行作为三方存管银行,并填写开户所需的申请表。
3.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合同、基金销售文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让的指令等相关文件。
二、存管1.投资者将资金转入银行账户,交由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2.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的交易指令发送到银行,并要求银行进行确认。
3.银行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份额交易指令后,核实并确认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确认无误后,银行根据份额交易指令划转资金,并将买方和卖方的相应份额进行调整。
5.银行针对账户进行日终结算和账户核对,确保资金和份额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三、报告1.银行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资金、份额的交易报告,包括账户余额、份额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2.投资者根据银行提供的报告,了解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情况。
3.基金管理人根据银行提供的报告,对基金的资金流转和份额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风险控制1.银行对资金进行风险控制,包括确保基金资金与其他资金的隔离、风险敞口的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等。
2.银行对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金运作。
3.银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风险预警指标、解冻资金的审批机制、投资者交易限制等。
五、异常处理1.在资金或份额发生异常情况时,银行及时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法。
2.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包括冻结账户、调整份额、处理纠纷等。
六、终止1.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终止三方存管业务,并向银行提出申请。
2.银行核实投资者的身份,核对其账户余额和基金份额,并将剩余资金和基金份额进行结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终止三方存管业务,并向银行提出申请。
4.银行核实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将剩余资金和基金份额进行结算。
以上是银行三方存管业务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通过三方存管业务,银行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管理和监督基金的资金流转,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3年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第一条.为了确保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销售业务的清算工作管理,防范清算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代理销售的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换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工作由公司基金运营部统一负责。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司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
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其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第六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司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第八条.公司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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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一、本流程中的D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者现金红利发放日。
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D-1日17:00至D日17: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D日9: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
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验资完成当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验资完成当日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第二次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从募集验资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五)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第二次确认失败认购资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申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2: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
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五、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赎回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二)D+3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赎回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D+3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四)D+4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五)D+4日17: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六、基金发起现金分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现金分红资金:(一)D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二)D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1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四)D+1日17: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七、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转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转换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二)D+3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转换资金从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D+3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转换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转入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八、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完成资金支付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资金:(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同时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0: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分账户划往支付归集总账户,并于12: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仅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不使用任何销售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发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清算信息,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特殊基金品种的资金划转流程作相应的调整。
附件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成为我国居民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
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监管是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
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影响了销售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力,不利于行业基金销售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各类机构账户管理复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时间各异,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二、主要安排(一)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
《暂行规定》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
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三)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四)规范交收流程及时点。
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比之前有所缩减。
(五)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定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也定于2011年10月1日。
所有在此日期后提交申请参与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满足该规定的要求。
考虑到已经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实施系统改造、销售协议修订等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将为此类机构安排3个月的过渡期,以落实除《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第15条以外的要求。
对于《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落实,我们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安排1年的宽限期。
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时间由我会另行通知。
对于上述过渡期的安排,我会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我们共收到39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249条反馈意见。
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我会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纳入监管给予了积极的肯定,认为这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同时,各界对部分条款也提出了一些意见。
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经合并归类,涉及对《暂行规定》修改的意见共6项,经研究,我们拟采纳4项,不采纳2项。
其余涉及对相关条款及具体落实的疑问共188条,我们将在今后监管工作中通过培训等方式予以解答。
(一)《暂行规定》主要修改情况1、针对正文第4条,反馈意见建议扩大销售账户开户行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仅允许账户开立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
证券公司目前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存管账户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收。
考虑到今后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部分新增存管银行可能不同时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而影响证券公司利用其存管账户完成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收,我们采纳了扩大销售账户开户行范围的意见。
2、针对正文第21条,反馈意见建议对销售账户结息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1)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第1款要求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依照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的备付金账户支付利息。
反馈意见提出严格依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操作上较为困难,建议允许其依照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原则执行。
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结息规则将更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因此,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2)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第2款没有对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的利息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
部分机构建议按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原则,明确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利息的归属。
经研究,我们决定暂要求各机构仍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未设立备付金账户的销售账户利息的处理,在《暂行规定》中不做其他的硬性要求。
因此,我们删除了第21条第2款。
3、针对附件第2、3条,反馈意见建议在认购流程中延长交易截止时间并增加第二次确认失败时退款的流程。
(1)征求意见稿附件第2条规定基金认购期的认购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
部分机构反映目前行业内认购期交易申请截止时间通常为17:00,建议截止时间适当延长。
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2)征求意见稿附件第3条中没有规定比例配售等第二次确认失败时退款的流程。
部分机构要求将认购时期的第二次确认失败退款的流程也纳入规范范围,以进一步完善认购资金划转流程。
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4、针对附件第5、7条,反馈意见建议放宽赎回、转换流程中资金交收的时间要求。
征求意见稿附件第5、7条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在发生赎回、转换交易时,在D+2日12:00前划出赎回、转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