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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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XX年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对3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25件,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件。现将30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章的审查情况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25件(市政府令第74号至第98号)。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25件规章分别交市人大内司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侨民宗委和外事委、农业与农村委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24件规章没有提出意见。城建环保委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提出了意见。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审查意见:《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将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未设定处罚。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交港局等部门进行深入了解,这些部门均表示在起草、制定该规章时,注意到《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行为已有相关规定,因此,规章第十三条区分了两种行为:一是挪作他用的行为;二是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规章第三十三条仅对“挪作他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而未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此,法工委汇总各方面意见并作了认真研究,又与城建环保委进行沟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认为该规章在合法性方面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二、关于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至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件。经审核,其中2件规范性文件依法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常委会法工委将该2件规范性文件分别交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城建环保委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该2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出意见,常委会法工委汇总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未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三、关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20XX年,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有关综合配套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3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主任会议《关于对依据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的建议,为此,该规范性文件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进行审查。经审查,城建环保委认为未发现该规范性文件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抵触之处。常委会法工委汇总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未发现该规范性文件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XX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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