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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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宜府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资源,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勘查、开采、取用地热水及在地热水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

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资源的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不得将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用作抵押。

第四条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该区地热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经营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利用和保护第五条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热水经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回灌、统一供水、统一收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该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地热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在该区范围内回灌、试验、取用和经营地热水。

第六条实行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和配额管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汤镇地热水日取水量控制在1万吨以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3号)袁州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优化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为龙头的旅游升温战的法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具有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即有权依法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权依法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权依法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等。

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申请,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由袁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州区卫生局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有关规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袁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温汤镇政府、洪江乡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进行依法征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8年5月22日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宜春市城建领域部分机构调整事宜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2号),组建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县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保留的职责承担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建设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环卫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督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整治、白蚁防治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划出的职责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出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四)下放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袁州区和“三区”职责。

1.辖区范围内老楼危楼排查、鉴定、维修加固、安全隐患整治等职能;2.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及原有房屋白蚁灭治等职能;3.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建设等职能;4.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注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注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质量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住房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江西明月山风景区

江西明月山风景区

江西明月山风景区篇一:明月山简介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位于赣西中部有“中国宜居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绿化模范城市”、“20xx中国最佳休闲养生城市”之称的宜春市中心城西南18公里处,风景区面积186平方公里,核心景区80平方公里。

景区由12座海拔千米以上的大小山峰组成,主峰太平山海拔1735.6米。

明月山景区融山、石、林、泉、瀑、湖、竹海为一体,集雄、奇、幽、险、秀于一身,拥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五顶国字号贵冠,是中国风景名胜区自驾游示范基地、全国温泉休闲度假示范基地,是一个“以月亮情吸引人,用生态美景留住人”的集生态游览、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宗教旅游为一体的山岳型风景名胜区。

一、月亮文化之旅,领略宜春浪漫的风雅位于宜春中心城郊的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

以“迷人的自然风光、罕见的富硒温泉、著名的禅宗圣地、独特的月亮文化”为特色,集“生态游览、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和宗教旅游”为一体。

明月山山水奇特,气候温和,植被茂盛,生长着世界上仅存的珍稀树种落叶华木莲,素有“天然植物园”之美称。

风景区西北有富硒温泉,日出水量达1万吨,水温常年保持68-72℃,可饮可浴,低硫高硒,对心血管、皮肤病、癌症具有较好的防治作用,有“华夏第一硒泉”之美誉。

东南有含氡温泉,水温常年保持在55℃左右,日出水量1500吨。

氡温泉是低矿化度温泉,对人体肌肤、心血管和神经系统有较好的保健作用。

明月山因“月”而名,月亮文化是明月山之魂。

明月处处有,宜春月最明。

宜春被誉为:月亮之都、月亮之城。

为打造宜春这轮最明最圆最美的月亮,我们把柔美、圣洁的月亮与生态、绿色的宜春相结合,山上造个月亮湖,山下建个月亮湾,沿途设立月亮景,处处都有月亮情。

打造浪漫多姿的月亮情之旅:明月广场相遇、荷塘月前相识、咏月碑林相知、竹林月影相约、晃月桥上相牵、抱月亭中相恋、浸月潭中相印、月下老人相系、拜月坛上相誓、梦月山庄相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宜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4〕8号)要求,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宜春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整体规划,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到2024年底前,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25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政务服务渠道1.推进线下办事“一门通办”。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小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小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小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宜府字〔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小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金小明同志任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杨荣辉同志任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刘星同志任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免去其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黄义良同志任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免去其宜春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刘炎同志任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免去其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袁秋华同志任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陈燕同志任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市教育体育局总督学职务;闻清迷同志任市审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职务;聂晖同志任市综合交通枢纽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市综合交通枢纽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施志翔同志任市综合交通枢纽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免去其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唐斌同志任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免去其宜春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彭杰同志任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免去:易国民同志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郑磊同志的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2024年4月26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宜府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15日宜春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通过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落实到具体区域的管控单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通过编制“三线一单”,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为描绘新时代宜春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

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以“三线一单”为导向促进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要求融入空间布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多层次多领域,实施绿色发展。

坚持底线思维。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郑正其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宜府字[2013]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郑正其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宜府字[2013]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郑正其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郑正其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宜府字〔201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任命:郑正其同志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牛志坚同志为市物价局调研员;黄光荣同志为市粮食局调研员;李长根同志为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邹进勇同志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涂晓明同志为市房地产管理局调研员;朱先华同志为宜春广播电视大学调研员;崔建芳同志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正县级);徐勇军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潘来财同志为市长督查室主任(副县级,试用期一年);王孝军同志为市审计局总审计师;陈德进同志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曾志高、戴冠华同志为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陶清松同志为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副调研员;熊小妹同志为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试用期一年);邱忠同志为市公安局副调研员;余兆辉同志为市教育局总督学(试用期一年);伍兆勇同志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调研员;李路同志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彭云南同志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副调研员;金彪同志为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保留试用期两个月);任连生同志为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

免去:涂晓明同志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职务;邹进勇同志的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徐勇军同志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叶以明同志的宜春广播电视大学校长职务;左细华同志的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陈宗杰同志的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孙辉同志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蒋凌鹤同志的市公路管理局副调研员职务;李长根同志的市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王孝军同志的市审计局副调研员职务;任连生同志的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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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为了确保明月山温泉风景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切实强化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发展进行统一领导、宏观指导,根据职责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明月山规划管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明月山规划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二、明月山规划管委会原则上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工作特殊需要,可由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其主要职责是:
1、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实施统一领导,定期听取管理局局长年度工作述职,强化班子内部整体协作能力,促使景区管理机构推行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管理。

2、加强对管理局工作上的宏观指导,审定下年工作计划与安排,听取当年工作总结汇报,有效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3、审定审批管理局提出的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景点布设方案。

4、审定管理局提出的风景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督促落实,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

5、遵照《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为旅游资源的优势开发和营销策划方案提供指导意见,并进行审定审批。

6、落实“放水养鱼、滚动发展”扶持政策,监督市、区两级财政扶持款项和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7、继续完善“市区共建、各方支持”工作机制和运作模式,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扶持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开发与建设。

8、着力营造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发展环境,对影响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经营、发展的人和事实施监督、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照纪律、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9、研究解决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发展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须征得全体参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四、明月山规划管委会的文件一般由规划管委会办公室拟制,由明月山规划管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根据工作需要,明月山规划管委会办公室可以就有关事务性问题制发明月山规划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五、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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