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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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2024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与适用范围(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个人自主择业、创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三)定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记录流动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业绩考核、培训、奖惩、社会保险、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内容与分类(一)档案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等;学历学位:教育经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职称技能: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工作经历:在职单位、职务、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培训记录:参加各类培训的名称、时间、成绩等;奖惩情况:受到的奖励和处分记录;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健康状况:体检报告、职业病检查记录等。

(二)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的性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分为以下几类:基本信息类:包括基本情况、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工作经历类:包括工作经历、业绩考核、培训记录等;社会保障类:包括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健康状况类:包括体检报告、职业病检查记录等。

三、档案建立与管理(一)档案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流动人员后30日内,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二)档案管理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涂改、伪造;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泄露;档案应当定期整理、归档,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档案应当建立索引和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

(三)档案更新当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职称技能、工作经历等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更新档案内容。

四、档案利用与转递(一)档案利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档案内容合理安排流动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流动人员有权依法查询自己的档案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需要查阅流动人员档案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效劳要求及流程、效劳改良.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2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人事档案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personneI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治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的授权.3.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在效劳场所对效劳内容、效劳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3.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治理效劳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3.4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治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根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4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1〕涉纪涉法材料:ID〕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5档案接收与转递5.1根本要求5.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收档案,根据调档单位或存档人员的申请转出档案.5.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接收与转出的档案进行审核,接收与转出的档案中的档案材料应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并应真实、准确、完整、标准.5.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5.2接收程序5. 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见附录A〕,办理档案调入手续.5. 2.2档案调入后,应按5. 1.2给出的要求审核档案,包括:a〕符合要求的,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簿〕?〔见附录B.1〕上登记,编号入库;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治理单位.5.2. 3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在原档案治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5.3转出程序5.3.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治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6.3.2应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簿〕?〔见附录B.2〕上登记.7.3.3应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录C〕,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 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8.3.4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发函或催要回执.9.3.5调档单位的调档函件、转递通知单回执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6.1收集鉴别归档要求6.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增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第4章给出的范围内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6.1.2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洁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标准、手续完备.6. 1. 3收集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0mm〜25mm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6.1.4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归档的,应由材料制作单位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6.2收集鉴别归档程序6.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按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包括:a〕对符合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的材料,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登记表〔簿〕?〔见附录B.3〕上登记;b〕不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c〕不符合6.1给出的要求的材料,应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6. 2. 2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在收到档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7档案整理7.1整理要求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洁的要求整理档案.7.2整理程序7.2.1分类应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包括:a〕第一类:履历材料:b〕第二类:自传材料;c〕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第四类: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4〕培训材料:e〕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f〕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g〕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h〕第八类:涉纪涉法材料;i〕第九类: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j〕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7.2.2排序应根据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或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7.2.3编目应根据档案材料类别及排列顺序编写档案材料目录.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应采用修复、复印等方法进行抢救.对纸张不规那么、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使用折叠、裱糊等方法进行加工.加工应不影响材料的完整且不损伤字迹.7.2.5装订应理齐材料,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装订孔,装订成卷.7.2.6验收入库对装订成卷的档案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合格后入库保存.8档案保管与保护8.1保管要求8.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建立巩固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8. 1.2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8.1.3应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平安举措,以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1.1.2 1.4档案存放应编排有序,便于查找.8.1.5档案利用出库时应登记,利用结束后当天入库保存.8.1.6死亡人员档案应分开保管,并在?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表〔簿〕?〔见附录B.4〕上登记.8.1.7应定期将档案实物与档案名册、档案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对.8. 1.8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材料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归入文书档案.8.2保护要求8. 2. 1防火要求8. 2. 1.1档案库房应远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火灾易发生区.8. 2.1.2档案库房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火火设备,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8. 2. 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电器线路,档案库房不应设置明火设施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8. 2.1.4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熟悉有关消防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火火器材.8.2.2防潮要求8.2. 2.1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器.8.2.2.2档案库房应配备加湿机、去湿机等设备,相对湿度限制在45%〜60%.8. 2. 3防蛀要求8.2. 3.1档案库房内不应存放食物和易蠹物品.8.2.3.2应定期施放驱虫、防霉药剂,采取防虫、防霉、防鼠举措.8.2.4防盗要求8.2.4. 1档案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宜配备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8. 2.4. 2档案治理效劳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门窗及相关设备的平安.8.2.5防光要求8. 2. 5.1档案库房的人工照明应选用紫外线含量低的光源.8. 2. 5. 2档案库房应防止阳光直射档案.有外窗时应配备窗帘等遮阳设施,8. 2. 6. 1档案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并定期检修、保养.8.2. 6. 2档案库房温度应限制在14℃〜24C.9档案利用效劳9.1档案查借阅9.1.1查借阅效劳要求9.1.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效劳.9.1.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阅档室.9.1.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9.1.1.4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查借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9.1.1.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以书而形式说明理由,经档案治理效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9.1.2查借阅效劳程序9.1.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实材料.9.1.2.2应根据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并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簿〕?〔见附录 B.5〕上登记.9.1.2.3提供查阅效劳时,应将档案交查阅人在阅档室查阅.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审核摘录档案内容,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9.1.2.4提供借阅效劳时,应告知借阅人归还期限.9.1.2.5应检查核对归还档案,核对无误后入库保存.9.2出具证实9.3. 1出具要求9. 2. 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材料.9. 2.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保证出具证实的内容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9.2.2出具程序9.2.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实材料.9.3.2.2应根据档案记载相关内容出具证实.档案中无记载的,应在材料形成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9.4.2. 2.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9.2.3相关效劳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提供档案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及在存档人员政治历史审查、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中与档案相关的效劳等.10档案统计10.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档案治理效劳各项业务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接收、转出、利用、收集归档、保管保护、效劳满意度等方面情况.10.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存档人员根本信息进行统计,研究分析存档人员数量、结构等根本情况.11档案治理效劳信息化1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使用档案信息化治理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庠,逐步实现档案保存数字化、治理信息化、效劳网络化.1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内容,通过录入、扫描等方式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并检查核对数据库信息与档案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档案转递时,应更新数据库有关信息. 1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平安举措,建立档案信息平安保证体系.12效劳改良12.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效劳评价、效劳设施评价等多种方式收集客户的满意度评价信息.12.2对客户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应,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举措进行改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存根第号发往关于同志〔身份证号:〕档案调往/调入单位.经办人:年月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第号同志〔身份证号:〕因原因要求流动.请在收到此函后,按以下第项办理.一、因工作需要,拟将其档案调入我单位治理.如同意调出,请将其人事档案及材料于15日内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至我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转出,请告知具体原因.二、经审核,因原因,不同意档案调入我单位,现将其档案退回你处.三、你处来函已收悉,同意档案调往你处.四、你处来函已收悉,因工作需要,暂不同意档案调往你处,、o经办人:联系 ::单位〔盖章〕年月日登记表〔簿〕格式B. 4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表〔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第号己将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转往经办人〔签名〕发件单位〔盖章〕年月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你处于年月日转来第号存档人员转递通知单中回所开列的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请查收.执收件人〔签名〕收件单位〔盖章〕年月日回执邮寄地址及 :。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能够有效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员的稳定就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建立、管理及利用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规范化的建议。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建立: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建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获得流动人员本人的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资料收集和核实。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必要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归档。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1.应建立专业化的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采用统一的编号和标识符,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包括档案的存放、保密、查询、借阅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进行权限管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档案的查阅和操作,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利用: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为单位招聘、用工、培训等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还可以用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处理,确保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还可以用于社会调查和统计分析,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评估和监督:1.应定期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2.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对于提高流动人员就业和社会和谐发展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建立、管理和利用机制,能够有效地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员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浅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规范化管理

浅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规范化管理

浅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规范化管理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才选拔和使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研究也逐渐受到重视。

目前,我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档案管理混乱、信息不全等,给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加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必须深入研究当前管理现状,探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管理的内容和原则,寻找适合的实施方法,最终评估规范化管理的效果和作用。

只有通过系统规范化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顺利进行,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规范化管理是当前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规范化管理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规范化管理还可以促进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在当今信息时代,档案管理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文件管理,而是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进行全面规范化管理。

只有通过规范化管理,才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续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的风险,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持。

2. 正文2.1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管理现状分析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是记录个人就业情况、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历程的重要资料。

目前,我国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管理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档案管理系统不够完善。

许多地方的就业服务机构仍在使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导致档案整理、查询和更新工作效率低下,易受损坏和遗失。

档案信息不够完整和准确。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所有流动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包括经人才服务机构出国、出省、出市及本市外地人才服务机构引进、调入的人员,以及调离本市流入外地的人才。

第三章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第四条人才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包括档案接收、整理、存储、保管、查询、申请复印等,其中:(一)档案接收:及时接收单位的人事档案,确保档案完整无误。

(二)整理:对档案进行归类、装订、封存等工作,确保档案保存完好。

(三)存储:选择合适的储存设备、环境,确保档案安全保存。

(四)保管:制定档案保管制度,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查询: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流动人员的档案信息准确无误。

(六)申请复印:接受流动人员的档案复印申请,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复印工作。

第四章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第五条人才服务机构在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标准:(一)准确无误:对流动人员的档案信息进行准确录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保密:制定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及时高效:对于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要及时响应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四)规范操作: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五)信息共享: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第五章档案管理服务质量控制第六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一)设立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二)制定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服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优化。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档案意识淡薄部分流动人员对人事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档案可有可无,在工作变动或迁移时不重视档案的转接,导致档案丢失、断档等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也未充分认识到人事档案对员工管理和人才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档案的审查不够严格。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都参与其中,管理标准和规范不统一,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

此外,不同地区之间的档案管理政策和流程也存在差异,给流动人员的档案转接带来不便。

(三)档案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一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不及时、不全面,如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奖惩情况等未能如实记录,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档案中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信息过时、错误等问题,无法准确反映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

(四)信息化水平低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仍以传统的纸质档案为主,信息化建设滞后。

纸质档案在保存、查阅、传递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容易损坏、丢失,且效率低下。

此外,档案管理系统功能不完善,数据共享困难,无法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求。

(五)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缺乏对档案管理法规政策的了解和掌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环节存在不规范操作。

同时,由于工作待遇和发展空间有限,难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才。

二、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措施(一)增强档案意识加强对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其对档案的重视程度。

例如,可以利用网络、媒体、培训等形式,普及档案知识,让流动人员了解档案与自身权益的关系,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至关重要。

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档案信息不完整、档案存储不规范以及档案更新不及时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采集机制、规范档案存储管理流程以及建立档案信息更新机制。

通过这些对策,可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企业和组织应该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以确保人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员工权益。

【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对策、信息完整性、存储规范、更新及时性、效率、规范性、档案信息采集机制、存储管理流程、信息更新机制、重要性、加强、提高。

1. 引言1.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组织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流动人员权益、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信息安全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记录和保存员工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重要资料的工具,是组织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评估的依据。

通过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可以及时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状态,有利于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组织的发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的管理流程和安全的存储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员工信息的泄露和被篡改,保护员工的隐私和权益不受侵犯。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还可以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减少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出错率和漏洞,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提升组织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引起组织和管理者的重视和重点关注。

1.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流动人员的特殊性和数量庞大,档案信息不完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许多流动人员的档案中会出现信息缺失或不全的情况,这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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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附件2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目录1、适用范围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5、档案接收与转递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7、档案整理8、档案保管与保护9、档案利用服务10、数据统计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12、服务改进1、适用范围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7大类22小项基本公共服务。

5、档案接收与转递5.1基本原则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5.1.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5.1.2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5.1.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5.1.4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驻市、县(市、区)单位可在各驻地所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5.2基本要求5.2.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收档案,根据调档单位或存档人员的申请转出档案。

5.2.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对接收与转出的档案进行审核,接收与转出的档案中的档案材料应属于6.1给出的范围,并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5.2.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

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应予以接收。

5.3接收程序5.3.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见附录A),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5.3.2档案调入后,应按规定要求审核档案,包括:a)符合要求的,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簿)》(见附录C表C.1)上登记,编号入库;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c)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在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

5.4重点审核材料5.4.1就业材料5.4.1.1正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档案内须有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和报到证。

报到证未派遣具体工作单位的,应注明无就业手续。

在派遣期内的,建议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报到证派遣到生源地人社局且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档案内应有人事代理协议书。

5.4.1.2复员、退伍或转业的军人。

档案内须有入伍批准书,复员、退伍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退伍安置信,转业安置信。

如退出现役后办理自主择业的,应有再就业手续。

5.4.1.3招工人员。

档案内须有录用工人审批表、招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5.4.1.4聘用制干部。

档案内须有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等材料。

5.4.1.5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

档案内须有人社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审批表,辞职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等离职手续等材料。

5.4.1.6留学归国人员。

档案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工作派遣证(就业者)。

5.4.2学历和职称、执业资格等材料5.4.2.1学历材料。

一般指高中以上学籍档案。

档案内应有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记分册)、学位授予证明、报考报名登记表等材料。

5.4.2.2职称及执业资格材料。

须有职称认定表、职称评审(简)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以及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等材料。

5.4.3党团材料5.4.3.1加入中国共产党形成材料包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2014年6月之前入党所需材料)、政审材料、积极分子教育考察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材料等材料。

5.4.3.2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形成材料包含入团申请书(1990年以后入团所需材料)、入团志愿书。

5.4.3.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各民主党派的材料不同,如申请书、批准文件、审批表等材料。

5.4.4档案转递材料档案转递时需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录D)。

5.4.5工作经历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5接收档案注意事项5.5.1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少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5.5.2审核接收档案时不再要求转正定级表、行政(工资)介绍信。

5.5.3档案材料应为原件,不允许用复印件代替档案原件。

如档案内关键材料均为复印件,不予接收;如档案内某份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

5.5.4档案中记载的政治面貌、学历、职称等信息与原始材料不对应的,应在缺少材料中注明。

档案材料中关键部门盖章不清、未盖或漏盖公章的,应当注明,并及时补盖相关公章。

5.5.5档案材料中记载的姓名、最早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有被严重涂改、圈划等情况的不予接收。

如需接收,须由原材料形成单位加盖公章。

5.5.6档案开封、损毁严重或有明显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

5.5.7个人自带或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提交的档案,一律不予接收。

如需接收,档案须转回之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调档。

5.6转出程序5.6.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管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

5.6.2应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簿)》(见附录C表C.2)上登记。

5.6.3应根据档案实际内容,按照6.1档案材料分类情况列明档案目录,随档案一并转出。

5.6.4应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录D),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

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5.6.5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发函或电话催要回执。

5.6.6调档单位的调档函件、转递通知单回执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5.6.7机要转档,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负责制。

省、市级人才服务机构标明密级(绝密、机密或秘密)的人事档案可通过机要通信局转递,转递时需向机要通信局提供单位介绍信;县(市、区)级人才服务机构不属于机要通信局转递范围,其转出档案需通过市级人才服务机构所属机要通信或县(市、区)政府机要通信渠道转递。

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6.1档案材料范围参照干部档案分类标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含十大类材料:6.1.1履历材料。

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更改姓名的材料等。

6.1.2自传材料。

由本人自己撰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性质的材料等。

6.1.3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工作、学习鉴定;出国人员鉴定表;学生毕业、实习鉴定;干部年度考核表;组织正式出具的考核材料等。

6.1.4学历和职称、执业资格材料。

毕业生成绩表、登记表;报考各类院校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材料;学生体检表;高考电子档案;职称确认表、评审(简)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等。

6.1.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入党、入伍、入学等的审查材料;社会关系、家庭成员调查材料等。

6.1.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加入团(党)、民主党派的申请书、志愿书;转正申请;教育考察登记表;退出团(党)、民主党派的材料等。

6.1.7奖励材料。

正式命名授予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特级教师、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等各种荣誉称号、先进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的相关登记表、审批表、文件等材料。

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不能作为档案内的奖励材料。

6.1.8处分材料。

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处分决定;通报批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6.1.9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出国、退(离)休、退职等材料。

转正定级表、工资级别审批表、增资审批表;干部任免表;入伍登记表、退伍(转业)登记表;军衔评定、晋升审批表;招工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退休审批表;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等材料。

6.1.10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体检表;因公受伤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行政(工资)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社会保险手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

6.2收集鉴别归档要求6.2.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归档范围内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6.2.2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6.2.3收集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0mm-25mm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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