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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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防范疫病传播,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障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野外环境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陆生野生动物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监督和责任主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规范】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第五条【无害化处理方式】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采取就地就近处理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陆生野生动物,除染疫(病)且数量大的情形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外,其他情形均可以开展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人员要求】 从事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知识。

第七条【环保及防火要求】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野外采取焚烧等方式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等部门出台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设备购置与运行补贴政策。

第九条【管理台账和备案】 开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处理方式等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

工作台账及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在这个时代,垃圾处理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垃圾围城,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美观,也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因此,我们需要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逐年增加,传统的填埋、焚烧等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处理需求,同时,这些方式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2.目标:本方案旨在通过采用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为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提供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

二、技术方案1.垃圾分类:我们需要对垃圾进行严格的分类。

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开,为后续的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

2.可回收物处理:对于可回收物,我们可以通过再生利用、回收利用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发酵、生物制肥等方式,转化为有机肥料,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4.有害垃圾处理:有害垃圾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如电池、过期药品等,可以采用化学处理、固化稳定化等方法,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5.其他垃圾处理:对于其他垃圾,我们可以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焚烧发电不仅可以减少垃圾体积,还可以产生电能,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

三、工程实施方案1.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根据垃圾处理需求,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如焚烧炉、填埋场、生物发酵池等。

2.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采购先进的垃圾处理设备,确保处理效果和处理效率。

3.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体系,确保垃圾的分类效果。

4.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垃圾处理技术水平;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

5.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监测与评估体系,对垃圾处理效果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处理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经济效益分析1.资源回收利用:通过垃圾处理,可以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降低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模版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模版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宠物医院对于生物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规范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

该制度适用于我院宠物医疗活动中产生的生物医疗废物相关处理工作。

二、定义1. 生物医疗废物:指宠物医院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有传染性、有毒性、对人和环境有害的废弃物。

2. 无害化处理:指对生物医疗废物进行杀菌、消毒、灭活等处理手段,使其失去或显著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

三、无害化处理流程1. 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分类,将生物医疗废物进行划分并进行分类收集。

2. 使用专用的生物医疗废物集中容器,对于带有明显污染的废物,需要采用双层包装进行收集。

3. 定期或在必要时,对生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和无害化处理。

4. 对于化学药品废物和尖锐器械废物等特殊废物,需要按照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处理方法1. 常规生物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1)高温高压灭菌处理;(2)化学消毒处理;(3)微波辐照处理。

2. 特殊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使用专门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进行处理,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彻底。

五、废物转移和运输1. 废物转移前,必须编制废物转移联单,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2. 废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集装箱或容器,并进行密封和标识,防止泄漏和二次污染。

3. 废物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确保安全运输。

六、记录和档案管理1. 每次废物无害化处理均应有记录,包括废物种类、处理时间、处理方法等。

2. 废物处理的相关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便于事后追溯和核查。

七、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1. 宠物医院必须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废物无害化处理方面的培训,保证员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

2. 员工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废物分类和处理工作,不得私自擅自处理。

八、责任追究对于废物分类、处理不当或不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的员工,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idu,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供大家参考选择。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

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

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儿呢,这关系到我们的环境、健康等好多方面。

那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有哪些呢?焚烧就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直接把畜禽尸体放到专门的焚烧设备里,高温一烧,啥病菌都没了。

这就像把坏东西扔到大火炉里,让它彻底消失。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啥呢?首先得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可别到时候烧到一半坏了,那多糟糕啊!要提前检查好各种线路、炉体等部件。

操作人员也要小心啊,就像对待危险的猛兽一样,得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来,穿好防护装备,防止被高温烫伤或者吸入有害气体。

这种焚烧的方法安全性挺高的,只要操作得当,病菌很难存活下来。

稳定性呢,只要设备质量好,日常维护到位,就不会出啥大问题。

它的应用场景可多了,比如在一些发生疫情的养殖场,为了防止病菌传播,焚烧是个快速有效的办法。

优势就是处理得干净彻底,像大扫除一样,把病菌一扫而光。

再说说深埋法。

找个合适的地方,远离水源和居民区,挖个深深的坑,把畜禽尸体放进去,再盖上土。

这就好比给它们找了个安静的地下家园。

但是这个过程可不能马虎。

挖的坑得足够深,一般来说要两米以上呢,要是太浅了,就像把宝藏埋在很浅的地方,很容易被挖出来一样,病菌可能会泄露出来。

安全性方面,只要选对地方,深度够,就能避免对环境和水源的污染。

稳定性也不错,不过要是遇到暴雨等极端天气,也得小心,要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它适用于那些偏远地区的小型养殖场,优势就是成本比较低,操作相对简单。

我给你说个实际案例啊。

有个小村庄的养殖场,有几只鸡生病了,怕传染给其他鸡,就采用了焚烧法。

他们严格按照流程来,操作人员小心翼翼地把病鸡放到焚烧炉里,最后病菌被彻底消灭了,其他鸡都健健康康的,这多让人高兴啊!要是不这么做,后果不堪设想,那整个养殖场的鸡可能都得遭殃,养殖户不得哭死啊?还有一个大型养殖场,在处理一些自然死亡的畜禽时,选择了深埋法。

他们找了个离水源老远的地方,挖了深深的坑,把畜禽尸体处理得妥妥当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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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令2008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5、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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