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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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如何行使的

撤销权是如何行使的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那么,撤销权是如何⾏使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可以共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中的⼀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债务⼈的⾏为⽽受损害,则各个债权⼈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债权的范围。

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撤销权⾏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

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名义为之,⽽不是以债务⼈的名义进⾏,撤销权作为⼀种实体权利在⾏使过程中排除债务⼈对⾃⼰财产的决定权,⽽直接向与债务⼈发⽣关系的第三⼈主张该⾏为⽆效,从表⾯上看这种排除债务⼈的⾏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的来看,债权⼈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为来保全债权⼈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撤销权的⾏使,只能由⼈民法院依法进⾏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基于债权对债务⼈之外的第三⼈所主张的,其⾏使的过程中有⼀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较严格和谨密,故由⼈民法院进⾏诉讼解决⽐较适合。

撤销权⾏使的效⼒直接及于债务⼈之外的第三⼈,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应要债务⼈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为,然后对债权⼈进⾏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的损害了债权⼈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使应由债权⼈对债务⼈不当处分的受益⼈直接主张,经诉讼⼈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后,债务⼈的处分财产⾏为对债务⼈及受让⼈⾃始⽆效,这种作法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特别是实践上是很适⽤的。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二级理财规划师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二级理财规划师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二级理财规划师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某客户在年初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股票,在持有期间所得红利为80元,年底售出股票获得1.200元,则投资该股票的回报率为()。

A.23.3%B.28.0%C.8.0%D.20.0%【答案】 B2、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A.商店自制啤酒B.商店销售外购啤酒C.商店销售化妆品D.商店销售卷烟【答案】 A3、()是根据企业会计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等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一系列评价指标并据以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过程。

A.财务信息搜集B.财务决策C.财务分析D.财务报告【答案】 C4、下列不属于理财规划方案假设前提的是()。

A.股票型基金投资平均年回报率B.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平均年回报率C.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D.个人所得税及其税率【答案】 C5、在台风来袭前,我们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这属于风险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其中包括()。

A.尽可能的减少直接损失B.尽可能的减少间接损失C.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D.使其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答案】 C6、某客户投资的指数型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和积极投资的有机结合,为求基金收益率超越证券市场指数增长率,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该指数基金是()基金。

A.被动指数基金B.优化指数型C.ETF指数D.LOF指数【答案】 B7、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以单利计息,5年后归还,则届时本息和为()万元。

A.5.82B.6.00C.6.08D.6.22【答案】 B8、下列属于位置平均数的是()。

A.几何平均数B.算术平均数C.众数D.极差【答案】 C9、王小姐到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的时候,发现其中有一部分保险公司部负责,找到理财规划师咨询,得知王小姐购买的保险是(),在被保险人的超额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免赔额之后,才开始按照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撤销裁决适用的法律(2篇)

撤销裁决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裁决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裁决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

本文旨在探讨撤销裁决适用的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情况。

一、撤销裁决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撤销裁决的适用条件1. 民事诉讼中撤销裁决的适用条件(1)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仲裁中撤销裁决的适用条件(1)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违反了回避制度的;(5)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行政复议中撤销裁决的适用条件(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撤销裁决的程序1. 民事诉讼中撤销裁决的程序(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3)合议庭认为需要改判、撤销原裁决的,裁定撤销原裁决,发回重审;(4)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二级理财规划师基础试题库和答案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二级理财规划师基础试题库和答案

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二级理财规划师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0题)1、货币乘数也称货币扩张系数,是用以说明货币供给总量与基础货币的倍数关系的一种系数,()被称为狭义的货币乘数。

A.乔顿货币乘数模型B.通货比率与准备金率的比值C.超额准备金率的倒数D.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倒数【答案】 D2、欢欢和乐乐是一对继兄弟,二人的继父母因故身亡后,二人一直相依为命,相互扶持,后来欢欢因车祸去世,对于欢欢的财产,乐乐因()享有继承权。

A.血亲关系B.姻亲关系C.扶养关系D.异父异母关系【答案】 C3、退休养老规划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因为它的大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退休金储备金额的大小。

A.预期寿命B.通货膨胀奉C.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D.资本利得税率【答案】 A4、()属于证券的系统风险。

A.企业违约风险B.某厂职工罢工引起股票下跌的风险C.经济衰退D.企业破产风险【答案】 C5、()指那些在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产业部门,其通常对国民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率较大。

A.支柱产业B.落后产业C.主导产业D.瓶颈产业【答案】 A6、以下属于增长型行业的是()。

A.食品行业B.有色金属行业C.生物科技行业D.公用事业行业【答案】 C7、从存量来看,()构成了我国固定收益证券的主体。

A.优先股B.债券C.中央银行票据D.分红险【答案】 B8、某3年期普通债券票面利率为8%,票面价值为100元,每年付息,如果到期收益率为10%,则该债券的久期为()年。

A.2.56B.2.78C.3.48D.4.56【答案】 B9、当个人取得的月收入为()元时,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税负相等。

A.15375B.17375C.20889D.21375【答案】 C10、APT理论的创始人是()。

A.马柯威茨B.威廉C.林特D.史蒂夫·罗斯【答案】 D11、不同的家庭形态,理财需求和具体理财规划内容也不尽相同。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撤销权的⾏使条件都有哪些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的⾏使条件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或第三⼈⾏使,⽽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使的⽬的在于撤销债务⼈所作出的对债权⼈不利的⾏为,以恢复债务⼈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起转移。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理应存续期间。

债权人自可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存续期间期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为歼灭。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消的效力依裁决撤消而出现效力。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大藏债务人的财产的,应退还之。

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退还其利益。

受益人已向债务人缴付对价的,非经债务人主张退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

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

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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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条⽂理解与适⽤》所归纳的,因乘⼈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之⾏为;2、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3、民事法律⾏为之作出是利⽤危困或弱势之⾏为的结果;4、该民事法律⾏为于成⽴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来对民事法律⾏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的“乘⼈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认定时,则是逐渐采⽤主客观⼆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进⾏考量:⼀是考察合同对⼀⽅当事⼈是否明显不公平......⼆是要考察合同订⽴中⼀⽅是否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获得的利益或另⼀⽅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优势差异,或即使⼀⽅当事⼈在订⽴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逐渐下降甚⾄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另还有⼀个最⾼院再审的典型案例“价值1.4亿元的⽟⽯仅⽤作抵偿债务4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单从数字上看,两个⾦额相差达30倍,⾦额上差异显⽽易见,但最终最⾼院认定涉案的《⽟⽯冲抵借款费⽤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不⽀持当事⼈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理由基于以下四点:1、昆⽟公司作为开采、加⼯、销售⽟⽯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进⾏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2、昆⽟公司基于⽣产经营需要⽽进⾏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3、双⽅⾃⾏约定⽟⽯价格,符合⽟⽯交易的惯例;4、⽟⽯折价约定与双⽅在2014年9⽉28⽇《⽟⽯质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评估价值相同。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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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解决吗
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却不单独提出撤销权诉讼之情形,法院对其抗辩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论。

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

如果允许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因无法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而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

同时,由于合同法赋予撤销权人以主张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且只能选择一种,若允许采取抗辩的形式,就会出现多种可能性,从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此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反诉还是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形式,关键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审查时,其撤销权是否存在已经消灭的情形。

因此,应当允许通过抗辩的形式主张一般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条件要求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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