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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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特订立以下七条规定。

第一条作业场合安全管理1.煤矿作业场合必需依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矿井通风系统必需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供应充分的氧气供应,并及时排出有害气体,确保矿工的呼吸环境良好。

3.矿井巷道、井口、井筒等通道必需保持畅通,设有明确的安全标识,避开矿工在通行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条安全人员配备1.每个煤矿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熟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矿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

3.矿工必需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矿井作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2.各级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3.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扬和嘉奖,营造乐观向上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需立刻组织应急救援,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3.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事故处理特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紧急救援预案1.煤矿企业应订立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装备和资源保障等事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救援。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不安全的工作,要保护好矿工的生命安全需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其中,矿长作为责任最大的人,必需订立一系列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规定,确保矿工安全生产。

下面是煤矿矿长应当订立的七条规定:一、建立安全意识矿长应当意识到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

可以采纳招生前培训、入职培训、定期的职业规范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演练等一系列安全培训措施,以提高矿工安全意识,让矿工深刻认得到煤矿工作的不安全性,懂得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紧要性。

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矿长在考虑不同问题时,不能只想到利润或生产效率,而忽视矿工的安全。

在开展矿山管理时,应设立科学的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程序严谨的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或纪律的人严格问责,确保管理执行的严格性。

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矿工行为,避开消极因素的繁殖,还能发觉和解决安全问题。

这种制度应当包括——第一,建立企业级安全管理规定;第二,订立安全培训、检查和报告制度;第三,针对特定区域和操作工段,出台特别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四,设备、设施、防护功能和武器装备的维护、检查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加强不安全源的管控不安全源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必需管控好不安全源,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安全问题。

对于不安全源进行排查、识别和分类,确定执行措施,订立管理标准和设备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五、安全隐患监测和防备安全隐患是造成煤矿事故的现场因素,必需进行严格的隐患排查、监测和防备。

只有适时发觉和除去安全隐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矿长应当订立科学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安全隐患适时予以处理和解决,同时对全部和安全有关的部门实施监控,确保安全隐患的有效排查、监测和防备。

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才能真正检验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矿长应当订立完备的应急管理制度,划定合理的应急响应方案,提升应急处理的本领和效率,实行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以及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70号文附件矿长保护职工七条规定

70号文附件矿长保护职工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责任分工及保障措施(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公司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部门均不得组织生产活动。

因证照不全或失效非法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处罚。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的日常管理,促使公司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公司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为确保证照齐全有效,成立证照管理领导组,组长由总经理宋军担任,副组长由矿长宋志斌担任,曹满红为成员;领导组具体落实证照的管理,如证照到期,必须提前六个月办理延期或更换手续,确保证照齐全有效,合法生产。

3、及时将公司相关证照报羊头岭公司或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羊头岭公司或主管部门对我公司证照的取得依法行使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非法(证照不全或失效)组织生产,可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强制责令停止违法组织生产活动。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公司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严禁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组织进行生产开采活动。

采用巷道式等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方法的正规开采实行决策管理,确保井下正规开采,杜绝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为公司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2)公司以总工程师为首技术部门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规定,编制采煤作业规程,确定采煤方法,实施正规开采。

并及时将采煤作业规程报羊头岭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3)公司以生产矿长为首的生产部门严格遵照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法和施工工艺组织生产作业,严禁私自改变采煤方法和施工工艺组织生产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制定了以下七条规定:第一,确保安全设备齐备。

每位矿工进入矿井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现有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制定矿山作业规程,明确矿工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矿工必须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违规操作,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安全培训。

每位新进矿工必须接受一定时长的入矿培训,全面了解矿井的安全原则和操作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要负责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检查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矿井内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第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机制。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矿工都应立即上报给矿长,矿长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

矿长要积极配合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和信息,协助处理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只有保持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矿长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矿井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对于拒不改正的人员要依法开除。

同时,要倡导矿工自觉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总之,煤矿矿长要认识到保护矿工的生命是头等重要的责任。

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并加以监督执行,才能够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内容: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规章制度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煤矿矿工的生命安全,确保煤矿作业过程中各种风险得到有效的掌控和管理,规范煤矿矿长的行为和职责,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资产安全。

二、管理标准1. 安全生产责任1.1 煤矿矿长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时刻关注和重视煤矿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1.2 煤矿矿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将其列入绩效考核体系。

1.3 煤矿矿长要定期组织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安全设施建设2.1 煤矿矿长要负责安全设施的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并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2 煤矿矿长要配备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3 煤矿矿长要加强对安全设施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

3. 事故防备和应急管理3.1 煤矿矿长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矿工依照规定操作。

3.2 煤矿矿长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3.3 煤矿矿长要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本领,并记录演练情况,及时总结和改进。

4. 培训和教育4.1 煤矿矿长要订立培训计划,确保矿工接受必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2 煤矿矿长要配备专业的培训老师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的有效进行。

4.3 煤矿矿长要及时总结培训情况,针对培训不足的地方进行改进和提高。

5. 安全督导和检查5.1 煤矿矿长要建立健全安全督导制度,定期对矿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5.2 煤矿矿长要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引导。

5.3 煤矿矿长要做好安全巡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矿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最新版)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2013年2月
•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
•一 •《七条规定》的出台背景 •二 •《七条规定》出台的意义 •三 •《七条规定》的内容(7必须7严禁) •四 •《七条规定》的特点 •五 •落实《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 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 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 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 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 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 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 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 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 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 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无措施和万 能措施施工现象;措施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十 个环节”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5、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空区、相邻 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定 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是否查清 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是否严格执 行探放水措施且探水记录是否齐全等。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是否存在空顶空帮作业现象;掘进和修棚巷道正头是否按措 施规定使用好前探梁和临时点杆;在掏柱窝时,是否采取临 时护帮措施;控顶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临时点杆打 设是否到位,老塘悬顶超过(2×5㎡)是否停工处理,是否 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切顶柱、木垛、连锁戗棚措施;各种安 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是否到位。
5、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学习《七条规定》通知活动,并明确 一名队干专门负责落实《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通 过宣传推动,条条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 守并执行《七条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6、安检科及安全包保科室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贯彻落实 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7、要求每个职工都达到熟记《七条规定》,并能灵活运用。 凡不会背诵的职工每人次罚款10元;特殊工种及班组长不会 背诵的每人次罚款20元;区队长不会背诵的每人次罚款50元. 8、将《七条规定》贯彻落实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在 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是否完善和有针对性;按规定组 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演练。 8、岗位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三)由通风科、地测科牵头负责,重点开展以下检查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 超通风能力生产和欠风现象;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各作 业地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 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现“三 专两闭锁”等。 2、是否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监控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及时 分析查明原因,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阅瓦斯日 报;是否严格执行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瓦斯监测及 排版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填写,瓦斯浓度到达0.5%时是否停 止作业等。 3、是否严格执行放炮制度;放炮是否坚持“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牌交接”、“现场安全确认卡”制度, 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等。

七必须、七严禁

“七条规定”
7、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必须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严禁开采或破坏防 隔水煤柱。
。 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使
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必须坚持发现突水征兆 立即停产撤人, 严禁水文地质条件
不清盲目生产。
“七条规定”

1、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 生产。。
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 均衡生产 ,严禁超能力、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严禁事故隐患
未消除组织作业。
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
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 可靠,严禁无风、微 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 达标,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 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升设备 完好,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 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七条规定”
6、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
采不达标区域进行 采掘作业
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 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
掘突出头。
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 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 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

煤矿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此项由矿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由安全矿长于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相关事宜。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要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不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2、矿井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郑利民共同负责相关事宜。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矿井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4、矿井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负责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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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 属非法煤矿。
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
? 证照齐全: 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 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 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 安全资格证等“六证”。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 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 命安全七条规定》
龚柏宇
中央领导批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 德江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 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 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 守规尽责”的主题实践活动。
煤矿矿工的七项安全权利
(1)知情权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 全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十分突 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 遏制。
? 真正做到《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 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 大保护。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 出台意义二:为了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得到真正落实。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 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 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 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 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 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 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 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
? 出台意义三: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 况根本好转的目标。
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 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
一 《七条规定》的出台背景 二 《七条规定》出台的意义 三 《七条规定》的内容 (7必须7严禁) 四 《七条规定》的特点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 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 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 安全措施。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出台背景: 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
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 40多个导 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 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出台义一:为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 本的权利,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 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 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4)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
题进行检举、控告;
(5)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紧急撤离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 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 盾和关键环节。主要特点有: ? 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 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 ? 四是简明扼要,耳熟能详。
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
?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 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非法生产: 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 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 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 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时间期限, 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 于非法生产。
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
存在问题: ? 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 ? 有的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证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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