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吉林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回忆版)【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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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法理学》 复习题答案

吉大《法理学》 复习题答案

吉大《法理学》10秋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B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2. 以下各项,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B、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C、法可以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稳固和发展D、法能促进和保护经济基础,因而具有进步性3.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该学派主张〔〕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4.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5.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

A. 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B.消灭私有制C.消灭剥削阶级D.无产阶级取得政权6.法理学是法学的〔〕A.世界观 B.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C.具体理论 D.方法论7.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的观点去分析社会现象的法学方法是〔〕A.阶级分析方法 B.价值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8.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标准,具有自身的特性,但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A.法律的标准性 B.法律的概括性 C.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D.法律的效率性9.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A.法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是确定权利和义务10.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标准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11.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B.法律的性质随经济基础变化而变化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D.法从经济基础中自动产生12.法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法律权利(南京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权利(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法律义务(北化工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相关试题: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3.应有权利(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习惯权利(浙大2004年研)答: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阶级社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一、概念题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答: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

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九章 法的实施)【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九章 法的实施)【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法的实施一、概念题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法律实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研)、法的实现(南京大学2000年研)答:(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二者的关系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

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

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2.守法主体答:(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但是从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守法主体的范围从实然的角度讲,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守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守法指向的内容也是很不相同的,守法主体的实然与应然成不同的状态。

(2)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04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4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4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一、简答1.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特点和和具体形态。

2.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二、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三、论述法的局限性。

四、加入WT0对中国的影响。

五、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六、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

参考答案:一、简答1.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特点和和具体形态。

答:(1)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特点实证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实证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我们要解答这样一些涉及法的实然状态的问题,必须借助和运用实证分析方法。

(2)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具体形态在法学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①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

法学所需进行社会调查的课题和范畴是极其广泛的,诸如治安状况的调查、社会组织的调查、法文化的调查、法行为的调查、法实效的调查、法角色的调查和风俗习惯的调查等等。

②历史考察的方法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生产、发展的历史。

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无论是经济现象、政治现象、宗教现象还是法律现象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③比较的方法对法现象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横向的比较,一种是历史的比较。

横向的比较是法学中最常用的比较方法,其中国际间的比较已发展成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科,被称为比较法学。

历史的比较是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进行比较研究。

通过对不同历史类型法制以及同一类型中不同时期法制的比较研究。

④逻辑分析的方法任何科学理论的建立都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法学自然也不能例外。

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1.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2.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3.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异同。

4.试论合同中的买回权。

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答: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如一现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所引起的,则二现象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为有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客观性原因和结果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当然,这种客观存在和客观联系是可知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思维活动加以认识的;(2)社会性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显然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都是法律科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科学与法律实践中研究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发生在人们社会活动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其特点就在于作为原因的事实,它总是同人的特定行为与活动分不开的;(3)相对性因果关系是从客观事物的广泛联系中抽出来加以孤立考察的个别环节。

研究因果关系并非研究整个世界各个现象之间相互联系的因果链条,而只是从中截出某一片断,研究某特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性;(4)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中前因后果的联系,原因与结果之间有严格的时间连续性与顺序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5)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因果关系是复杂的,既有直接的又有间接的。

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在一个损害后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原因引起的时候,就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恰当地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6)确定方式的逆推性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是在损害事实被确认之后,又往前寻找引发该损害事实的原因。

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用了被称作“两分法”的基本法。

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

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

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三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法理部分1.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法的“目的价值”。

(1)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秩序性只是法的价值属性之一,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它决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

(2)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价值,也是法所应体现的价值,实现自由,不仅对国家的立法,而且对法的实施都具有促进作用的,自由需要法律来保护。

(3)平等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法是实现平等的必要条件和可行手段。

(4)效率效率是任何谋求发展和进步的社会所必然最求的价值目标,那么法律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就不可能不以效率价值为指向的目标。

效率价值和原则影响着法制的建立和发展。

2.法律全球化及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答: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

法律全球化将对我国的法学理念及法律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法的理念方面看人们关于法的认识、法的价值、法的发展等方面较以前都要产生相应的变化。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法律本体论,将被非国家中心的多元法律本体论取代在全球化过程中,各种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将逐步崛起,成为与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三类非国家的行为主体正在创造或发展着不同于国家法的新规则和新秩序。

而这些规则在有效性、权威性上并不亚于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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