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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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蜜蜂是重要的花粉传播者和蜜源供应者,对农业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蜂群,确保蜜蜂的生产力和健康状况,养蜂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深入了解蜜蜂生态特性养蜂者在实施管理前,需要深入了解蜜蜂的生态特性。

蜜蜂群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养蜂者需要了解蜜蜂的群体行为、季节变化和繁殖方式等。

此外,了解蜜蜂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和对蜜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满足蜜蜂的需求。

二、提供合适的栖息环境蜜蜂需要一个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合适的蜂箱和蜂巢。

蜂箱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制作,保持适当的大小和形状,便于管理和维护。

蜂巢的建设需要注意合理布局,保证蜜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条件。

同时,合理安排蜜蜂的栖息地,避免其受到病虫害、饥饿和天敌的侵袭。

三、科学养殖蜜蜂养蜂者需要根据蜜蜂的繁殖特性和需要,进行科学养殖。

这包括合理选择繁殖蜂种、控制蜂群数量和调整蜂群密度等。

合理的繁殖蜂种可以提高蜂群的生产力和适应性,控制蜂群数量可以避免资源过度消耗,调整蜂群密度可以提高蜜蜂的收入和育种效果。

四、科学饲养蜜蜂养蜂者需要合理安排蜜蜂的饲养和喂养,确保其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合理的饲料选择和饲喂时间可以提高蜜蜂的生产力和抵抗能力。

饲养过程中需要注意蜜蜂的饲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蜂食和水源。

五、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蜜蜂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养蜂者需要进行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这包括定期检查蜂群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药物防治和注意蜜蜂生态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同时,养蜂者需要密切关注蜜蜂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调整养蜂管理策略。

六、重视蜜蜂安全与保护养蜂管理中需要重视蜜蜂的安全与保护。

蜜蜂可以被捕食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威胁,养蜂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蜜蜂的安全。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蜜蜂饲养地和加强监测预警等。

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养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蜜蜂产品。

森林养蜂法律规定(3篇)

森林养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森林养蜂作为一种绿色、生态、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森林养蜂不仅可以提高蜂蜜产量,还能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规范森林养蜂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森林养蜂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森林养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森林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2)禁止在森林内擅自采伐、毁坏林木、植被,禁止在森林内非法放牧、捕猎、采集等活动。

(3)森林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兽药等投入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养蜂法》是我国养蜂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养蜂的法律法规,保护蜜蜂资源。

(2)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三、森林养蜂法律规定1.森林养蜂许可制度根据《森林法》和《养蜂法》的规定,森林养蜂实行许可制度。

养蜂者需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森林养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森林养蜂区域规划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和养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森林养蜂区域规划。

艰辛努力真诚奉献促进蜂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养蜂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2006~2011)

艰辛努力真诚奉献促进蜂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养蜂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2006~2011)

这五年 , 在全 国发展养蜂脱贫 , 促进农 民增收 ;有 (
学会 的努力 ) 这五 年 , 国有成 功 的奥 运 , 中 蜂业 有 成功 的 亚洲 养 蜂大 会 , 中国蜂 业 与世 界 、 与亚 洲媲 美 ;有学 会 的辛 勤 ( 劳动 与奉献 ) 过去 的五 年 , 我们 一 步一 个脚 印 地走 过来 , 为发 展 祖 国的养 蜂业 付 出了辛勤 的努力 , 我们 为此 感 到 自豪 。


这 五年 , 国家领 导对 “ 蜂 授粉 ” 蜜 的指示 , 农业 部颁 发 《 关于加快蜜蜂授粉技术推广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意见》 蜜蜂授粉技术规程 ( 和《 试行 ) , 》 全国掀起
1 传 播政 府 声音 , . 宣贯 法 律法 规 , 促进 蜂 业规 范发

养蜂 业是 现 代农 业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国家 日趋 重 视蜂 业 的发 展 , 逐步 建立 健 全法 律法 规 。五年 来 , 国家
这五年 , 农业部终于出台了《 养蜂管理 办法》 ( ;有 学 会 的奉献 ) 这五 年 ,全 国蜂 产 品生 产 与标 准化 生产 ”等各 种 “
基地 旗 帜飘 扬 全 国 ;学会 的倡导 与组 建 ) ( 这 五年 , 发展 西 藏 养 蜂 , 补 西 藏养 蜂 空 白 , 进 填 促 藏 民脱 贫 、 收 、 富 ;有 学会 的贡献 ) 增 致 (
广服务)
梁、 及时传递政府声音 、 及时反馈蜂业情况 、 替政府分 忧、 为蜂 农解 难 、 维护 国家声誉 、 护 蜂农 利 益 、 保 引领 蜂 业各领域科技快速发展的优 良传统 ,为促进我 国蜂业 健康 持续 发展 做 出了应有 的贡献 。 发挥桥 梁 纽带作 用 , 当好参 谋 , 好桥 梁 做

保护蜜蜂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蜜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蜜蜂这一重要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蜜蜂,包括中华蜜蜂、意大利蜜蜂、喀斯特蜜蜂等所有蜜蜂种类。

第三条保护蜜蜂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保护的领导和管理,将蜜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蜜蜂及其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等。

第五条国家对蜜蜂实行分类保护,根据蜜蜂的种类、数量、生态价值等因素,确定其保护等级。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蜜蜂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业发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增强蜜蜂抗病能力。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蜜蜂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蜜蜂保护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破坏蜜蜂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蜜蜂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蜜蜂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蜜蜂保护等级第九条国家根据蜜蜂的种类、数量、生态价值等因素,将蜜蜂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进行保护:(一)一级保护:对生态价值极高、数量极为稀少的蜜蜂种类实行一级保护。

(二)二级保护:对生态价值较高、数量较少的蜜蜂种类实行二级保护。

(三)三级保护:对生态价值一般、数量较多的蜜蜂种类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一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三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蜜蜂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对蜜蜂栖息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破坏蜜蜂栖息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蜜蜂栖息地保护制度,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蜜蜂栖息地进行重点保护。

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29

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29

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八、,前言蜂蜜是深受人类喜爱的传统营养食品,自古以来一直作为养生祛病、健体强身的上品被推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蜂蜜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 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青睐,日益受到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是什么,中国蜂蜜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认知度如何,中国蜂蜜标准体系是如何建立的,有什么措施保障中国蜂蜜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以及中国蜂蜜产业未来发展前景怎么样等等,这些问题并不为很多人所知晓。

我们深刻地感觉到,在我国虽然蜂蜜不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是社会的关注度很高,常常成为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常常有人对中国的蜂蜜产业做出不负责任的评价,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中国蜂产品协会经过一年多的认真工作,首次发布《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的白皮书就是把中国蜂蜜产业的情况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呈现给社会公众,希望社会对中国蜂蜜产业现状、问题和发展有更多的了解,也希望广大公众更加关心、理解、支持和帮助中国蜂蜜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政府对蜜蜂产业十分重视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我国蜂产业的发展。

朱德委员长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经题词:“蜜蜂是一宝,加强科学研究和普及养蜂,可以大大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和获得多种收益”。

[1]他还写信给毛主席,就蜜蜂对农业的增产增收作用、蜂产品对人类健康的贡献等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发展蜂业的建议。

周恩来总理1965 年在五四青年节前夕,对北京从事养蜂工作的王孟林同志说:“蜜蜂是一宝,是人类的朋友,很值得研究,我也很爱蜜蜂。

朱老总(朱德委员长)也十分重视养蜂,曾致信给毛主席,建议发展养蜂业,促进农业丰收。

蜂产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研究蜜蜂,搭起蜂产品与人类健康的桥梁意义重大”[1]。

2009 年12 月29 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批示:蜜蜂的作用非常重要。

建议交通运输部认真研究运输绿色通道问题。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蜜蜂管理规定(3篇)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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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第1692号2011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
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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