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1991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社会客运车辆开放、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场)。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是社会公益性的运输服务企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收取费用。
第五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具体布点、归口管理。
第六条开设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二)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托运行包、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保证安全和防火的必要设施。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条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
筹建完毕,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经营:(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业,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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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8〕84号)市运管局、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客运站: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二月四日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市场需求、道路交通条件、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客运站。
第六条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第七条客运站实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评议工作,其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等级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客运站服务评议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四)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
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
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是指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1. 客运站设立:客运站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客运站的建设与装修:客运站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客运站的装修应美观大方,设置必要的设施,如售票大厅、候车厅、洗手间等。
3. 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站必须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和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
车辆应具备相关证件和合格标志,驾驶员需持有效驾驶证。
4. 售票管理:客运站应设置有售票窗口,售票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工作证。
售票程序应规范,并提供合理的售票服务。
5. 安全管理:客运站应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盗、防止事故和灭火设施。
客运站还应进行安全巡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6. 服务管理: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员工应礼貌待客。
客运站还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餐饮、休息等。
7. 环境保护:客运站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如合理处理垃圾、减少噪音和尾气排放。
8.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客运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并确保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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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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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广东省政府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
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
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
求》(JT/T200-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换)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细填写进站班车数量、进站班车通达行政区域(可具体到省、市、县级行政区域)。
5、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客运站的经济实体,所领有的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应包含客运站站名。
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因站场设施和人员配置的要求相对较低,可
由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内设专门部门经营,暂不需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
6、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见附表4,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交回原许可单位。
原许可单位应将有关对客运站经营的许可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客运班车进站管理
(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辖区内客运班车进站情况所进行的规划。
内容包括:客运站可进站班车总数以及预计中、远期进站班车变化数量,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配客点主要是进站配客的班车总数、进站班车通达的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内容包括进站班车走向、进站班车总数。
进站班车走向是指汽车客运站所经营线路的范围,应具体到省内外的地级市、本辖区的县和乡镇,它是根据站场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规划确定的。
进站班车总数是指汽车客运站最高可接纳的班车数量,是根据客运站的设计日发班次,设计发车位数和班车平均日进站次数推算出来的。
各地在确定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经营范围时,应做好各站之间协调工作。
在确定进站班车走向时,应发挥本地一、二级客运站的枢纽作用,并保证满足所有异地班车的进站需求;在确定进站班车总数时,应充分考虑进站班车对交通流的影响,当进站班车数过多而引起交通阻塞时,应适当减少进站班车总数。
(二)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符合本客运站核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站经营范围或未经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及进站客车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信誉好的,应优先选择班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5期-30-车进站经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是客运站接纳客运班线进站经营唯一的合法凭证。
(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车进站、站管车、交管站的工作,客运班线经营者领取班线许可证明后,应立即通知相关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进站经营手续。
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进站班车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主要包括:进站班车的经营主体、车辆数量及类型等级、日发班次、旅客发送量、出站实载率等。
有条件的客运站可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每周向客运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数据,其他客运站应每周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再由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汇总,输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运站经营者要加强对进站班车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
进站车辆安全检查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粤交运〔2003〕120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