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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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三大原理

侦查学三大原理

侦查学三大原理
侦查学是一门研究犯罪侦查方法和技术的学科,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理论基础。

在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学三大原理是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它们为侦查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思路。

本文将围绕侦查学三大原理展开探讨,分别是客观性原理、综合性原理和独立性原理。

首先,客观性原理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之一。

它要求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必须以客观的态度对待案件,不受主观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影响。

侦查人员应当以客观的眼光去收集、审查和分析案件的证据,不偏不倚地进行判断和推理。

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综合性原理是侦查学的另一重要原理。

它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
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全面地收集和分析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方法,如勘查、审讯、侦察等,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最后,独立性原理是侦查学的又一重要原理。

它要求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

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独立地开展侦查工作,不受他人的指使和干预。

只有做到独立自主,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侦查学三大原理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它们为侦查人员提供
了科学的方法和思路。

侦查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客观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理念,切实贯彻这三大原理,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侦查人员有所启发,促进侦查工作的不断进步和提高。

侦查学基本问题探析

侦查学基本问题探析

作者: 王福相[1];耿其川[2];成果[2]
作者机构: [1]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沈阳110035;[2]中国刑警学院,沈阳110035
出版物刊名: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160-164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侦查学;侦查主体;侦查客体
摘要: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

这一问题存在的依据在于: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关系问题贯穿侦查学发展过程的始终,标志着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侦查学理论的特殊性质,表现着侦查学理论的特有认识方式和侦查活动一般规律的问题;侦查学的基本问题被侦查活动历史所证明;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利益矛盾和冲突是构成侦查学基本问题的根本原因;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关系问题的解决,决定侦查活动其他问题的解决。

浅谈侦查学中的认识论对侦查实践的指导作用

浅谈侦查学中的认识论对侦查实践的指导作用

浅谈侦查学中的认识论对侦查实践的指导作用【摘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是指导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学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分析了侦查认识活动的基本特点、犯罪的可知性的基础上,提出侦查学中的认识论对侦查实践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侦查学认识论;犯罪的可知性;侦查思维;侦查实践一、侦查学中的认识论的概念侦查学中的认识论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在侦查学领域里的具体运用,亦可称之为“哲学原理”。

它是指能够用于侦查学研究中,对侦查学其他理论和实践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的一种理论体系。

它贯穿于侦查学原理研究和侦查实践的各个方面。

因此,可以说侦查认识论是侦查学原理中的核心、主干理论,亦可把它看成是侦查学原理之理论。

二、侦查认识活动的特点(1)侦查认识活动的特定性。

首先表现在侦查认识活动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主要表现为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刑事案件,而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不同于其他的案件。

这是由犯罪人特定、被害人特定、知情人特定、犯罪的时间、地点特定等因素所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就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枚指纹一样。

其次表现在侦查认识活动的过程具有特定性,每一个案件,都是由侦查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环境下进行侦查的。

因此,这一活动过程必然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是由于侦查员的生理结构、心理结构以及思维方式不同而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侦查案件时必然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

所以不同侦查人员对同一案件的认识亦有所不同。

这就决定了每个案件中具体侦查认识活动的起点、运行轨迹、演化模式和重点均有自己的特点。

(2)侦查认识活动的逆向性。

时间联系是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一种基本联系。

在现实生活中,事物发展总是与时间的运动方向一致,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某原因产生某结果,然后该结果作为新的原因又产生新的结果。

(3)侦查认识活动的模糊性。

认识活动的模糊性是指人们对于客体物的类属边界与形态的不确定性认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类思维对于客观事物的反应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

侦查学系统的思考及重构

侦查学系统的思考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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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的侦查实践到现代的侦查理 论,侦查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形成了独特的学科体系。
侦查学的学科特点
侦查学具有综合性、应用性、实践 性和发展性等特点,是法学、社会 学、心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产物。
侦查学系统的基本原理
01
02
03
侦查原则
包括依法侦查、客观全面 、及时高效、保守秘密等 原则,是指导侦查活动的 基本准则。
侦查学系统在调查取证中的应用
调查取证程序
01
侦查学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的程序和规范,确保取证工作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收集与审查
02
侦查学系统指导调查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和可靠性,为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调查技巧与方法
03
侦查学系统中的一些特殊技巧和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加有
特点
综合性、应用性、动态性、开放 性。
侦查学系统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侦查
现代侦查
以物证调查为主,如痕迹侦查、物证 鉴定等。
信息化侦查,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的应用。
近代侦查
引入科学侦查,如指纹、DNA等鉴定 技术。
侦查学系统的基本框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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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人员构成
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保 障人员等。
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 的社会背景和原因,为预防和控制犯 罪提供依据。
法医学在侦查中的应用
通过法医学的技术和方法,对犯罪现 场和物证进行勘查和鉴定,为揭露犯 罪事实提供证据。
信息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 网络监控等,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 。

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面临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面临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高等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面临的困境与原因分析^p【摘要】:^p :侦查学专业教育是我国为培养侦查人才而开设的一门新型教育。

在侦查学专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以综合性大学、政法院校和公安院校为开设主体的教育格局。

这一教育格局不仅满足了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而且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然而,随着限制政法院校开办侦查学专业教育政策的出台,侦查学专业教育格局被打破,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也由此陷入困境。

【关键词】:^p :政法院校;侦查学专业;教育;困境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推进,社会对侦查人员的需求呈现出专业化、法律化、多样化的态势。

培养学历层次高、法制意识强,具有人文关怀的侦查人员将成为侦查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目标和主流趋势。

当前,我国的侦查学专业教育主要由综合性大学,政法院校以及公安院校来承担,“三足鼎立”的侦查学人才培养格局恰好顺应了这一新的时代发展要求。

然而,公安部和教育部在没有对侦查学专业教育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院校、专家的分析^p 论证的情况下,联合下发了《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试图逐步取消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专业教育的资格,进而确立公安院校的“独家”甚或垄断地位。

本文认为,教育部和公安部的上述举措缺乏政策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因为它既没有顺应国家发展的总趋势,也没有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上述文件虽然受到众多专家学者的诟病,但是,“恶法亦法”,它的实施已经致使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深陷困境。

本文在这一研究中主要依据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即力图在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社会结构中考察侦查学专业教育问题,强调人、制度受社会物质资的制约,受社会的物质条件的制约,把概念和命题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坚持一种实用的态度。

[1]本文的逻辑思路为:根据我国高等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教育的当前实际总结出其面临的困境,并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原因分析^p 。

浅论对侦查学三大基本原理的认识

浅论对侦查学三大基本原理的认识

浅论对侦查学三大基本原理的认识摘要:近代侦查学是最初的发源地在欧洲,由法医学、毒物学等分支学科先后创立发展起来,在1892年由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加以概括总结创立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由物质交换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三大块共同组成,然而三大原理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包含的,正是三大原理这样的有机结合组成了侦查学理论的基础。

正文:认识侦查学三大基本原理,首先要了解侦查学这门学科的诞生和发展。

近代侦查学的诞生地是欧洲。

在系统的侦查学产生前的几十年间,它的一些分支学科先后创立发展起来。

首先发展起来的事法医学和毒物学。

法医学、毒物学、笔迹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等分支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为侦查学的诞生作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前辈和自己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写成《犯罪侦查》一书,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侦查学体系。

因此格罗斯成为近代侦查学的奠基人,《犯罪侦查》的问世也成为近代侦查学诞生的标志。

在我国,侦查学尚属一门年轻的学科。

侦查学真正成为一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侦查学在新中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萌芽时期、创建时期、停滞时期、确立和发展时期。

1978年我国侦查学已基本上形成理论体系,从此我国社会主义的侦查学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侦查原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侦查活动领域的一半规律和特点而形成系统化的理性认识学科体系的最高层次。

其中侦查学的三大原理是侦查学的基础部分,它分别由物质交换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有机结合组成,三者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包含的关系。

物质交换原理是由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于20世纪初提出。

其基本含义是: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微量物质的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

侦查学基础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思考

侦查学基础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思考

侦查学基础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思考[摘要]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这些修改从制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使侦查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然而,这不仅仅是一个立法上的重要进步,更是一个侦查机关必须面对的挑战。

对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与模式以及侦查思维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考验。

相应地,指导侦查实践的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侦查思维的转变迫在眉睫。

[关键词]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学基础理论;侦查思维;侦查学基础理论;创新与发展一、侦查学基础理论概述我国国内第一次出现以“刑事侦察学”命名的教材是1963年3月西南政法学院刑侦教研室集体编写的名为《刑事侦察学教学提纲》的法律专业教学用教材,本书中介绍的侦查学基础理论是认识论、老三论、同一认定理论[1]。

纵观我国现有的侦查学教材,在之后的几十年侦查学教材似乎都接纳了西政刑侦教研室所编写的这本教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徐为霞主编的《侦查学》作为全国司法警官院校教材,其中提到的基础理论有认识论、信息论、同一认定理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彭文主编的《刑事侦查学教材》中的侦查学基础理论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同一认定理论、侦查的方法论基础。

江西警察学院程小白、瞿丰编写的《新编侦查学》中关于基础理论部分是: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说、同一认定以及以三轮为中心的信息再现说。

二、侦查学基础理论与我国侦查人员侦查思维和侦查路径的关系当涉及到侦查体制改革问题时,国内学术界不乏文章著述,问题大多集中在侦查权的配置、侦查监督机制,鲜有提到侦查的基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侦查体制的改革应该不仅仅是体制的变革,更应该是一场思维方式与理论基础的革新。

侦查体制的改革、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侦查思维的转变都不能脱离实现侦查价值这一要求,结构模式的创新、机制的变革,都应该回归到侦查的逻辑起点上,要以案件的侦破以及保护我国公民的权益和利益作为改革和创新的前提。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软件学院09999035周凡摘要:本学期我学习了《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这门课,对于刑事侦查学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犯罪活动呈现经济化、集团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等特点,对社会的危害增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要求刑侦人员必须具有更加专业的刑侦手法,转换侦查模式,必要时利用高科技仪器对案件进行信息采集,已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工作、侦查手段、侦查原则正文:以前,我觉得刑警这个职业十分神秘,便十分好奇,进而对刑警所从事的刑事侦查工作十分敬佩,也看过一些真实案例。

但直到今天,我才真正知道每个案件的侦破过程都是有条理的抽丝剥茧,是符合刑事侦查学原理的。

而不是什么异想天开,糊涂僧断糊涂案那种情形。

作为本学期《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的期末论文,我想从刑事侦查的意义,手段等方面进行介绍,进而辅以我曾经看过的案子加以佐证,并对新时期刑事侦查的手段进行介绍。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针对刑事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进行的一切侦察和调查活动。

侦查破案,包括立案,现场勘察,部署侦察计划,实施侦查活动各种措施,策略,手段的应用,缉拿罪犯,侦查询问,应用刑事技术等直接为侦查破案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

如果不进行侦查活动,就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威害。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

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

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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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出处】《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摘要】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已经得到认同。

但由于种种原因,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还较为薄弱,以至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拟就侦查学研究领域里颇有争议的学科名称、学科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科性质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引起侦查学理论界更加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侦查学;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性质【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侦查学经过重建取得了长足进步,侦査学理论的迅速发展,使人们普遍认同这门学科。

目前,我国的政法院校在本科阶段普遍开设了侦查学课程,一些院校还较早地培养出了侦查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我国的公安警察院校更是将侦查学作为重点学科去建设。

与此同时,我国侦査学的学术研究形势也十分喜人,一批又一批具有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先后问世,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空前活跃局面。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侦查学要迈入成熟的学科行列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这主要表现在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较为薄弱,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拟就侦査学研究领域里颇有争议的几个理论问题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学科名称我国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刑事侦查学”、“刑事犯罪侦査学”、“侦察学”、“侦査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下面我们对这两个问题分别予以论述。

(一)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关于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应该用“侦察”一词,其理由是,该门学科主要是研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业务,而公安机关又长期使用“刑事侦察”的概念,己经约定俗成,况且“侦察”比“侦查”更具秘密性、包容性,更符合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实际,因此,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应该使用“侦察”一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应该用“侦查”,因为“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侦察”是军事用语,而“侦查”才是法律用语,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有关条文中己经明确肯定了“侦査”一词,所以再也。

没有必要用军事术语去代替法律术语。

除以上两种主要观点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认识,如:(1) “侦察”与“侦查‘,是两个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概念,它们两者之间可以互相替代,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用”侦察“亦可,叫”侦查“也行;(2) ”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交叉概念,虽然”侦查“不包括”侦察,中的秘密手段,但作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专门工作而言,“侦查”应该包括“侦察”;(3) “侦察”与“侦查”是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相容概念,“侦察”是属概念,“侦查”是种概念,“侦察”包括“侦查”。

具体地说,“侦査”活动仅限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侦察”活动则不仅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且还包括秘密性的调查手段。

当前,“侦查”与“侦察”的混用局面不仅表现在学术研究上,而且一些法律的表述也是如此。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就将“侦查”与“侦察”混用,这样就使得很多人误认为“侦查权”与“侦察权”是有区别的。

笔者认为,这种混乱的局面不能继续下去了,主张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用“侦查”一词。

因为,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一下“察”与“查”的字义就不难看出两者的字义基本相同,它们都有查看、调查、查勘、查核、观察、査究之义,因而“侦查”与“侦察”的词义也应该是相同的,联系到“侦察”多数情况下与军事斗争有关的实际情况,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考虑到法律术语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我们应采用“侦查”一词。

至于那种以侦办案件手段的公开性与秘密性来区分“侦查”与“侦察”的观点则是十分片面的。

笔者认为,不同侦查主体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只有种类上的差别,而不可笼统地认为哪一家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更具秘密性,哪一家应比其他侦查主体拥有更多的侦査特权。

我们绝不能使秘密侦查手段打上神秘主义与部门主义的烙印,抹上超职权主义的色彩,因为这明显有悖于现代法治的民主精神。

(二)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关于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应用“犯罪”二字,这是因为:“犯罪”是一个规范用语,即凡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也好,还是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也好,亦或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也好,从性质上说是一样的,与其斗争的策略、方法从本质上讲也是相同的(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

因此,用“犯罪”作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恰好反映了该学科的属性,从而也避免了本学科只与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相关的误解。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应用“刑事”二字。

这是因为:首先,它不仅符合公安机关的用语习惯,而且也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

我国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把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两大类,相对应的是,公安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刑侦”与“政侦”(国内安全保卫)的业务分工,而这两种工作活动的特点各异,方法、策略也不尽相同,各自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理论体系的学科名称只能分别称之为“刑事侦查学”与“政治侦察学”。

总之,“刑侦”与“政侦”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用“犯罪”作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就是模糊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

其次,学科名称的限定词用“刑事”二字与我国的刑事法学体系是一致的。

为了保持刑事法学名称的统一性,该学科名称的限定词还是使用“刑事”二字为宜。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学科名称不需要任何限定词,即直接称之为“侦查学”,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这是因为:首先,一门学科的名称不能与某个部门的实际工作划等号。

公安机关的确存在“刑侦”与“政侦”的业务分工,其实公安机关还存在“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査”、“技术侦查”等业务分工,是不是每一项业务工作都要对应一个什么“学”呢?显然不能!那种以业务划分来决定学科划分的观点,在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中是站不住脚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我们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在侦查方法的使用上是一致的,因此,凡是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对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从性质上讲都是同样的侦查活动,这种侦查活动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并最终形成理论体系的学科便是侦查学。

再次,“侦查”一词与“调查”和“侦察”两个词不同,调查可以有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而侦察则用于军事领域,如果“调查”和“侦察”这两个词前面不加限定就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但“侦查”则不同,它只适用于对犯罪案件的侦査,对其不加限定,人们也不会误解为“民事侦査”或“军事侦査”。

当然,作为强调语,人们在“侦査”一词的前面加上“刑事”或“犯罪”二字,亦无不可,但作为学科名称,还是使用“侦查学”更为简练明了,而且这样还可以避开学科名称限定词的争论。

二、关于学科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学建立的基础,也是侦查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依据。

然而,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一直是有争议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侦查活动规律和方法说。

该观点认为,侦查学就是研究侦查活动规律和方法的学科。

第二,犯罪规律、侦查对策说。

该观点认为,犯罪案件规律特点与侦查对策是一个整体,二者相辅相存,共同构成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犯罪行为、侦查行为说。

该观点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说。

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机关对犯罪进行侦查时采用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方法。

第五,侦查技术、措施、方法、谋略说。

这种观点认为,当今社会的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猾,在侦查实践中只利用侦査技术、措施和方法去侦破犯罪案件显然是不够的,为了提高侦査工作效率,我们必须研究与犯罪嫌疑人斗智的侦查谋略,这样,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在侦查技术、措施、方法的基础上再增加“侦查谋略”的内容。

第六,侦查行为规律说。

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研究的是侦查行为最普遍意义上的一般规律。

第七,犯罪、侦查活动说。

这种观点认为,侦査学研究的是犯罪活动与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第八,犯罪控制调查说。

该观点认为,侦查活动是由决策活动、侦破活动、基础建设活动三方面构成的统一体,侦查活动的本质就是控制、发现、制止、揭露和证实犯罪,而这可高度地概括为犯罪的控制调査。

因此,侦查学是以犯罪控制调查活动为研究对象的。

第九,侦查犯罪、预防犯罪说。

该观点认为,侦查学既要研究侦查犯罪的问题,同时还要研究预防犯罪的问题。

第十,侦查活动说。

[1]该观点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一般地认为,对于一门具体学科研究对象的划分,一方面要根据学科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这是划分各门科学的基本依据。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一门具体学科研究对象的划分,应能够揭示研究对象本身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从其内在的相互联系中去把握本学科的本质和整体性特征。

据此,我们认为侦査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査活动及其规律。

(一)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是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以犯罪案件为目标,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式、方法,发现证据、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排除嫌疑,揭露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这种专门活动作为一个系统,有其内在的发展变化规律。

我们知道,运用系统论认识事物的一个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就是整体性原则,这也是现代科学知识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把对象始终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对待,我们考察它的时候要从对象构成的各个要素、各种联系的角度来进行。

我们运用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来研究侦查活动就可以看出:侦査作为一个系统,是由侦查主体、侦查客体、侦查对策等子系统组成的,各子系统又由许多要素构成。

侦查活动就是若干子系统与诸要素之间,各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这一有机整体的本质和规律存在于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之中。

我们研究这一有机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研究其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结构方式以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就构成了侦査学研究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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