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摘要 : 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刑 法理论研 究和刑事 司法实践的话语 平 台; 罪构成理论是犯 罪论 犯 犯
的核心, 今世界几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具特色, 当 各有千秋 ;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但也存在 众多共 同的要 素 , 这是理论之 间可以进行 比较 和借 鉴的基础。 关键 词 : 罪构成理论 比较 ; 犯 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 ; 法 系 罪构成 ; 英美 犯 中国犯 罪构成理论 通说 作者 简介 : 甘华银 , 广安职 业技 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 9 4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 17 (0 00 — 0 6 0 D 2 .1 A 1 8 9 8 一2 1)4 0 3 - 3 0
念形象, 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 ”
其次, 即使刑法分则将犯 罪构成 诸要件在罪状 中均 已表述
司法的统一、 稳定、 安全与公正也就难以保障。为此, 应有
一
明确 , 然这些要件应如何依次同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符合性
判断 , 也非一部刑 法典 所能完全左右 : , 同学 者在 建 其三 不 构 犯罪构成 理论体 系时 , 由于各 自视角不 同和价值 取合 差 异, 自然就形成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体系。
异 , 不同的理论流派。 形成
成立犯罪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 同样具有法定性、 统一性。
犯罪构成 及其构成 要件是 形成犯罪 构成分析体 系的前 提 和基础。 因犯罪构成及 其要件的法定性与统一性 , 有可 故 能形成 分析犯罪成立 与否 的共 同话 语平 台— — 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理论思维模式 , 是人们 分 析犯罪成立与 否的“ 知体系 ” 因人们 认识 问题 的方式 认 , 却 与角度差异 , 存在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 体系。 按照“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为罪 ” 的罪刑 法定 主义原 理 ,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作者:姜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本文案例启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体系之内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除了四要件之外,还应该包括正当化事由才能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1884年5月19日,英国的Mignonett号游船由英格兰的南安普敦起航驶向悉尼。
乘务组由四人组成。
其中TomDudley是船长,EdwinStephens和Ed-mundBrooks是船员。
男孩RichardParker大约17至18岁。
是游船的工作人员。
7月5日,游船因遭遇风暴而失事。
四人被迫以一艘小艇逃生,在距离好望角1600多海里的公海上漂流。
除了两罐芜菁,他们没有食物和水。
在第4天。
他们抓了一只小海龟并以其肉维生。
小艇继续漂流,他们离陆地还有1000多海里。
在第18天,他们已经7天没有吃东西,5天没有喝水。
两个被告人对Brooks 说,如果没有救援到来。
就必须牺牲一个人来救其他人。
但是Brooks不同意,而男孩根本没有参与这次商议。
7月24日,Dudley向Stephens和Brooks提出,应该抽签决定牺牲者,Brooks拒绝了,男孩还是不知情。
最后,抽签没有进行。
在那天,两被告人Dudley和Stephens说他们有家庭,最好是杀了男孩。
Dudlev提出,如果明天早上还看不见船只,男孩就必须死。
7月25日,没有船只出现。
Dudley告诉Brooks最好去睡一觉,然后暗示Stephens和Brooks。
要牺牲男孩。
Stephens同意了,而Brooks依然不同意。
此时,男孩躺在船的底部,他显得那么无助,而且由于饥饿和喝了海水,显得极度的虚弱,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的反抗。
也从来没有同意牺牲自己。
在Dudley祈祷他们的灵魂得到救赎之后,走向男孩,并告诉他,他的时间到了,然后将刀刺进男孩的喉咙,杀死了男孩。
三人以男孩的血肉维持了四天。
犯罪构成

(二)特殊主体与共犯 1.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外,分则条款还要 求其他条件的主体。 2.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 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特殊主体的限制。 3.极为特殊的情况,以主犯确定案件性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 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贪污、职务侵占案司法解释.doc
练习
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是否正确的?. A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 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 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B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 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 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 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 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 车外出,15分钟后遇到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 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到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女友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 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 观要件规定。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 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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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
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
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
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
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
即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组成。
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为犯罪的客观要件,而犯罪主体与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的主观要件。
其他有关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1、二要件说
该观点认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不应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作为主观要件的主观罪过和作为客观要件的客观行为。
2、三要件说
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三个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三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三个要件,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五要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在四要件的基础上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要件,与前四个要件并列,形成犯罪构成整体。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具体行为事实与构成要件相一致。
这种构成要件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既包括客观的、记述性的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规范性的要素。
一般认为它是一种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
违法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实质侵害性,简单的讲就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有责性是指能够对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道义的谴责的可能性,即非难可能性。
定罪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是构成犯罪,先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看它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答案也是肯定的,再看是否具有有责性。
只要经过这三关,才能作为犯罪处罚。
这三者的关系: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一般推定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
所以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一般是审查被告人是否提出了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在判断行为的有责性时,一般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提出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无故意,无过失,无期待可能性等。
只是对于这种推定,是否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不明确。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
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它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部分。
其中犯罪行为是指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行为和意识两部分,而犯罪心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它包括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它是指各种合法辩护的排除。
合法抗辩事由是在长期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而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上的总则性规范,其内容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等。
美国的这种双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实际上是诉讼定罪过程的反映,在这种构成要件理论下,控诉方如要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证明该行为符合第一层次的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被告方如主张自己没有构成犯罪,则必须提出各种合法辩护,如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有精神病、警察圈套等,如控诉方证明该行为符合本体要件后,被告方没有提出合法辩护,就可以推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有责性;如被告方提出了合法辩护,则要看此辩护是属于积极辩护还是消极辩护,如果属于积极辩护,则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消极辩护则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体系性的比较
多数学者认为,三大犯罪构成理论逻辑结构不同,体系组合的因而呈现出不同的体系性特征。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体系内部各要件相互依存;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了一种综合评价的特征;犯罪构成法定化。
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特征是:将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从不同的侧面多次进行评价;体系内部具有层次性和相对独立性;对违法和责任可以进行超法规的评价。
英美犯罪成立理论的特征是:以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反映刑法总则体系;构成要件的法定化与超法规合法辩护事由共存;构成要件中无保护客体的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的比较
从犯罪论体系的内容进行分析,构成要件上有相通之处。
行为要件和罪过要件是三大法系理论中都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①行为要件。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各国刑法的通例。
这一要件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首要内容;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加以讨论;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的本体要件。
②罪过要件。
这一要件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置于有责性中研究,则属于责任条件;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本体要件。
但是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违法性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则有所不同。
①在我国,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保护客体即法益则是犯罪构成要件。
②犯罪主体也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构成要件,但在大陆法系,并没有犯罪主体这样一个构成要件,在英美法系,作为犯罪主体内容的未成年、精神病则被作为合法抗辩的内容。
③至于违法性,大陆法系通常将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英美法系,作为排除违法性事由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在犯罪构成内加以论述的。
而在我国,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特征加以规定的。
【主要参考资料】
《刑法学(第二版)》徐松林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1978~2008)》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第二版)》陈兴良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学1101班
杨佳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