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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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甲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乙方:定点医疗机构鉴于:1.《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2.甲方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3.乙方是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能力;4.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和规范,特制定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1.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接受甲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2.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康复治疗、疾病预防等。

二、医疗服务项目1.甲方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详细介绍;2.甲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医疗选择;3.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相关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医疗费用支付1.医疗费用支付方式采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甲方应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2.乙方在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通知后,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3.如甲方需要自费项目,应另行支付费用,费用标准需按乙方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医疗服务管理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2.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质量控制、信息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如发现问题或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协议的签署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协议到期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及时展开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2.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提前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整改。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0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0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0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通用10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篇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人”)姓名/单位名称:签订日期:一、背景和目的1.1 甲方是经过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1.2 参保人为符合《医疗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个人/单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3 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甲乙双方就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二、服务范围和标准2.1 甲方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诊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检查、检验等。

2.2 甲方提供的服务均按照国家、地方或甲方制定的标准进行,以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权益。

2.3 参保人在甲方就诊时,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登记和核验。

三、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3.1 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个人的自付费用。

3.2 甲方对参保人享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和规定报销。

3.3 参保人在甲方就诊时,需凭借医保卡及时刷卡结算,确保参保人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四、服务质量和保障措施4.1 甲方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

4.2 甲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合理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提供合理的诊疗方案、提供及时的随访和治疗指导等。

4.3 如参保人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异议或投诉,参保人可向甲方提出投诉,并按照甲方制定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五、保密责任5.1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和保密信息,甲方承诺妥善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和保密信息,不泄露或滥用。

5.2 参保人在甲方就诊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确保个人隐私和保密信息的安全。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对于协议的任何变更,甲乙双方应经过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篇1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医疗服务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服务内容1. 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挂号、问诊、检查、检验、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具体服务范围依据甲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及能力范围而定。

2. 乙方应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提供专业医疗服务。

对于患者提供的病情及治疗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

三、合同期限及地点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医疗服务地点为甲方的医疗机构内。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服务内容、难度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2. 乙方完成医疗服务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费用。

支付方式可为现金、转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甲方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设施和环境,确保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

2.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医疗服务费用。

乙方有义务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医疗安全与质量。

同时,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医疗设施和环境进行合理维护。

六、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部门调解或申请仲裁。

如仲裁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协议编号:甲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乙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鉴于乙方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单位,并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满足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甲方愿意成为乙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的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1.乙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乙方参保期间内,享受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2.甲方根据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药品、检查、诊疗等。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相关报告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医疗服务质量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为乙方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甲方应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证书。

3.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4.甲方应制定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

第四条费用支付和结算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向乙方所规定的财务部门提供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信息管理和保密1.甲方应对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流,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终止原因:本协议的终止,应基于以下任一方提出的书面通知:-协议期满并且未续签的;-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7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7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7篇篇1甲方(医疗保险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 乙方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 乙方应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3.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为医疗保险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5. 乙方应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确保医疗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服务价格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收取医疗保险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医疗服务清单和收费标准,供甲方审核和备案。

3. 乙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向患者明确告知医疗保险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1. 乙方应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和有效。

2.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和改进工作。

3. 乙方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五、费用结算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结算清单和结算依据,供甲方审核和备案。

3. 乙方在结算过程中,如发现医疗保险费用存在疑问或错误,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进行核实和处理。

六、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解除协议。

2. 乙方如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要求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或解除协议。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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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2014年月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乂乂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1〕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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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2014年月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1〕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医生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2〕第八条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

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点就医选择限制、提高预付比例、适当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措施挂钩。

第九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

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

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就医管理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是参保人员就医的身份证明、结算凭证和乙方记录参保人员诊疗情况的载体。

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诊转院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代配药的有关规走执行第十二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就医建立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

门诊与住院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

乙方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乙方不得拒绝。

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专用章。

第十五条甲方确定糖尿病等病种(或治疗)为门诊特殊病(或治疗)(附件1)。

乙方应当制定门诊特殊病种(或治疗)的临床指南,确定相应的科室及医生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病种(或治疗)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曰费用清单,建立并执行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

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员到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脘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曰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确因统筹区内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往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

其余费用由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相关政策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

异地参保人员的出院小结应当注明乙方的联系方式。

甲方将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情况纳入监管和考核范围。

甲乙双方应当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章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根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

乙方应当优先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药品目录内药品配备率要达到 %以上;使用率要达到_ _%以上。

住院费用中药品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其中甲类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不低于 %,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 %以下。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

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五条乙方的院内制猶经相关部门批准和核定价格后,可申请进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乙方内部使用,其费用甲方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根据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及管理需要,建立医疗保险结算项目代码(以下简称“代码”)管理制度,包括科室代码、医师代码、药品(含自制制剂)代码、诊疗项目代码、医用材料代码、疾病诊断代码和手术代码等,乙方应接受申方指导,建立并维护与之对应的数据库和代码,无代码的医疗项目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乙方工作人员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

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里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第二十八条乙的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根据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对部分患慢性病、老年病的参保人员或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量,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出院时,可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一般不超过天量,长期慢性病不得超过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个。

乙方不得事先将检查和治疗项目在住院结算,到门诊完成。

第三十条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其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

特殊检査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应当达到 %以上。

检查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的比例不得超过 %。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的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定期保存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记录。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三十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统筹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及其说明等规定进行收费。

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乙方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收费项目,应当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申请,未经同意的,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双方对某些项目经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方应当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情况,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对乙方本年度医疗保险付费实行总额控制。

甲方对乙方的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医疗总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其額度为:元,其中门诊:元、住院:元、其他:元。

乙方如发生《经办规程》第二十二条的倩况,甲方可在年度中期或年终清算方案中对上述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甲方将乙方的控制总額分配到月,实行按月申报,审核结算。

乙方申报费用在月份額度内的,甲方按申报额支付,结余部分可滚存至下月;超出月份额度的,超出部分甲方暂缓支付,年终清算时一并计算。

乙方的参保人员住院率、结算人次、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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