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一级与二级土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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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区土地级别的通知-榕政综[1997]第16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区土地级别的通知-榕政综[1997]第16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区土地级别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区土地级别的通知(榕政综(1997)第163号1997年7月1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1994年以来,随着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我市的市容面貌、投资环境和居住条件有了显著改观,城市用地规模不断向外拓展,城市中心区范围也相应扩大,市中心区土地区位质量和土地资产价值进一步提高,建成区的中部及边沿地区的交通和其它市政设施亦得到显著改善。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按照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快福州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现对1994年确定的土地级别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福州市区土地级别(见附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榕政综〔1994〕230号文件中有关土地级别的规定停止执行。

市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城市土地区位质量的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福州市区的土地级别进行修订并公布执行。

附件:福州市区土地级别(1997年修订)一级地:是指华林西路(西至西湖宾馆)——华林中路——华林东路——晋安河西岸——六一中路——规划群众中路——五一中路——东西河北岸——八一七中路——南门兜——天皇岭——道山路——澳门路——津泰河——通湖路——杨桥东路——湖滨路——西湖东岸——福飞路与铜盘路交叉口一线以内的土地,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下列道路两侧的临街土地(注:临街土地是指道路红线往外50米深度以内的土地,若临街建筑或联体建筑占地深度超过50米,则临街土地以该临街建筑或联体建筑的实际占地深度为准。

以下各级地中临街土地均按此衡量。

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行政诉讼

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行政诉讼

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行政诉讼摘要:一、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概述1.土地一级开发2.土地二级开发3.一二级联动开发的联系与区别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行政诉讼法》三、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城市土地一级开发行政诉讼2.案例二:某城市土地二级开发行政诉讼3.案例三:一二级联动开发行政诉讼案例四、行政诉讼对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的影响1.规范土地开发行为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正文: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一种土地开发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等,使其达到可开发利用的状态。

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项目建设。

一二级联动开发则是将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有机结合,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为了规范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土地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土地开发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行政诉讼案例屡见不鲜。

以案例一为例,某城市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时,因未依法进行公告、补偿等程序,被当地居民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例二中,某城市土地二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因未取得合法手续,被当地政府予以行政处罚。

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二级开发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案例三中,一二级联动开发过程中,因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行政诉讼对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行政诉讼规范了土地开发行为。

浅谈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

浅谈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

浅谈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兴起了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的热潮,民众对土地的关注度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土地,在其开发过程中均伴随着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本文将从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概念、程序出发,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三通一平”是指:通路、通电、通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五通一平”是指:通路、通电、通给水、通讯、通排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七通一平”是指:除了五通一平外,实行市政供热和供气的地区还应该达到宗地外通燃气、通热力。

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出让前的运作方式,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土地开发企业,而土地一级开发的结果是要使“生地”成为“熟地”,达到出让的标准。

在大多数城市主要是由政府来操作,也有政府委托企业来做,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或者由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流程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的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不受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制约)及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具体流程如下: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2/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3/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开发全流程详解

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开发全流程详解

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开发全流程详解土地开发是指将土地从未利用或低效利用状态开发成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经济活动。

土地开发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阶段。

一、一级土地开发一级土地开发是指将未利用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初步规划和开发,使其能够满足基本的农业、林业、牧业或养殖业需求的过程。

首先,一级土地开发需要进行勘察和初步评估。

勘察包括对土地的地质、水文、气候等要素进行调查和测量,评估土地的开发潜力和可行性,确定适宜的开发方式和规模。

接下来,根据勘察和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规划和设计。

土地规划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人口需求和经济要求,确定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和布局。

设计是指确定土地的具体开发方案,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灌溉设施等各种基础设施的设计。

然后,进行土地开垦和整地。

开垦是指清理土地上的杂草和树木,并进行平整和浚沟,以便后续的土地利用。

整地是指调整土壤的结构和肥力,以便种植作物或养殖动物。

最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种植或养殖。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设道路、水利设施、电力供应等,为土地开发提供必要的条件。

种植或养殖是指根据土地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宜的农作物或养殖动物进行种植或养殖。

二、二级土地开发二级土地开发是指在一级土地开发的基础上,进行更加细致和深入的开发,包括将农业土地转化为工业或城市用地的过程。

首先,进行精细化规划和设计。

在一级土地开发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更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土地的具体用途和规模。

包括确定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道路的宽度和走向、公共设施的布局等。

接下来,进行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废弃或废弃的土地进行清理和整治,使其适合于工业或城市建设的需要。

包括清理废弃物、填充和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的肥力等。

然后,进行工业或城市建设。

工业建设包括建设工厂、仓库、办公楼等工业设施。

城市建设包括建设住宅、商业中心、公园等城市设施。

同时,还需要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通讯等。

最后,进行工作区域的划分和分配。

什么是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如何区分?

什么是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如何区分?

土地一级市场与土地二级市场共同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市场。

土地一级市场是指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给土地使用者等行为的总称。

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的总称。

土地一级市场体现着政府(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的关系,土地二级市场体现着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交易行为。

区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应以交易主体为主要依据。

如交易行为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发生,都属于一级市场的范畴,如政府初次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政府收回或收购土地、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土地变更规划条件补交出让金等。

如果交易的主体是不同的土地使用者,则属于二级市场的范畴,如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也可认为是集体土地一级市场。

而将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则可认为是集体土地二级市场。

发展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有利于推进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增强经济活力奠定重要基础。

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明确: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3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中央文件层面提出“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同时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一、引言土地开发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既能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也能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是土地开发的两个阶段,它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本文将对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一级开发是指从农田、荒地或其他未利用土地开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等工作的过程。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的增值往往是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规划来实现的。

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即土地的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土地的购买价格:购买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础,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购买土地的价格需要通过市场调查和评估来确定,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土地往往会重新出售给开发商或其他投资者。

卖出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依据,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

3.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土地的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内容,它是土地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计算土地的增值额需要准确记录土地的购买价格和卖出价格,并进行相减运算。

4.计算土地的增值税:土地的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税率一般为20%。

计算土地的增值税需要将土地的增值额乘以税率,得到最终的税款数额。

5.申报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和资料,包括土地的购买合同、卖出合同、增值额计算表等。

6.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结果,开发商需要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通常在土地卖出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

三、土地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建筑物建设、商业开发等工作的过程。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城市土地
1、一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城镇建设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①城镇建设用地:指供居住、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城市绿化等公共
服务设施、重要公共性基础设施以及相应技术服务用地。

②经营性用地:指为经营性项目服务、营利性经营活动所需的用地范围。

二、二级城市土地
1、二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产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①产业用地:指具有一定的产业技术特征,满足特定行业需求的场地,主要包括企业小规模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用地。

②其他用地:指满足居住、商业、公共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及
社会福利等非金融服务业态的用地范围。

三、三级城市土地
1、三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旅游用地和农业用地。

①旅游用地:凡是满足旅游需求的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存、水利枢纽及服务业用地均属于旅游用地。

②农业用地:包括有利农业生产及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
用地。

四、四级城市土地
1、四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公共服务性用地和特殊用地。

①公共服务性用地:指为保护环境、水源、野生动植物提供的自然保护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②特殊用地:指供军事、外交、太空、航空、电力、林业及金融等特殊用途需要使用的用地范围。

城市规划原理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原理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原理名词解释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2.城市职能:城市职能(urban function)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对城市本身以外的区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城市职能应包括为城市本身服务的活动,即城市中进行的各种生产、服务活动均属于城市职能范畴。

城市规划工作中通常说的城市性质,就是通过各个城市所起的作用来体现的。

3.用地性质: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4.土地使用兼容性:定义:用地使用兼容是确定地块主导用地属性,在其中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的设施类型。

一般通过用地与建筑兼容表实施控制。

目前普遍缺少关于兼容设施的规模与容量标准的控制。

用地使用兼容不得改变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并应给出兼容强度的指导性指标。

5.容积率: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 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6.建筑密度: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1] 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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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联系与区别?
从市场层次来讲,城市土地市场又可划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1)城市土地一级市场。

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城市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城市土地使用者而形成的市场,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是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惟一的供给者,所以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是一种垄断性市场。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存在三种交易方式:出让、出租和入股,其中,出让是一种较常用的交易方式,它又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三种方式;出租仍处于试点阶段;入股也只是股份公司土地资产交易的一种方式。

(2)城市土地二级市场。

城市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将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让予其他土地使用者而形成的市场,反映的是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与一级市场不同,二级市场土地供给者不是惟一的,所以城市土地二级市场是一种竞争性市场。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主要存在四种交易方式:转让、转租、抵押和入股。

关系: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它们共同构成整个土地市场。

一方面,一级土地市场供给和土地价格对二级市场的土地供给和土地价格具有决定性作用,若一级市场运行不规范,二级市场运行无序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二级市场的供需状况
和价格又会反馈到一级市场,从而调节一级市场的供给和价格。

这就形成了城市土地使用权流动和信息传导的闭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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