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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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3篇)

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使用性质是指土地依法划定的用途,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用地(一)定义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农用地。

农用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土地使用性质1. 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具有极高的战略地位。

2. 园地:园地是指用于种植果树、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的土地。

3. 林地:林地是指用于生长树木的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等。

林地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4. 牧草地:牧草地是指用于放牧家畜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等。

三、建设用地(一)定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设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等建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法律地位用地。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三)土地使用性质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公共设施等建筑物的土地。

2. 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等建筑物的土地。

3.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铁路、公路、航道、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土地。

4. 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未利用地(一)定义未利用地是指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地、滩涂、盐碱地等。

(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未利用地是潜在的土地资源,具有开发利用价值。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经过法律程序,由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市地方政府授予国家和个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的一种权利。

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我国土地使用权按所属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目前,城市土地主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占用土地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0年,如果需要延长,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村庄、农田、林地、草地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涉及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的民事权利,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利的性质它是一种有关占用、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土地的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仅仅是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即没有对土地本身的占有权。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般为50年,但不排除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结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重新缴纳土地使用费,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3.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授予的,因此,国家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土地使用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其土地使用权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抵押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主要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

在拍卖前,必须公开宣布起拍价和竞拍规则,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高价。

在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按照法定程序交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完成买卖手续。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

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

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

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

)(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

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能与相关法律关系时,学者考虑因土地使用权为具有中国大陆特色,为求结合各地实践,应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中国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中国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国家。

2. 特征(1)土地使用权具有非独立性。

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其存在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

(2)土地使用权具有有期限性。

土地使用权依法设立后,其期限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3)土地使用权具有可转让性。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土地使用权具有继承性。

土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3)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4)抵押土地使用权。

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1)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包括: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签订合同、登记。

(2)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

(3)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登记。

(4)抵押土地使用权。

抵押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登记。

四、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1.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1)占有权。

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土地,并按照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土地法常识:了解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国家授予的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是使用者。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有多种方式,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交换和土地协议等。

其中,土地出让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等形式,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转给合法主体。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并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同时,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等。

三、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1. 土地纠纷的种类土地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安置纠纷等。

在解决土地纠纷时,需要依法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调解是常用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由相关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解决土地纠纷。

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解决土地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四、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这些法律与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保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加强土地法律宣传与教育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土地法律的认知,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土地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

城市土地性质分类

城市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性质如何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为住宅建设,出让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建筑密度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住宅面积净密度也称住宅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顷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与住宅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

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五证两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上市销售必须持有“五证两书”。

“五证”是指:《预(销)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书’是指:《房屋质量说明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利用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其法律性质和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并分析其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人对土地享有的最全面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属于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所有制,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行使所有权。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在土地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然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逐渐得到调整。

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由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

这意味着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这一调整的背后,是对土地资源的更加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衍生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出让使用权、出租使用权和使用权出让。

出让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进行划拨,土地使用者有权独占、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出租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被转租人享有的权益。

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出让给使用者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均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合法性。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资源的重要保护对象。

我国法律体系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同时,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补偿标准进行,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3篇)

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性质1.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法律效力。

2. 性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性质:(1)物权性: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期限性: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期限长短不同。

(3)可流转性: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4)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不可分割,不能单独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 初始取得初始取得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出让:国家以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2)划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3)征收: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4)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2. 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1. 使用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2. 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使用土地:(1)自行开发: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投资开发土地,进行建设。

(2)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

(3)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4)转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再出租给他人。

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 流转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以下为具体流转方式:(1)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2)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

(3)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2. 流转限制(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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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利。

使用人的权利因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该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别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范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种权利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般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利,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般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取得该项权利后才能使用。

故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因租赁关系取得,或以借贷合同方式取得;又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经登记程序取得者,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属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其内容应当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所有人与使用人间的法律关系受物权法调整。

故依其取得权利之态样可知使用权为一种民事权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特性。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某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使用权能,享有使用所创造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本质上符合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需设定在他人所有权之上而实现,属于民法中他物权性质;又使用人取得该项权能的目的乃为体现土地的使用、收益内容,此为用益物权性质。

故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或侵犯,此乃具有排他性。

(注: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271页。

)3.土地使用权人是特定的主体。

依据国有土地的分类分别规定不同使用者,如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等经过批准的使用者。

4.土地使用权具有衍生性。

所谓土地使用权的衍生性,是指使用权能来自他人所有权的分割。

即指所有权人在不丧失所有,将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暂时或长久地让渡与他人。

衍生性又称为从属性,意指土地使用权的发生需要所有权人释出土地使用权的意思,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特定相对人授予土地使用权的单方行为或者契约行为。

例如,土地的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从属性乃表现在使用权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例如,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

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

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

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

)(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

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能与相关法律关系时,学者考虑因土地使用权为具有中国大陆特色,为求结合各地实践,应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民法学者借鉴与土地有关的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部门法加以界定;亦有学者借鉴传统物权法立法原则与物权体系理论阐述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而土地经济学者则以土地管理、利用与地租关系讨论其目的与作用。

学者有论《土地使用权》为地上权、自主物权、特殊的用益物权等观点,笔者将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物权法中性质相近的地上权观念做一比较法方式的论证。

(一)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关系讨论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同时,我们应该明了土地法律关系的内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是土地使用关系产生的前提。

所谓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土地公有制下,人们在土地法律关系的活动范围比较窄,不可能如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有较大的个人意志自由,不能任意与他人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只能在土地法律规范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与他人结成某种土地法律关系,这种个人意志的属性是从属于法律的属性,如土地使用的法律关系受土地公有制、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后备资源不足等客观状况所制约,这是它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之处。

土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受国家控制的法律特征,(注:林增杰、沈守愚主编《土地法学》,第42—44页。

)土地使用权立法目的应该实现国家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以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达到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从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配合现阶段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可明确土地使用权为土地法律关系一环,为特殊的土地物权类型,受物权法调整。

(二)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关系论其法律定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地上权概念来自罗马法,公有土地不能出卖,国家和政府将其出租给市民建筑房屋,以获得经济利益。

故地上权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

两者对于利用他人土地的形式极为相似,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传统物权法上的地上权;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不能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地上权;亦有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较地上权广泛,地上权不能涵盖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我们试图先分析地上权的内涵,归纳学者之间的意见,再提出结论。

罗马法将地上权视为他物权,地上权有如下几项特征:(1)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

(注:史尚宽著:《物权法论》第172页。

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294页。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第422页。

)因设定地上权,土地所有人所有权即受限制,所以又称定限物权。

地上权,究为使用他人土地为目的的权利?抑为欲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所有权而设的权利?欧洲各国视土地上定着物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地上权为“地上物属于土地原则”例外。

认为地上权的性质乃着重在地上定着物所有权,地上权为在他人土地上有附着物所有权而使用他人土地,是一种间接权利。

(注:黄右昌著:《民法诠解》(物权编上册)第231页。

反之,日本民法以其建物与基地乃是个别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并不是土地之构成部分,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建筑物以外的工作物或竹木,若依有权限人之行为使附合于土地上时,亦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其所有权仍属该有权限人所有。

)地上权不因工作物或竹木灭失而消灭,且地上权范围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所占用土地为限,亦即周围附属地如房屋的庭院或空地等,如在设定范围内,亦存在地上权。

(注:参考台湾48年台上字28号判例。

)(2)地上权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地上权的使用人基于何种目的使用他人土地,各国立法例并不一致。

罗马法在土地私有制下,为保护房屋建筑物所有人权利为目的创设地上权制度,故地上权乃为有建筑物为目的而设定。

(3)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权、相邻权、部分处分权,(注:钱明星先生著:《物权法原理》,第301—303页。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39—445页。

)其详细内容分述如下:①使用收益权。

地上权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使用人必须依其约定在登记的范围内利用之,例如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地上权人使用权范围及于土地之上下空间,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地上权以地下、地表或空中的一定范围为限的利用。

(注:台湾学者通说,认为所谓“使用”应从广义解释,包含收益之权利。

地上权人自己不使用土地而将土地转租他人收取租金,若当事人间无反对约定或无将该项限制登记在案,这种租金收入仍为地上权人的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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